公共资源实施方案
1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总体目标
本着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分立的原则,整合我县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着力构建公开公正、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
(二)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部门交易信息系统、专家库等交易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用、网络互联互通”的资源有效整合。
(三)透明高效原则。加强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营造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依法监督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按照“管办分离、资源整合、透明高效、依法监督”的原则,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即成立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保叙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闫树林同志担任。县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运局、检察院、审计局、水利局、卫生局、城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县成立的各类专业交易领导机构的管理职能即行终止。
主要职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为正科级事业机构,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职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场内监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三)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是直属县政府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为县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全县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
主要职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付;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规范的开标区、评标区、办公区、信息发布区,并配备电子监控系统,设立信息网站和局域网。
五、运作机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统一进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各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关系,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要依法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要严格守法;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专家抽取、开评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通过电子监控、音像同步等手段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县纪检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县交管委对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公示牌在新闻媒体和中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四)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自20XX年6月30日起,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县相关单位建立的专业交易市场自行关闭。
七、实施要求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统一思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公共资源交易要调整有关职能、整合有关资源,所涉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高效规范运转。县住建、国土、财政、卫生、水利、交通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代理机构抽取等业务移交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县交管委各成员单位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业务的移交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业务的接收工作;县交管委及县纪检部门要加强督查落实,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如期正常运行。
2广东省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中,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
(二)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水泥项目。
(五)其他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涉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实施条件
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
三、实施方式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办理。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二)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需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按程序上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三)招标评标。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得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
(四)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项目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五、职责分工实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属于国家核准的,在完成项目经营权招标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其他项目有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项目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的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项目竞争性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领域的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3如东县河口镇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规范、便捷、透明、高效的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促使镇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中心交易、统一实施管理、统一接受监督”,现就镇公共资源交易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模式,通过搭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化、运作的规范化、效益的最大化,切实推进镇村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内涵
(一)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的生产、生活资源,既有有形资源,也有无形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域、森林等开发利用所形成的衍生资源;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基层组织使用集体资金采购或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二)推行镇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改革,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凡是具有“竞争性、有限性、效益型”的公共资源项目,都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凡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凡是公共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由杨春红任组长,王国庆、肖纪平(常务)任副组长,成员由袁宏州、汤建华、王爱平、高永明、钱宝银、丛毅、冒海燕、吴功山等组成,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领导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交易组
组长:肖纪平
成员:袁宏州、钱宝银、丛毅、吴功山
负责项目登记受理,提供招标投标议标咨询,发布招标信息,协助组建评标小组资料存档等综合服务。协助招标人进行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和制定评标细则。
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议标活动,按照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结果,与招标人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业务纠纷,为政府部门进场监督提供相关服务。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定报名条件、开评标办法,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并对报名资格初审,按照规定程序开标。
2、验收组
组长:肖纪平
成员:袁宏州、钱宝银、丛毅、吴功山
验收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对工程及采购项目分阶段进行核实;对工程及采购项目增减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完善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合同提出资金兑付意见;整理招标验收过程资料并归档。
3、资料组
组长:丛毅
成员:冒海燕
收集与招投标有关的资料,归档的资料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档案的处理(废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档案局的规定办理,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
由王国庆任组长,汤建华任副组长,成员有王爱平、高永明、黄正华(劳保所),依法依纪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运作机制
(一)统一集中。凡镇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村组、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资金投入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项目,除按规定必须进入县级交易市场交易以外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交易、规范运作、集中监管。
(二)管办分离。交易中心只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资格审查、预算编制、价格预估等工作,原来的管理职能和权属不变,原来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进出渠道不变。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与交易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有隶属关系。
(三)监管分离。由镇纪委牵头组成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网络,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主要监督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同时,加强与镇会计中心的联系沟通,确保建立与合同履行相配套的招投标后续监管机制,实现从招投标交易过程向中标履约过程的监管延伸。监督机构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
(四)规则主导。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开标、评标等,必须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必须提请领导小组乃至镇党委讨论研究决定。
五、业务范围
(一)在镇域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统一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
2、镇、村、组的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出让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对外招租等;
4、土地的转让、租赁、流转;
5、村一事一议项目、向上争取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6、镇政府采购的项目;
7、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以上项目和活动,除按规定50万以上(含50万元)项目进入县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外,凡由村(居)自行组织的项目和经济活动,各村(居)也必须建立专门班子,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在村(居)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交易的规则程序组织交易,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须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二)交易中心交易标的额
1、镇: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村: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六、交易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业主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并备案,后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
(二)公告:业主应在本镇、村(居)的公开栏中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交易中心须将公告在本中心公开栏、本镇主要街道张贴,必要时可通过镇广播站、县电台、电视台或县招标交易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报名时间与公告时间同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单位在报名的同时,必须到镇政府指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上交纳投标保证金(含廉政保证金),由收款人开具财政收据,并到镇纪委签订廉政合同,作出廉政承诺。开标时没有出示收款人开具的财政收据(或银行资金进账信用手续),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纳。
(四)交易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和供应商。对于经二次公告,但报名仍不足3家的项目,经业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业主确定承包单位,承包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五)评标:评标小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由交易中心负责组建,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可从县级或其他镇专家评委库中抽取。评标小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业主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竞谈小组、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六)中标、成交通知:中标人确定后,交易中心应立即将中标、成交情况在规定媒介或场所公示3个以上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送镇纪委备案。在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必须将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业主单位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包。
(八)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认真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业主验收合格并经监督小组审核后方能交付、结算。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并告知监督小组。
(九)项目结算与审计:项目结算时须提供“申请表”、“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以及“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决算书”等材料报监督小组初核后,再报镇会计中心统一结算。重要和热点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十)档案管理:项目验收结算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交交易中心归档保管。
(十一)“四会三公告”决策程序的实施:凡进入交易中心的村组项目必须同时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四会三公告”决策程序进行实施。“四会”:村党支部会、两委会、村监委会征求群众意见、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三公告”:预案公告、决议公示、实施结果的公告。
(十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甚至通风报信、恶意串通,将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主单位不认真履行资格审查、价格预估等职责,工作失职、泄露标底甚至通风报信、恶意串通,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工作失职渎职甚至恶意串通,取消其评委资格,必要时将追究其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投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出现违规操作,恶意串标违标,以及转包、分包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录在案,并禁止其两年内进入县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加交易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改革,是源头治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镇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镇纪委搞好组织协调,进行跟踪督查。
(二)强化措施落实。组建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是一项新生事物,镇将制定工作计划,细化操作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做实、做细每一项工作。对所辖村“三资”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健全台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部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办事指南,公开服务程序,保证规范运转。
(三)整合监督力量。镇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监督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信访接待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四)严肃纪律责任。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禁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搞私下交易、体外循环。凡发现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的,对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经济活动而不进入的,均视作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