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
1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建设厅(建委):
今年以来,火灾事故频发,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又有抬头之势,仅2月15日一天,吉林、浙江两省就接连发生两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造成94人死亡、72人受伤,给当地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严峻的火灾形势来看,近些年来,尽管各地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各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设施建设达标工作。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在20XX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寒冷地区无法使用消火栓的,可设置消防水鹤。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对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的污染。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三)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尚未建立消防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市、副省级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步骤
(一)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接此通知后,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调查摸底。20XX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于20XX年7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
(三)督查验收。各地要对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XX年2月初,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XX年3月25日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发展目标。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三)抓住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各地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防止再欠“新账”,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
20XX年4月30日
2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力推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全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XX年9月6日至9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各自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具体目标,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保障措施,及时召开辖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会议,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切实摸清底数及存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县消防大队和县政府办公室。
(二)落实整改阶段(时间: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1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针对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及完善意见,督促本辖区单位按照达标期限狠抓落实,确保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XX年1月21日至2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资料,做好全县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消防队伍专项检查和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理念,高度重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把此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成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重点解决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不配套,社会消防组织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坚持国家建设标准,杜绝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项目开工建设,全力推进全县消防工作。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年内完成工作任务:一是要结合县城区实际,完善县城区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在人口密集区域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二是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三是加强现有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增配基本的个人防护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消防灭火救援能力。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监督、群众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抓住重点,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弥补分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做到不欠"新账"。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长效机制。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消防队伍建设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保障。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全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再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赵建新(县公安局局长)胡洪信(县建设局局长)张九华(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程孟银(县水利局局长)秦正祥(县电力局局长)王成勇(县城管局局长)汪纪伟(县建设局副局长)杨武志(县电信局副局长)贺应寿(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贺应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解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顺利完成全州各地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遵循和谐与发展的社会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州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各地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全州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年内组织验收。各地区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协助。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各地公安、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供水、供电、电信等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达到有关建设标准要求。
三、职责分工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指导”的原则,加强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具体分工为:各地公安消防大队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消防规划编制资料,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统一负责编制,规划编制经费由当地政府支付(费用约3万元);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凡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对城市消防车道堵塞、占道经营等问题予以清理整顿,保证畅通无阻;各地公安消防大队要商请当地政府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对各种消防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灭火战斗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投入,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四、工作任务
(一)年内完成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乌兰县希里沟镇、天峻县新源镇、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和冷湖行委冷胡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协助。
(二)年内完成柴达木“一区四园”(一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四园:乌兰工业园区、德令哈工业园区,格尔木工业园区、大柴旦工业园区)的园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协助。
(三)年内全州完成市政消火栓72个,其中格尔木市5个、德令哈市49个、乌兰县希里沟镇6个、天峻县新源镇2个、茫崖行委花土沟镇1个、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9个,并逐年按30%完成消火栓“欠账”任务,20XX年底全部完成,此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高度增强对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认识,服从领导、统一步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分工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拟定方案,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力度。
(三)加强督查,确保质量。对各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州政府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任务。
(四)加强保障,严格奖惩。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工作,加大投入,做到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倾斜,同时要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完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