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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抽检方案

时间: 04-28 栏目:方案

1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20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XX)。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执行。

3.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

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XX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含表1、表2、表3、表4、表5、表6)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盐边县20XX年公共场所重点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切实做好盐边县20XX年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工作,根据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攀卫办[20XX]141号)和《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XX公共场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卫办〔20XX〕2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督抽检范围

(一)盐边县管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重点监督检查任务。

(二)结合重点抽检要求,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大中型商场(超市)以及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

三、监督抽检内容

(一)公共场所重点抽检游泳池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空气。

(二)开展上述场所的专项整治。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一是重点监督检查辖区是否有无证经营场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二是监督检查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落实情况,强调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三是卫生消毒设施的设置和消毒制度的落实;四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和清洗消毒;五是场所卫生检测落实情况;六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培训、规范操作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于9月10日之前完成监督检查整治及抽检工作。

(二)两片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点抽检工作。

(三)在开展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

(四)在开展专项监督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抽检结果不合格信息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五)监督、抽检情况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1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11月1日前将书面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监督局。

320XX年上海市公共场所重点卫生监督抽检方案

一、游泳场所

(一)抽检对象

各区县辖区内全部各类人工游泳池、天然游泳场所游泳池水,各抽检1次。

(二)抽检项目

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

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

(三)抽检依据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20XX)、《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

(四)时间安排

各区县对游泳场所的抽检工作安排在6月~7月进行监督检查时同时开展。

(五)信息上报

1、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附表1-6)(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7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一)抽检对象

大型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二)抽检项目和数量

1、抽检项目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2、抽检数量

抽检辖区内大型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至少10户;不足10户的全部抽检。

每户抽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各4件,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抽检水样1件。

(三)抽检依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参加抽检的人员、仪器、采样装备等应达到规范要求。

2、各区县需对拟抽检场所进行事先调查,必须是使用开放式冷却塔的。

3、空调积尘取样应在风管水平底边,且不应在软风管处取样。

4、检验机构提供的报告出现异常(如多组数据相同、数值为零等),要分析原因,并在总结中说明情况。

(五)时间安排

1、5月30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本区县大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完成对参加抽检工作的监督人员的培训。

2、6月-9月,各区县开展大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抽检。

(六)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9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附表7-9)(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请市卫监所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420XX年瓯海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XX〕8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XX年瓯海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成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二)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继续推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度。

(四)开展游泳场所夏季保健康专项行动(方案另发)。

三、工作对象、内容和目标

(一)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和抽检计划

1.监督检查对象: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超市)、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抽检数量、检验项目、总结上报日期等详见附表1-7。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1.对象与指标:辖区内应量化分级的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率100%;应量化分级的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率65%以上。其他类别公共场所逐步推行。区卫生监督所各分所要积极开展“创A”工作,力争各类场所均有A级单位。

2.总结上报日期:区卫生监督所各分所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将辖区内评为A级单位的名单按附表9要求汇总上报,届时由区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上报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另于20XX年10月10日前上报总结及附表8、10。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度

1.对象与指标: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员配备率100%;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及发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手册》率90%,其它类别公共场所逐步推行。

2.总结上报日期:20XX年10月10日前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信息平台,并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附表11)。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上报日期:20XX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汇总表及一览表(附表12、13),报表采取累加式,即6月份数据纳入12月份数据内。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分配落实任务。20XX年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的公共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原则上不再纳入20XX年重点监督检查和抽检范围。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重点部署,重点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区卫生监督所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抽检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区卫生监督所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要按规定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同时,区卫生监督所各分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片区工作小结和汇总表(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区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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