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方案
1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4月1日-4月30日)
(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天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调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须在800元以下,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须低保在保);
3、现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情况、房屋状况以及租赁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住房面积须在14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人均住房面积须在10平方米以下);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职工凭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证明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户籍、收入证明,并说明和提供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单位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局集体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和在我市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的证明。
二、初审(4月1日-5月7日)
社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或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办事处(开发区)复审。
三、复审(5月8日-5月20日)
办事处(开发区)对社区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由市住房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入户调查、审核(5月21日-6月30日)
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的审查意见和复核情况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审核。
五、公示(7月1日-7月15日)
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天门日报》、《天门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六、配租(10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情况,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予以配租。
20XX年公示合格未配租对象,20XX年优先予以配租。
20XX年申报公示合格对象,如筹集房源不能满足全部配租,将通过摇号方式产生20XX年配租对象,摇号落选对象20XX年度享有优先配租权。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本着申报社区与房源地就近的原则安置。楼层安排依据主要申请人年龄,参考申请人身体状况,具体按本年度申请人年龄结构划分。
天门市住房保障局
二0XX年三月二十日
2钟祥市公共租赁房申请分配方案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情况,特制定本申请分配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00元。
3、无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9.62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钟祥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时间未满五年。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7平方米以上。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9.62平方米以下。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
3、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社区或工作单位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住房保障办公室。
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含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3、同意接受市房管局和有关行政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书面承诺。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提供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的推荐担保函。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复查审核。
(三)公示。对所有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在《今日钟祥》、钟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房产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
(四)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一次性抽取申请租赁资格和房号。
三、其他
1、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并从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3、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证明材料要加盖公章,主要领导要签字确认。
3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XX〕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折叠保障范围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高端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折叠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市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以下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人员;
2、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市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市区居住满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本市区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240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4536元。以后年度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家庭收入审核按照国家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XX〕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高端人才不受收入限制。对在本市工作符合条件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单亲母亲家庭是指: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造成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其中,因离婚造成的单亲母亲家庭的,离婚时间需满5年以上。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未发生住房转让、分割、赠与或以房抵债等行为。上述行为发生时间以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公房租赁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其中,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不计入家庭成员;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不足1年的人口,不计入同户籍常住人口。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折叠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丹东市区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折叠申请要求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所辖社区受理本街道(镇政府)范围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和丹东房产交易网公告,届时申请人可查询。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领取《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明。丹东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市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工作、收入、社保费或公积金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现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4)市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状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全国、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2)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3)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要书面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折叠核准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
(一)受理。各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负责申请人住房、收入、缴费、人口、婚姻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缴费情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核准。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准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公示。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区合格的申请人材料后,统一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地或通过丹东市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1、配租标准:2人以下配租一室户住房,3人以上配租两室户住房。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配租两室户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房源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配租,房源是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4、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监督,摇号结果和配租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通过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获得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确认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已经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折叠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押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测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
3、对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折叠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折叠管理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国有,委托市国有房产经营单位或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政府确定。
2、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模式,由企业和其他机构自行确定,政府监督。
折叠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房管、物业单位每年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折叠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后,包括本数。
(二)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三)本方案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完善准入制度,阳光操作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XX〕14号)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相适应,加快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实施,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筹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动态管理、退出执行、配租配售等制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在临沧工作、创业、居住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2.在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当地农业转移人口;
3.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稳定就业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入条件是指: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00元(计算原则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计算原则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困难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住房困难、收入条件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非当地户籍的外来人员稳定就业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申请地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主管税务部门证明1年,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申请地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一项即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用人单位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临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用人单位(企业)申请。在临沧当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地点。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三)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媒体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核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2年。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应当优先配租。
(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六、规范管理
(一)产权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
(二)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2)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履约保证金;
(7)房屋使用及修缮;
(8)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9)房屋腾退及验收;
(10)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11)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2)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1年的租金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申请人按半年的租金标准交纳。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三)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具体分级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1次。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2.承租人应按季度交纳租金,签订合同时即交纳租金。有工作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从承租人工资收入划扣收取租金,或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支付,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6.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集中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退出管理
1.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1)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2)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3)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4)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六)出售管理
1.销售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赁满1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出售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比例出售。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40%。
2.销售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人经审核、公示、轮候等程序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销售。
3.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销售价格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销售管理。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但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进行转让、赠予,一经发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优先回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七)配套设施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商业设施、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等,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2.出售配套商业设施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综合考虑还款资金、市场状况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销售方案,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八)政企共建管理
1.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2.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3.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多余房源由政府进行分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力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配租配售、退出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总牵头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住房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城镇低收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拥有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及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协助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入住审核、配租公示、租金收取、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实行并联会审。各县(区)要设立专门场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配租联动机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安排专人进驻,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准入资格进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并联审核。
(四)建立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建立公平、规范的管理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运营机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4.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利息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5.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6.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8.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5丽水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打造“秀山丽水,养身福地”的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绿色交通”与“低碳出行”工作的开展,在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前期调研已经完成。为加快这一系统的稳步推进,及时已经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了几个推广公共自行车较成功城市,经过多次专题分析研究,现从五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简介
1.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丽水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机动车的迅猛增长和大量使用而导致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两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两大难题,市委、市政府在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的同时,不失时机的提出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为方便百姓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解决了市民反映的私有自行车停放难、收费高和容易丢失等问题。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凭借其便捷、健身、节能、环保等诸多优势,成为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极力推广的公益性事业,骑自行车成为广大市民短途出行,业余健身、休闲观光的时尚选择。
2.公共自行车系统定义
作为“绿色交通”与“低碳出行”重要组成内容之一的公共自行车系统(PublicBicycleSystem,PBS),是指在城市或特定区域范围内提供若干个站点、一批公共自行车,通过智能控制系统,供人们免费或者象征性收费使用,并能在任意服务网点实现通租通还的自行车系统。
3.项目效应
项目建立后,对于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对于有效缓解我市交通问题;对于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对于加快“环保丽水”步伐,促进产业向循环化、低碳化、生态化转型和建设一流的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作为打造政府民生工程的重大举措,将提高城市的美誉度和提升了市民的幸福指数。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同时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也有非常积极的效应。一是“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作为展示城市形象的良好窗口,传承城市美学,统一美观整齐的自行车棚有利于改善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有助于改善街容市貌。二是公共自行车是零排放的交通工具,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造“低碳城市”。三是通过建立租车人的信用体系,逐步推广无需租车押金的服务方式,打造“诚信丽水”。四是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服务人员招聘,可有效解决“40、50”人员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五是自行车出行一方面便于控制时间,另一方面又可起到健身的作用,倡导健康生活,打造“健康城市”。
二、建设方案
1.系统设计
系统主要由服务点控制设备、后台管理机房、调度控制中心、办退卡窗口及其公共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等组成。其中服务点控制设备又分别由专用控制锁具、集中控制处理器、集中控制柜、专门设计开发的服务亭棚、符合技术标准的自行车、语音查询机等组成;后台管理机房由配套的服务器、网络交换机、防火墙等组成;调度控制中心由实时智能调度平台、智能话务系统及实时监管平台组成;智能管理系统由公共自行车停放管理子系统、租用管理子系统、通信子系统、清结算子系统、调度管理子系统以及防盗子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组成。
系统主要应用技术集合了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IC卡技术、RFID无线射频、CAN总线等当代较为先进的技术,系统主要的技术研究应用有:电子消费规则、租还数据采集设备设计开发、租用IC卡数据处理、锁止器开锁与闭锁的自动控制、并发前端设备与集中管理后台的通信、视频图象存储与传输技术、红外线自动防盗报警、RFID物联网管理、大型数据库、智能调度管理、设备实时状态监测的实现、网络、电源实时状态监测、城市家具的基础建设设计等。
2.公共自行车系统实现功能
(1)无:无人值守,自助租车,走动式服务。丽水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采取先进的智能化租用管理系统,采取无人值守,市民通过公交IC卡自助租车与还车,自行车运营公司采取管理人员走动式服务。
(2)近:服务点间距控制在300-500米。为了更多的市民方便使用公共自行车,丽水市区将全面覆盖公共自行车站点,具体站点设置距离为300-500为一个站点。更为有效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3)通:通租通还。丽水市区建设的每一个站点、每一个锁柱、每一辆公共自行车都能实现通借通还。
(4)配:建立实时动态配送系统。通过智能化系统,建立实时动态配送系统,保证市民有车可借、有位可还。解决租车难和还车难问题。
(5)美:停车亭、棚一体化设计,彰显城市美学。为了能使这个城市未来家具能很好的融入丽水的城市环境,并能为丽水城市形象整体加分,丽水公共自行车系统在亭棚、自行车及室外柜等能在符合系统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定制设计,将其打造成丽水的精品城市家具,彰显城市美学。
3.公共自行车运作模式
(1)政府主导是关键。公共自行车系统是惠及全民的系统工程,旨在解决百姓“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属于公共交通系统内的慢行公共交通系统,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离开政府主导,发展将举步维艰。国内外一些城市公共自行车至今无法拓展的案例,正是缺乏这一关键动力。当然政府主导并非是全部包揽一切事物,而是从规划、财力、法规等入手,推动公共自行车的健康发展。
(2)公益定位是方向。公共自行车只有坚持公益性服务定位,实行基本免费,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使用公共自行车出行,尽快形成规模,发挥效能。只有公益性定位,才能较好地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避免市场化给人民群众特别是中外游客带来更多的负担。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公共自行车建设中相关公共资源的集约利用。
(3)公交运作是基础。作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从杭州、海盐等地的模式来看,由公交公司来运作,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协调建设发展中的关系,可以有效地整合与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的相关资源,特别是场站资源、人力资源。
(4)政企合作是良方。通过前期考察了各大公共自行车运作城市,在技术先进上、运营管理上、以及售后服务能否及时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综上考察得出杭州公共自行车的建设、运营、服务及时性等方面是非常成熟的。所以此次丽水市公共自行车的建设将与杭州公交集团旗下的杭州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通)合作,杭州金通是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技术研发单位,并为全国其他城市公共自行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运营管理,我市公共自行车的建设与杭州金通合作技术上有保障、运营管理更成熟、服务能够更加及时。
而丽水公共自行车的建设也得到了丽水电信的大力赞助,前期投入公共自行车建设费用200万现金支持,以及52个站点的接网工程的实施、网络监控设备的提供,而政府只需把52个站点广告位以及车身广告位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其免费使用。这样就使丽水市公共自行车的建设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在后期运营中亭棚的更多政企合作,是运营中逐渐减轻政府资金压力的一大良方。
杭州志愿者活动
(5)市民支持是前提。丽水公共自行车将公益性定位,便捷、经济、安全的服务,采取民主促民生的方式,会赢得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为支持这一公益事业,倡导文明骑行,政府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队伍,到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开展义务修车、咨询、保洁等服务工作。
(6)财政补贴是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投资建设一个公共自行车系统并非是难事,但关键是如何更好的、长久的发展下去。一方面承担公共自行车运行的主体,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进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获取收益。另一方面,财政要对运行主体收入不足成本的部分进行补贴,这样才能促进运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了公益性服务的实现。
4.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
丽水市采取阶梯收费、高效流动,保证有限的车辆高效流动,帮助租车的市民养成“随用随租,用后速还”的习惯。
其具体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公共自行车租赁,凭丽水公交IC卡或者丽水市公共自行车专用卡,缴纳200元押金(可返还)并预缴100元租车费用后,租车实行60分钟内免费租用;60分钟以上至120分钟(含),收取1元租车服务费;120分钟以上至180分钟(含),收取2元租车服务费;租用超过180分钟以上的时间,按每小时3元计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租车服务费用实行分段合计,还车刷卡时,从租车IC卡中结算扣取。
5.布点方案(见点位图)。
前期召集市建设(规划)、市城管执法、市交通、通讯、供电等部门进行了选点,主要以满足交通性为主,兼顾健身、休闲为辅。具体站点设置为:公交点、公建点、居住点、休闲旅游点等相互补充点。目前主要考虑以主城区东至开发路,西至拓苍路,南至大猷街,北至城北路为主先行建设一期系统。初步定52个点位。
6.建设安排
(1)项目总体规划及系统定位。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及其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特点,我们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进行系统建设。结合我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20XX年,在市区建成52个自行车服务点,投放1300辆公共自行车,在丽水市区建成网点布局合理、服务质量优良的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系统,系统需达到“理念先进,技术领先”的高标准,并通过强大的运营团队建设和完备的制度管理,达到促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服务广大群众、倡导新生活方式的目标。
(2)分步实施思路。在20XX年10月份,力争完成主城区首批52个服务点和1300辆自行车的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20XX年根据社会反响再规划再分布实施。
(3)实施建设时间安排
6月份: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7月中旬:上会通过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7月下旬:完成完成商务合作及开发需求确认。
8月下旬:完成样板点建设。
9月中上旬:完成运营公司组建及管理人员培训到岗。
10月中上旬:建设完成52个点位的建设,并开展内部调试,内部试运行。
10月下旬:系统正式启动运行。
三、成本分析
1.建设成本概算。丽水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作为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民生工程,项目应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使用高品位、高质量的国内知名硬件产品和完善实用的管理软件。
2.运营机构组成及运营成本分析
公司组织规模:初期按照52站点计算,总计人员38名(6人由公交公司员工兼职)、3部室。
经理室:3人,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办:3人,包括财务、办公室人员(由公交公司员工兼职)
营运管理部:30人,站点服务人员15人、后台热线3人、调度员6人(司机+搬运工)、维修工2人、发卡点人员3人(由公交公司员工兼职),监督管理人员1人,
技术信息工程部:2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2名。
其中公共自行车核心部门员工参照公交公司给予正式编制,其他基层人员采用社会公开招聘制,以减轻部门压力。职能部门下设一个热线信息中心,一个系统维护组,一个自行车维修组,一个收银组,一个稽查组,一个调运组,具体负责区域内营运、调运、车辆及系统维修、保洁工作。
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我们将采取市场化运作,对亭、棚、自行车广告资源进行商业运作,同时对公共自行车服务亭进行集约利用,实现一亭多用。通过获取收益来逐步填补运营成本。
每年运营成本测算
五、相关问题及建议
由于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是一项惠民、便民的公共服务,在初期就要着眼于未来,选择在成熟的服务系统基础上进行本地化创新和二次开发,使这一系统在完成后能为丽水市民及外来游客带来最大的便利,确保系统走在全国前列与系统的可持续运营、管理。鉴于该系统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能从项目审批、资金到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快网点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强化运营保障、加大协调力度,强势推进项目,建议建立丽水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夏海国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建设(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传输局、相关通讯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运管处和公交公司、莲都区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2.组建运营主体。依托市公交公司,组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主体,负责前期建设的协调和后续运营工作,为系统建设期的项目推进、质量及其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强大的团队保障。
3.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参与及监督机制,在公共自行车网点规划、建设及服务规范、标准制订等工作中,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征求市民意见。
4.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各种长效管理机制,支持建设和市场运营。同时并分别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和未经审批擅自占道设置存放点的行为进行查处。
5.加强安全保障。不断提高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安全防盗水平,加大对恶意破坏城市公共自行车和服务网点设施、偷窃公共自行车、故意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6.确保运营资金。要确保公共自行车的公益性服务,真正体现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除了亭、棚车广告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外,市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保证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运营。
7.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丽水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宣传推广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鼓励利用公共自行车开展竞技、健身、旅游等多种活动,让更多的市民和中外游客了解和使用公共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