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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方案

时间: 04-26 栏目:方案

1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检查方案

各相关科室:

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实施细则》实施,全面加强我市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自5月4日至13日期间组织对各类公共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现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全市各类窗口单位。包括火车站候车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室、轮渡候船室、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等。

2、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书店、宾馆、饭店、酒吧、茶座、咖啡馆、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体育馆、游泳馆、图书馆、音乐厅等。

3、学校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内设体育馆、游泳馆、图书馆、音乐厅、餐厅等。

4、医疗机构内公共场所。包括候诊室、图书馆(室)、超市、餐厅、理发店等。

二、检查内容

(一)持证经营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中应包含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

1、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的、采光照明、噪声等是否合格;

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可以反复使用的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一次性用品用具禁止重复使用;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4、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公共场所禁烟情况。要求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候诊室(区)和学校内设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并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检查要求

1、相关责任科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市管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及医疗机构和学校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严格按照检查内容监督检查。

2、依照《实施细则》严格执法。对所有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认真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同时对存在问题单位及时组织复查,查看整改效果。

3、对专项检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组织媒体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相关科室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形成文字信息,由业务管理科汇总形成新闻通稿提供给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〇XX年五月三日

2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20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XX)。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执行。

3.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

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XX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含表1、表2、表3、表4、表5、表6)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春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春节”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春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完善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公共场所标准化服务水平及旅游服务水平,营造全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良好氛围,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春节”期间来曲游客及广大群众消费安全。要求各公共场所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有效公共卫生监测报告应在公共场所醒目处公示。

3、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事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剂、化妆品、桶(瓶)装饮用水等中文标示应规范,并索要必要的证明文件。

6、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7、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的饮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住宿场所配备的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星级宾馆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9、公共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1、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1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3、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14、美容美发场所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二、整治范围

住宿场所(宾馆、酒店)、购物场所、休闲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及健身中心等。

三、职责分工

由公共卫生一科牵头,设立专项工作小组,其他相应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开展“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孔凡利副所长

组员:谷鲁锋科长

黄元田

韩青

秦芳

四、时间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2月26日至20XX年1月1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经营者业务培训,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对“春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

(二)督促整改阶段(20XX年1月2日至20XX年1月15日)

曲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采取卫生监督员责任到人工作模式,明确相关业务责任,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根据专项工作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改善卫生设施硬件条件,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20日)

对督促整改阶段遗漏或新开业公共场所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对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单位落实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对“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总结,汇总相关数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曲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加强“春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运用到今后的卫生监督日常监管工作中,尽快完成日常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曲阜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优化旅游市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建立对“春节”期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更好的维护曲阜市的良好旅游环境。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420XX年丹东市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内容及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旅店业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

内容: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和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情况。住宿场所客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及微生物指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微生物检验指标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范围:全市营业性住宿场所及游泳场所,包括沈铁卫生监督所所管辖的上述场所。

二、时间安排

20XX年5月15日前完成对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并按照附表1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并上报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20XX年6月-7月各地按附表2的要求,进行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7月3日前汇总检查结果,填报附表3-5及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20XX年10月前各地按照附表6的要求,开展对住宿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10月13日前汇总检查结果,填报附表7-9及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奥运卫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作为沈阳周边重要的旅游城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等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关卫生档案。

(二)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住宿场所客用化妆品单位数量不少于当地宾馆饭店总数的20%。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各县(市)区相关的卫生宣传信息不得少于一篇。

(三)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章、卫生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住宿场所客用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重点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或超过方案要求,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工作,在检查数据汇总中,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包括文字版和电子版)至省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生局。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唐明月

联系电话:2533919E-mail:jiandu4@163.com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冯智田

电话:024-23388894-2409

5公共场所卫生“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并卫监督(20XX)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以下简称“五小”行业)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五小”行业经营秩序,改善“五小”行业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建设宜居城市,决定于20XX年3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区为目标,以建立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体系为核心,以改善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全面开展“五小”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五小”行业的环境卫生现状,不断提高我市“五小”行业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场所专业组。办公室主任:XXX成员:XXX

三、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包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等公共场所,具体包括:

(一)小美容院、小理发室(厅)等;

(二)小宾馆、小旅店(社)、小招待所等;

(三)小浴室等;

(四)小歌舞厅、歌厅、卡拉OK厅等;

(五)小网吧、录像厅(室)、游戏厅(室)等。

四、整治目标

按照创卫目标责任书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指导,改善我市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整体卫生状况,不断巩固创卫工作成效,使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各项卫生指标和管理资料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检查验收的标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生活环境。

五、实施步骤

从今年3月份开始,分四个阶段集中开展“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宣传摸底阶段(3月1日—3月20日)

1.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制定“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深入细致开展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持证照、经营项目、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等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重点整治区域以及应取缔的单位名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并于3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上报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动员会,针对所承担的具体任务,研究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务必使本次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3.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参与“五小”行业集中整治工作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明确标准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扎实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卫生意识,促使业主依法自律,诚信经营。内容包括依法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整治标准等,使每一户都明确应该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由各单位领导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4、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20),接受群众监督,为开展“五小”行业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3月21日-4月20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指导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划定时间段,限期整改,促其达标。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5月31日)针对排查出来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五小”行业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分段分片集中整治。

一是集中整治无证照及证照不全。对经营条件差,无证照经营单位或业主,予以取缔;对经营条件基本具备,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经营单位或业主,实行限期整改,补齐证照,逾期不办者依法进行处罚或取缔;二是集中整治“五小”行业卫生设施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按照行业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结合“国家卫生城”创建达标要求,完善卫生设施,特别是清洗、消毒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转,以及预防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措施的落实,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落实。三是对有证有照的经营单位,由于多种原因,与现行新标准、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

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5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结束)

认真总结“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针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督导,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回潮和反弹。要在全面整治、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培植示范单位,建立示范片区,发挥由点带面的作用,用典型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3个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示范片区。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内有关科室及各县(市、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场所专业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日常协调、信息汇总和进展督导等。各县(市、区)监督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五小”行业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难点之一,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体利益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分片承包,落实责任。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分路段、分片区集中治理,建立人员、路段、任务“三落实”的包片责任制。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对“五小”行业进行分类,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上报摸底调查表、整治进展表、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有关内容,切实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

对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经营户,应严格按照行业卫生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做到审核一户、达标一户、发证一户,严把卫生许可证审批和年度审核关。对辖区内无证户、钉子户和难治户,依法依规予以整改和取缔。

(四)培植示范街道和示范户。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宣传一批达标典型,曝光一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并结合实际培植“五小”行业整治示范街道、片区和示范户,以点带面,推动整治工作开展。

(五)及时上报、汇总有关材料。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并报至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其及时汇总。内容包括联系人信息、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表格、信息报道或阶段性总结等内容。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要在本阶段工作结束后两日内上报。市监督所工作小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XXX

电话:XXX

邮箱:XXX

X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X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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