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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方案

时间: 04-25 栏目:方案

1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

为指导和督促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确保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为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20XX年《寺庄乡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村卫生室的公益性。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

(三)坚持遵循医疗卫生发展规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促进村卫生室全面履行职责。

(四)坚持奖优罚劣,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三、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经县卫生局确认的、承担乡镇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基本条件是:在县卫生局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主要考核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寺庄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按照《寺庄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内容进行考核。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尚坤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常佳英卫生院副院长

艾建辉卫生院副院长

王海涛卫生院副院长

成员:陈国权卫生院总会计兼办公室主任

赵晓晓卫生院妇产科医师

王社想卫生院公卫组组长

闫灼卫生院护士长

赵军卫生院药剂组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公共卫生小组办公室。

(三)寺庄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以经常性和半年、年终考核为主,按照《寺庄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对辖区内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经常性考核主要通过乡村医生例会进行;半年、年终考核以实地检查为主,每年两次,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查资料、访现场的方法,半年、年终考核分别于每年7月和12月份进行。

(四)乡卫生院于每次完成乡村医生考核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布,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卫生院提出复核申请,卫生院将按规定组织复核。

五、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依据《寺庄乡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评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60-70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乡村医生考核等次及补助标准:

90分以上(不含90分),人均补助1.8元;70~90分,人均补助1.5元;70分以下不予补助。

注:补助经费分2次进行。

(二)我院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时,组织村卫生室进行交叉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进行复查,并随机抽查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三)考核结果作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发放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发放补助。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年考核补助经费并给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组织要严谨、纪律要严格、工作要细致,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考核公正公开,资金分配合理,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加强检查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及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足额到位。

寺庄乡卫生院

20XX年1月15日

2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本地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办基层发【20XX】35号)、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青卫基层【20XX】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以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以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工作人员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简便高效。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将所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工作进展情况,考核结果要公示。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工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督导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奖罚并重,跟踪整改。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建立奖惩制度和激励机制,坚持考核结果与职工绩效奖励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四、考核部门及考核内容

1、考核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医疗机构的服务团队。

2、考核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果及青海省增补项目。具体内容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负责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其中项目执行占55分,项目效果占25分,青海省增补项目占10分,管理数量占10分,共100分。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1、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蔡桂兰

副组长:雷延明

成员:李兴武张晓云刘燕韩杰康瑾包生梅赵淑芳李得旻各卫生院院长

2、蔡桂兰、雷延明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组织考核人员、收集考核资料等具体工作。

3、各卫生院院长为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本院公共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及月考核工作。

4、考核小组每季度抽调小组成员进行考核,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时间:一年进行4次绩效考核,分别在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和12月下旬完成。

七、考核结果应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的比例予以扣减。

附:《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一分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大通县人民医院

20XX年7月20日

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按质按量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组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

***(健康教育管理项目)

***(孕产妇保健管理项目)

***(传染病和精神病管理项目)

***(负责计划免疫和老年人管理项目)

***(居民健康档案项目)

***(慢性病管理项目)

***(儿童保健管理项目)

第二组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

***(健康教育管理项目)

***(慢性病管理项目)

***(居民健康建档管理项目)

***(孕产妇保健管理项目)

***(传染病和精神病管理项目)

***(负责计划免疫和老年人管理项目)

***(儿童保健管理项目)

二、考核依据

(一)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

(四)《xx县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五)《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指导意见》。

三、考核原则

(一)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合理、量化的原则;

(三)全面考核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积极性的原则;

(五)考核评分与资金拨付挂钩的原则。

四、考核对象

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驻绛厂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指标、业务指标和效果指标(详见《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

汇报--入村、入户调查--反馈

(二)考核方法

1、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考核等方式进行。走访居民。通过电话调查、入户随访、问卷调查等方式,由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评价。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村入户调查。30个以上村的乡镇抽取30%的村;15个以上村的乡镇抽取40%的村;15个以下村的乡镇抽取50%的村。

2、非现场考核:以日常报表准确及时情况,会议及培训参加情况,县项目办、疾控中心和妇幼院日常督导情况为准,进行综合评分。

3、计算绩效值。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的评分方法计算绩效值,并将考核结果排名公布。

(三)考核时间

7月14日,第一组考核xx镇卫生院

第二组考核xx镇卫生院

7月15日,第一组考核xx卫生院

第二组考核xx镇卫生院

7月18日,第一组考核xx乡卫生院

第二组考核xx镇卫生院

7月19日,第一组考核xx镇卫生院

第二组考核xx镇卫生院

7月20日-21日第一组考核xx镇

第二组考核xx镇

7月22日第一组考核二厂和五厂

第二组考核一厂、四厂和电厂

(四)考核经费预算

车辆安排由各参核单位自行负责,县卫生局2辆车、疾控中心1辆车、妇幼保健院1辆车,标准为每车每天100元。考核组成员补助为每人每天30元,由各参核单位发放。工作餐由各被考核单位先行安排,以简单实惠为宜,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随后县项目办将餐费下拨至各被考核单位。

七、考核结果及责任

(一)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结果均采取百分制记分,综合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5分的为合格,75-8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等级与奖惩挂钩,考核分数与划拨经费挂钩。

(二)相关责任

1、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乡(镇)责令整改,并限制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对考核为优秀的乡(镇)将在相关项目安排、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2、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拨付考核经费,优秀的,可给予奖励;基本合格的扣减10%的考核经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扣减20%的考核经费。

3、对被考核单位考核时,各被考核单位一把手及项目办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到位,积极配合考核组的考核工作。

4云霄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强化村卫生所(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建设,根据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农社〔20XX〕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云霄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在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促进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三)坚持奖优罚劣,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四、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经县卫生局确认的、承担一定区域内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基本条件是:在县卫生局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基本健康档案,并逐年完善。

2.健康教育。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对辖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3.预防接种。协助组织适龄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接种及配合做好登记工作等。

4.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5.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辖区内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指导。

6.孕产妇保健。及时发现孕妇,动员其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协助追踪高危孕产妇,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协助为辖区内的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接受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和开展必要的健康指导。

8.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村卫生所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各项卫生政策宣传情况。

11.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12.居民满意度评价。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制定《云霄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成立《云霄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汤荣明(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江丽芳(卫生局副局长)

方舜明(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成员:吴文勇(县疾控中心主任)

许跃华(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方赭红(县卫生局妇幼保健股股长)

陈美贞(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郭定建(陈岱中心卫生院院长)

钟茂林(下河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振辉(莆美卫生院院长)

张志坤(列屿卫生院院长)

黄鼎钦(东厦卫生院院长)

张仔辉(火田卫生院院长)

林新权(马铺卫生院院长)

罗金坤(和平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江丽芳(兼),

成员:吴文勇(兼)

林茶枝(县疾控中心主任助理)

何建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高志强(县疾控中心健教科科长)

赖德才(县医院内科医生)

吴聪生(县医院中医科医生)

方若殷(县妇幼保健院妇保股股长)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相应的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县卫生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时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六、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并上报县卫生局。

(二)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随机抽取20%的行政村进行复核,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卫生局。

七、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依据《云霄县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标准》进行评分,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0%.

(二)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

(三)补助经费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

1.基础补助经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基础补助经费标准为人均100元/人。月,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筹集和发放。

2.绩效考核补助。

(1)绩效考核补助经费以县为单位,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2)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标准为年人均2800元(补助经费总额4000元-基础补助经费1200元)。

(3)乡村医生考核得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得分*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总得分之和/被复核的乡村医生原考核总分之和*100%。考核分数80分(含80分)以上的,全额给予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基本合格的,按70%给予经费补助;不合格的,核减全部绩效考核补助经费。

(4)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核减当年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外,还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八、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考核公正公开,资金分配合理,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加强检查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及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足额到位。

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地方考核还应当符合本省(区、市)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XX〕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XX〕82号)。

(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XX〕112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XX〕7号)。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311号)、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XX〕3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XX〕26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及地方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开展绩效考核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每年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可计入国家及地方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省级、地市级考核的对象包括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县级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上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组织的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45分和25分,县级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国家级实施抽查考核,根据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地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分级组织考核工作,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考核机制的建立。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省级对地市级、地市级对县级的年度考核均应当覆盖100%的辖区。省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市至少抽查2个县区,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市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地市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省级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

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县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地方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需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实施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进展汇报,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考核地区、机构的项目自查考核情况。

在被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的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管理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地区、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由被考核地区、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考核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考核数据、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告。整理保存考核过程资料,总结考核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六、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各地要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通报国家级考核结果,并抄送各省级医改办。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各地均应当建立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当不低于95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考核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将国家级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扣减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省份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按比例扣减补助经费,扣减部分由各省地方财政补足。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

(三)规范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地区、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考核纪律,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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