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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检测方案

时间: 04-25 栏目:方案

120XX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动态变化趋势,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预防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二、工作要求

依据各区县公共场所的数量、类型、地域分布,选择辖区2%的公共场所,至少不低于60家作为监测点,其中包括旅店业(15%)、公共浴室(4%)、餐饮(24%)、足浴(8%)、文化娱乐(12%)、理发、美容(32%)、商场(店)(5%)。

另外在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区县自行选取10家游泳场馆(不足10家的,全部选取)进行监测。

三、工作内容

(一)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调查

在历年发、复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资料的整理,收集辖区各类型公共场所的数量、规模、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

(二)公共场所监测

1.监测指标

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特点,各类公共场所的监测包括室内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具体见表1)。

表1 监测点监测任务安排略

各区县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20XX)、《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20XX)、《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 18204.3-20XX)、《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物理因素(GB/T 18204.4-20XX)、《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 18204.5-20XX)、《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XX)、《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XX)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2.监测频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六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XX)中经常性卫生监测要求监测: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及理发店、美容店为随机监测;饭店、餐厅、公共浴室、足浴室、游泳场馆及商场、超市为客流高峰时段监测1次。

3.评价标准

指标监测结果按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20XX,GB16153-20XX)、《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XX)和《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20XX)进行评价。

4.监测点编号

监测点编号为X-Y-m-Z-n:X代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代表场所类型的简写;m代表与附表2相对应的场所的序号;Z代表监测类型的简写(见表1),n为监测布点编号,每个场所均由1开始依次下编。

四、工作职责与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二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收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负责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上报监测数据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1.负责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与被抽中的监测点单位沟通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五、工作安排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上报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辖区内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进行抽样,并下发各区县20XX年拟开展监测的公共场所名单。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XX年10月31日前,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并于12月20日前填写截止20XX年底的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记录表,均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shiyewen@scdc.sh.cn)。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XX年12月25日前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施烨闻

联系电话:62758710-1528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 白曙光

联系电话:23117910

2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20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XX)。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执行。

3.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

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XX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含表1、表2、表3、表4、表5、表6)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环境卫生监督科沈菲菲陈建国;联系电话:0571-87838241;传真:87838243;电子邮箱:wsjd_sff@zjwst.gov.cn。

附表:1.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2.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

4.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5.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一览表;

6.浙江省20XX年游泳场所信息公示或表扬曝光单位情况。

3县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为做好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参与活动人员身体健康及活动的顺利开展,xxx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预防和及时、高效、妥善的处理活动期间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参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贺兰县卫生监督所决定成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安全保障工作。由所综合科、监督一科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前期的卫生监督

1.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内容、指标及要求。

(1)持证情况: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性检查,要求两证持有率达100%,且为有效证件。

(2)公共场所量化信誉度级别:是否是量化信誉度A级企业,对照量化评分表的要求进行打分看是否达标。

(3)消毒间的卫生:各类场所消毒间应做到专间专用,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消毒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运转正常的消毒柜和合格的消毒剂。消毒采用双重消毒法,即:物理和化学消毒法并用;设置保洁柜并有标志。消毒后的各类物品分类存放于保洁柜中,并有清洗、消毒的专用容器设备。

(4)客房卫生间的卫生:重点检查面盆、浴盆、马桶的清洗消毒程序是否合理,及清洗消毒的工具是否分开,标志是否明显;通风换气设施是否正常;卫生间内供来宾使用的一次性化妆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要求必须索证(提供的化妆品应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近期当地卫生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产品的标签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5)集中空调的卫生监督: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前,是否对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进风口,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检查记录。

(6)消毒的卫生监督:检查各类场所对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及顾客接触部位的消毒工作是否规范,选用的消毒剂应在专业机构购买,产品符合卫生《消毒管理办法》要求。具体:

①公共用品用具:口杯、茶杯可清洗后放于红外线电子消毒柜中20—30分钟或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床上卧具可采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②公共区域接触部位:接触部位(柜台、桌椅、门把手、楼梯扶手、公用电话等)可用25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

③场所空气消毒可用0.1—0.2%过氧乙酸溶液喷雾,

320ml/m

(7)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监督:会议论坛举行前,对接待宾馆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消毒知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求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

(8)公共用品用具配备要求:要求供来宾使用的拖鞋为一次性,口杯、茶杯、床上卧具数量按每个床位数与来宾数之比3:1的比例配备,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

(二)活动期间的卫生监督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所派驻2位卫生监督员进行24小时全程卫生监督,并将每日监督检查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场所通风换气:各类公共场所首选使用自然通风,每天自然通风不少于三次,每次不低于30分钟;使用集中空调的,空调运行前,对其过滤网、进风口、回风口清洗后用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场所消毒:每日对来宾下榻宾馆和活动场所的公共区域(地面、前台台面、电梯间及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全面消毒。对来宾使用的茶杯、口杯、床上卧具应进行双重消毒,即用化学消毒剂消毒后,再利用消毒柜物理消毒,所有消毒工作应有详细的消毒记录,并每日将消毒情况汇总上报;

3.从业人员每日健康个人卫生状况询查登记

(1)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每日健康询问登记制度、测量体温记录;一旦发现异常的停止上班。

(2)从业人员身体卫生和个人卫生行为的监督,要求从业人员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洗用、勤剪指甲”;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遵守上班穿工作服,清扫消毒操作规程要规范。清洗消毒茶杯、口杯应遵循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规程;卫生间的清洗消毒顺序为:面盆—浴盆—马桶,清扫消毒工具应专用,标志要明显、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5.各接待宾馆的大门前及楼层设置专门手部清洗、消毒桶或盆,标志明显,标记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浓度;

6.对使用二次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的宾馆、饭店、酒店等,要求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测量余氯含量并做记录。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馆卫生监督的同时对接待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饮用水水质和一次性客用化妆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监(检)测工作由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

(四)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

各接待宾馆内部应成立专门的卫生安全保障组织机构,由单位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分工、责任到人、层层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检机制,每天对其场所内的卫生进行逐一检查落实,考核打分,登记记录,并将每天的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单位领导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存在问题,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立即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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