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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数据核查方案

时间: 06-02 栏目:方案

120XX年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和20XX年优抚数据集中审定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20XX年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目标任务

20XX年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规定的比例、指标等要求,组织开展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和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真正建立起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的优抚数据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

二、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范围内容

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范围是指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主要是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减员处理,对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并更新完善档案资料不完整人员信息,使电子档案资料、书面档案资料与实际状况吻合一致。

三、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方法步骤

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采取自治区、盟市督导检查、旗县(市、区)自查的方法,分三个工作阶段。

(一)准备工作。5月初至6月底,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核查工作人员培训,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配齐核查设备,组织开展电子档案资料和纸质档案资料核查,对优抚对象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善,对优抚对象档案资料有疑问和不符合享受优抚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二)核查工作。7月初至8月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核查规范》要求,结合本辖区优抚对象数量,按照核查比例要求,组织开展入户核查。对已登记造册的档案资料有疑问和不符合享受优抚待遇条件人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逐一入户核查、纠正;对未采集二代身份证的优抚对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逐一入户核查,采集户口簿等材料、拍摄优抚对象本人生活照;对优抚对象本人不在户籍地的人员通过视频采集本人生活照等资料;对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数据,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须逐人进行入户核查,核查和纠正情况逐级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今年核查优抚对象与20XX年已核查对象重复率不能超过20%。

(三)总结报告工作。9月初至9月底,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年度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盟市民政部门。盟市民政局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

四、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加大优抚数据信息化建设及核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年度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督导检查,适时进行通报。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数据核查规范》要求,加强对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厅里将适时对各盟市督导检查情况和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要组织开展考评,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民政厅20XX年重点工作项目评估标准,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及核查工作进行考评,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2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优抚信息管理机制,提高优抚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省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民发[20X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核查机构

二、核查目的

通过对重点优抚对象核查,确定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并通过优抚管理系统对优抚对象的各种信息进行准确的统计、科学的分析和有效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优抚对象人员变动、待遇标准调整等情况,为国家制定优抚政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三、核查范围

优抚对象核查范围,是指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优抚对象

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2.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老复员军人(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31日期间服兵役的农村籍退役人员)。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烈士子女。

7.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核查内容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主要是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及时做减员上报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及信息采集项目表。使个人信息及档案资料与上级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吻合一致,各类优抚对象核查信息内容祥见附表。

五、核查办法

(一)基层以居委会、村(社区)主要采取入户核查办法

1.居委会、村(社区)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各类核查优抚对象人员名单按100%进行入户核查。被核查对象应提供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1寸或2寸近期免冠照(粘贴在优抚对象核查及信息采集项目表上贴相片处)。

(二)街道或者镇采取监督和抽查的核查办法

1.街道或者镇将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年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80岁以上人员按100%入户核查。

70岁至79岁人员按50%入户抽查。

60岁至69岁人员按30%入户抽查。

60岁以下人员按20%入户抽查。

2.核查、抽查的主要方法

街道或镇民政办通过登录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居委会、村(社区)享受优抚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随机抽取核查人员,并携带优抚对象基本信息材料、身份认证核查相关设备等与联村干部一同前往优抚对象住所,完成核查及督查工作,包括个人生活照的实时拍摄、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采集。

六、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居委会、村(社区)自查核查:一个月

主要核查优抚对象生存状况、包括拍摄l张个人生活照(要求电子版,分类别并注明姓名)、每人填写优抚对象核查及信息采集项目表1份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整理报送:一个月。

街道或者镇民政办将各居委会、村(社区)自查情况汇总以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公章)方式一并报送民政局优抚股。

第三阶段:核查及信息采集总结验收:一个月

街道或者镇民政办将对各居委会、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各类优抚对象人员中随机按比例抽查部分人员进行核实。主要核查各村(社区)落实情况,完成任务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核查方法等方面)。

七、工作要求

1.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相应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把领导小组名单报民政局备案。

2.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核查工作。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精干队伍,扎实细致地做好核查的各项具体工作。核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协调解决。

3.严守纪律,照章办事,确保核查质量。在核查前要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优抚政策,深刻领会此次核查的目的和意义,核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如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核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有个别核查对象证件丢失或相关证明不全等情况,要本着对优抚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对上报的核查数据要层层把关,认真审核,做到核查内容完整,文字准确,字迹清晰,确保真实可靠。

4.上报核查对象的必须材料:优抚对象核查及信息采集项目表(粘贴好标1寸或小2寸照)、生活照1张(分类别以电子版备注好姓名)、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退伍证或复员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一年一度的优抚对象信息核查,以县、区为单位,一年全面普查一次,普查对象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残疾军人、60岁以上军龄补助人员、军烈属人员,要求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准确、到位的信息核查,重点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确保所有优抚对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普查方式要求:对行动方便的老军人等,通知其到镇级民政所进行信息核实,对重点优抚对象如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或者残疾军人等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求民政办人员必须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核查。对在外地的优抚对象,要求其提供与当地指定时间的报纸合影一份。

3全县优抚对象数据核查方案

为了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对象数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XX}293号)要求,建立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水平,请各乡(镇)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为在我县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岁以上烈士子女。

二、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内容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主要是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及时上报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优抚待遇对象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信息,对未在优抚系统中录入信息的人员要及时通知、了解情况,完善优抚信息内容,使优抚信息系统数据、书面档案材料与实际状况一致。

三、优抚对象数据核查方式和核查指标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采取上级抽查与乡(镇)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级抽查是指由民政部门每年在系统中随机抽取优抚对象数据后进行入户枋查。乡镇自查是指乡(镇)每年定期组织民政工作人员,选取辖区内各类别一定比例的优抚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并做好调查相关记录,有信息变更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完成优抚对象数据更新。

核查指标:各乡(镇)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年龄状况按比例进行入户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一)80岁以上人员:按每年50%比例入户核查。

(二)70岁至79岁人员:按每年20%比例入户核查。

(三)60岁至69岁人员:按每年15%比例入户核查。

(四)60岁以下人员:按每年10%比例入户核查。

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区域内优抚对象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对没有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身份证信息的人员要作重点核查,如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优抚对象,必须采集其户口本原件信息、近期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或联系户籍派出所上门服务办理身份证。

四、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指定专人负责优抚对象数据核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因乡(镇)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由各乡(镇)负责。

附:各乡(镇)未采集信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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