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河长制实施方案
1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2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办字〔20XX〕62号)精神,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力争把我县打造成全省、全市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的试验点和样板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河流为宜黄河干流及其流域面积10Km2以上的大小支流共47条河流,共涉及全县12个乡镇,82个行政村,人口约108711人。
二、主要目标
到20XX年,宜黄河及其四大支流(黄水、宜水、曹水、梨水)中的重点河段的防洪能力和排涝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区域内工矿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污染养殖得到全面治理,沿河乡、村垃圾集中处理,牲畜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区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状况得到治理,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河道行为发生,乱捕乱毒乱炸鱼类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划实施的所有河流水质标准长年保持Ⅲ类以上,饮用水源区水质长年保持Ⅱ类及以上,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欢鱼跃。
三、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0XX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2.抓好试点,探索工作机制
20XX年6月底前,抓好黄水河二都段“河长制”试点工作,20XX年10月底前,宜黄河及黄水支流桃陂段、凤冈段、二都段、黄陂段、东陂段、新丰段乡(镇)、村两级“河长制”全面建立。
3.全面铺开,实现与省、市同步
20XX年底前,全县规划实施的47条河流全面实施“河长制”。
四、组织体系
1.构建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以县、乡(镇、场)(以下统称乡)、村三级“河长”为主要内容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县、乡党委、政府及村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宜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黄水、宜水、梨水、曹水由县四套班子中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的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流所经乡(镇)、村、组为责任主体,分别设立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同时村、组设立保洁员或巡查员,乡(镇)落实专管员。
为了切实抓好各级“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县、乡均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担任。同时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编办、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公安局为“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分别确定1名领导为责任人,1名干部为联络人,联络人为县“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参照省、市做法,县、乡、村三级“河长”和“河长制”县级责任人名单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2.明确工作职责
①“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县“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乡“河长”负责做好所辖河流的堤防日常管护工作,确保防汛安全;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在县“河长”的领导下,加强所辖河流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清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所辖河流做好采砂船舶(机器)集中停靠、采砂纠纷调处、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及非法采砂的清理和整顿;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水库养殖和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所辖河流专管员,建立健全专管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村“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开展所辖河流巡查,保洁工作,设立巡查员或保洁员,督导巡查员或保洁员定期开展巡查保洁工作。
②“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③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村“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库保洁。
县编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库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抓好有关河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的落实,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和离任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水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码头污染防治,重要桥梁的管护。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垃圾处理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指导和执法监管,组织实施跨界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更严格的的河库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保护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加强职责范围内堤防工程管理工作、河流养殖污染防治、河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保护管理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河库安全教育。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乡镇亦应当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六、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水系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水系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水系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水系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来华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全面开展下南、观音山两座中型水库和其它小型水库养殖污染源治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监管网络,完善县、乡镇两级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库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库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库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库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库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河库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库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库健康公报。建立河库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库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库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库区保护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库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县、乡镇“河长制”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用于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库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库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库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库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2关于北辰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XX〕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我区河道(含市、区管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下简称“河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区位于中心城区北部,流经本区的市管行洪河道(一级河道)7条,堤防总长147.6公里;区内二级河道9条(含市管二级河道卫河和外环河),河道总长127.42公里。多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全区河道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入境水量减少和污染治理滞后,目前我区大部分河道水质较差,主要河道多为劣v类水体;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及堤岸环境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围垦放养、取土、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河道功能的发挥,破坏了河道水生态环境,降低了人民生活质量。
我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现有管理责任不清,机制不活,协调联动不强,不利于发挥镇村居民维护水环境的积极作用;现有河道管理人员少,难以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我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以属地镇政府(园区)负责为核心内容的“河长制”,有利于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和管理责任,有利于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区人居环境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
一级河道河长由区有关领导担任,二级河道河长由河道所在地镇政府(园区)镇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按照我市20XX年建成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镇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
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强化河道水生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机制。
(五)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投入,一、二级河道管理资金由市、区投入,干、支、斗、毛渠由各镇出资治理管护。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区财政按照核算的治理资金及考核结果给予补贴,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
三、总体目标
20XX年,在市重点河道和已治理的其他河道实行“河长制”,初步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20XX年,全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健全,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5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0%。
20XX年,基本形成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8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5%
四、主要任务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河道截污治污、水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维护保洁、堤岸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和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等。
(一)加强截污治污和水资源保护。
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截污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水体污染,确保污水无直排。加强村镇污水处理、坑塘整治、面源污染控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建立河道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湖、湿地补水。加强对排水口门监督管理,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封闭,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实现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
(二)加强堤岸水面保洁和违章建筑清理。
加强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做到河道堤岸水面洁净;甬路、台阶和护栏等堤岸设施完整;砌石护坡无杂草,土护坡适时打草;垃圾收集定点存放,外运处理及时。结合河道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清理违章建筑和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村庄,实现河道管理健康有序、功能正常发挥,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三)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建设。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绿化实施方案,环内中心城区、环外城镇建成区、科技园区、示范园区的河道两岸,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其他河段堤防绿化以林木为主,建设林木绿化带。加大河道护岸林、护堤林管护力度,对已有林木实施专业管护,加强林木防火、防治病虫害和更新采伐管理,适时修枝和抚育,及时清理受害树木、补植死亡树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植树管树的积极性。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将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治理和管理计划。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河道治理和管护资金。制定河道水环境巡视检查和管理养护制度,培育社会化养护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实现河道全方位的“网格化”管理。
五、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成立北辰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高学忠任组长,分管副区长陈健任副组长,区建委、市容园林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和种植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计划,审定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制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协调解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李作营担任,副主任由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草拟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要相应成立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推动本镇(园区)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
(二)“河长”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区管河道及中心城区以外市管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每条河道设置一名“河长”,并配备一名“河长助理”,其中:一级河道永定河、北运河、永定新河的“河长”由区长高学忠担任,“河长助理”由区水务局局长李作营担任;一级河道金钟河、子牙河、北京排污河“河长”由副区长陈健担任,“河长助理”由区水务局副局长王振同、区环保局副局长刘立民分别担任;二级河道永金引河、丰产河、郎园引河、淀南引河、安光引河、卫河、中泓故道、永清渠、机排河“河长”按流经地域由各镇镇长(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助理”由各镇主管副镇长(园区主管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方案,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受理社会举报,听取监督员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河长助理”具体负责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并定期向“河长”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相关部门职责。
区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依法共同推动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区建委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新建道路雨、污排水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垃圾无害化处置,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区农委负责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控制面源污染,配合制定水质达标考核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河长制”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对违规建筑的联合查处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各类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对水务部门确定的入河口门汇水范围内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污水排放的执法,配合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并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制定水质、环境和绿化考核标准以及河道防洪和排涝标准,负责管理排水设施,指导、监督河道日常巡视检查、水政执法、水体循环调度等相关工作,会同区环保局对河道水质和入河口门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指导、监督入河口门管理、河道截污整治、村镇污水处理和坑塘整治相关工作。区种植中心负责指导植树绿化和林木管护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定河道绿化考核标准。各镇负责干、支、斗、毛渠、坑塘的管理、截污治污、卫生保洁。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所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以属地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并纳入各镇年度预算。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对河道绿化景观建设,区财政局和区林业部门从重点造林工程资金中给予支持。
区发改委、建委、市容园林委、农委、国土分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和种植中心等部门,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城市建设配套、城市建设维护、土地使用、文明生态村创建、水利建设、环境保护和植树绿化等方面,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严格监督考核。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体水质、环境卫生、堤岸设施、景观绿化和管理机制等。
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与“以奖代补”资金和干部实绩挂钩。年终成绩不合格或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河长”,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见“河长”谈话。
(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要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每条河道都要聘请当地居民或村民代表担任监督员,由监督员定期对河道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价,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制”具体内容、典型经验、取得效果和全社会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责任,增强全区人民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3萍乡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26号)有关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XX〕50号)有关要求,需建立健全河库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立足于治理与预防并重,对全市河、库、湿地等进行全面保护与治理,决定在全市实施“河(库)长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实施的“河(库)长制”,是指由市、县(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市、县(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相关领导担任河流“河(库)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区)级组织全面履行河库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库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库健康。全市境内河流、水库及库容在5万方以上的重点山塘均实施“河(库)长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库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遵循河库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库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底,渌水干流及主要支流(麻山河、南坑河、五丰河、白源河)、袁水干流及主要支流(万龙山河)、栗水、草水、禾水以及山口岩水库、坪村水库、锅底潭水库等河流、水库建立覆盖到乡(镇、街)、村(社区)的“河(库)长制”。到20XX年底,全市全面实施“河(库)长制”。到20XX年,河库水域面积保有率3.6%,渌水、袁水、栗水、草水、禾水(以下简称“五河”)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以上,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四、组织体系
(一)构建市、县(区)、乡(镇、街)、村(社区)四级“河(库)长”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库)长制”组织体系。市、县(区)、乡(镇、街)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级组织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领导分别担任“河(库)长”,河流所经县(区)、乡(镇、街)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县河(库)长”、“乡河(库)长”和“村(社区)河(库)长”;村(社区)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市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级负责的赣江一级支流袁水、禾水“河(库)长”按省级方案实施,渌水及其一级支流“河(库)长”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对口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河流所经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河(库)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为“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县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人。
县级河(库)长管理范围原则上为出境河道、跨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的河道和小(一)型及以上水库,由各县区安排相应“县河(库)长”,小(二)型水库及重点山塘由乡镇及村级组织安排“河长”。同时,按照区域与流域相结合原则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河(库)长”,明确责任单位。各级“河(库)长”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市“河(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相关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级设立“河(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向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县(区)应成立相应“河(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库)长”职责。“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库)长”是所辖河流河库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市级“河(库)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库)长”和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县(区)“河(库)长”负责牵头推进河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巡查保洁、河库生态修复和河库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街)、村(社区)“河(库)长”的职责由所在县(区)予以明确。
2.“河(库)长制”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库)长制”,制订相关“河(库)长”巡查、会议、考核、信息通报等制度。主要职责为年初审核目标计划、签订责任状,年中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抽查,年终考核,并做好水生态文明方面的宣传教育。
3.市级责任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市、县(区)“河(库)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委农工部负责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社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社区)河库保洁。
市编委办负责“河(库)长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河库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库)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河(库)长制”工作考核。
市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设交通等基础设施过程中,加强河流特别是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恢复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县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推进相关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涵、下水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县(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市旅发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保护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流及水库等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社区)卫生改厕。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库)长制”实施。各县(区)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五、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库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库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全面开展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集中供水饮用水源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监管网络,完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萍乡市水文基地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库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库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库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库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库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库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市、县(区)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市河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库)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建立“河(库)长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的河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涉及河库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情况、问责处理结果等将在《萍乡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形成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九)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库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库健康公报。建立河库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库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库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水库保护等规范性文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库)长制”,保护河、库、湿地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库)长”负责牵头召集“河(库)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库)长”签发督办单,对河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库)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库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河库水利工程养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库管理与保护“河(库)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库)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库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库)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库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库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库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4绍兴市“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治水为突破口,坚定不移推进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实现“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XX年底前在全市全面建立“河长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通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整治、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举措,全面改善河道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XX年底,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到20XX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市区主要河道实现“清面全面完成、清乱基本完成、清养初步完成”的目标。
(三)到20XX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全市主要河道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等“五无”标准,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
(四)到20XX年底,全市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Ⅳ类标准,曹娥江、浦阳江、鉴湖47个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大于70%,功能区水质实现“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目标。
三、“河长”设置
根据我市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道。
(一)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及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主要河道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担任一级“河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河长”联系部门(详见附件);沿线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二级“河长”,为属地水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沿线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三级“河长”。
(二)上述范围以外河道,包括湖泊由所在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沿线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二级“河长”。
(三)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河道实际,确定村(居)级河长或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
“河长”名单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
全市“河长制”工作在绍兴市重构产业重建水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水城办)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根据市级“河长”提供的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负责拟订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市级“河长”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将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及“河长”名单报市水城办备案。
(二)“河长”职责
“河长”负责牵头开展所负责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了解掌握河道水环境基本情况,形成“一河一档”;研究制定河道水环境治理措施,形成“一河一策”;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实施转型升级、截污纳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绍兴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XX〕135号)明确的各级“河长”,除履行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外,应继续做好文件规定的相关工作。
(三)联系部门职责
“河长”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为:负责“一河一档”的工作调查和“一河一策”的方案制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四)责任主体职责
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根据“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农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和“百千工程”建设,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负责市区印染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爱水惜水护水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志愿者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科技创新,并负责相应科研项目申报。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市监察局负责根据“河长制”工作计划和明确事项,做好“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和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市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负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市建管局(市泥浆办)负责指导、监督越城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负责越城区新建住宅图审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绍兴水城规划,做好项目规划定点、审批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通航河道的整治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负责越城区二环线内货运船舶禁航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长效保洁、河道采砂管理,负责查处涉河涉堤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查处违规渔业行为和非法捕鱼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拆违控违”工作,负责市直开发区范围内小餐饮污水排放的执法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市区小餐饮专项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所属相关部门职责。
五、考核管理
各级“河长”负责对所负责河道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与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近期工作
20XX年12月20日前,各级“河长”要牵头做好所负责河道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污染水体的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协调落实年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水城建设总体目标和实施意见,提出所负责河道的综合治理方案和20XX年重点治理项目。12月20日左右,市水城办将召开市级“河长”联络员会议,总结交流调研情况,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