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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职责(2)

时间: 09-27 栏目:职责
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常务委 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中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职责五: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督办落实。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依法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适时作出有关决定并督促落实,依法做好各项人事任免工作。

三、做好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和集中视察工作,加强对新一届县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四、提高会议服务保障水平。做好市人大会议沁水代表团的服务工作,做好县人大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各次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大督查办理工作的力度。做好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机关会议等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做好人民群众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受理工作。

六、加强工作联系,协调落实好常委会及机关各项工作。加强与县委、县政府有关方面及“两院”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市人大、乡(镇)人大之间的联系与联动。

七、做好常委会和机关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好来文来电、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议文件、文件印发等文秘工作,做好行政管理、接待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提高机关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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