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时间: 10-09
栏目:职责
职责一: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努力行驶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全市人大代表的“统一见面日”活动和“民情绿色通道”活动,通过接待选民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职责二: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
三、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所在代表小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民代言、敢于为人民利益说真话,实事求是地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五、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协助本级政府和自己所在单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社会腐败现象、违法行为、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八、积极完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依法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职责三: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努力行驶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全市人大代表的“统一见面日”活动和“民情绿色通道”活动,通过接待选民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职责二: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
三、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所在代表小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民代言、敢于为人民利益说真话,实事求是地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五、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协助本级政府和自己所在单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社会腐败现象、违法行为、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八、积极完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依法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职责三: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