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时间: 09-23
栏目:职责
职责一: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职责二: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职责三: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1、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镇内的执行;
2、决定召集和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召集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听取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讨论本镇内的重大事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5、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督促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决定接受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9、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职责四: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职责二: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职责三: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1、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镇内的执行;
2、决定召集和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召集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听取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讨论本镇内的重大事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5、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督促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决定接受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9、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职责四: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