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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时间: 09-30 栏目:职责
职责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属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三、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职责二: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1)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2)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3)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5)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

(6)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职责三: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组织代表认真审议大会有关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事项,认真行使职权,确保大会各项议程的顺利完成。

三、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分别提请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四、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部门工作。

六、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七、督促政府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视察。

八、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创优争先”活动,适时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评比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九、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它事项,积极完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职责四: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五、决定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视察、调查、检查,对政府及其站所工作评议或领导干部述职评议。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和接受上级人大委托,联系上级人大代表,并指导、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七、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根据镇长的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党委建议,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镇长。

十、决定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十三、积极协助上级人大组织的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视察。

十四、积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加强主席团自身建设,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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