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分流方案
1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安排,XXXX厂已于20XX月17日关停生产装置,为确保企业关停后职工分流安置平稳有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渠道
1、根据集团公司关于XX厂成建制转岗的整体安排,成建制转移到清徐新材料基地。转岗过渡期,工资待遇以不低于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计发,正式上岗后执行该岗位工资标准。
2、(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办理正式退休。
(2)、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病退申请。
3、对20XX年12月31日前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不能办理正式(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待遇为1125元/月(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保等费用后)
4、对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采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介机构,进入失业保险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临时放假:对既不符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愿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本人申请,可临时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900元/月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发放生活费。
二、其他:
职工安置基准日日为20XX关于职工安置政策有关法律依据
一、退休
职工退休的政策依据为国发(20XX)104号文件。即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职工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中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八年。
二、病退
国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国发(20XX)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含九二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企业内部退养
根据公司现行职工安置模式,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或工龄满二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待遇按1200元/月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发放生活费。
晋人社厅发(20XX)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20XX月17日下发)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内退。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规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企业内退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3、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xX900元/月),企业应书面形式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4、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
5、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
四、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现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固定工(20XX年1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20XX月30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太原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计发。具体计算公式:职工人均补偿金=太原市20XX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3=46000(太原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000领取补偿金的职工人数月工龄补偿金=职工总补偿金/领取补偿金的职工月工龄累计数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工龄补偿金本人的工龄月数
2、合同制职工(20XX年10日参加工作的这(不含20XX月以前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太原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补偿金x本人的年工龄数月补偿金=46000/12=3833.3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人按月发给。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随同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变动,每年核定一次,从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失业前累计工龄满一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增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工龄计算。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的,在同时失业期间,双方每月各增发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失业职工在领限失业救济金期间,同时发放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身患大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一次性补助百分之六十。一年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二十倍。
第二十八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扶恤费。
第二十九条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郑煤集团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XX〕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XX〕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XX〕15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XX〕53号)文件精神,结合郑煤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去有所得、留有所为、老有所养。在保证生产经营秩序、职工利益、企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分流、外部就业、内部退养、伤病残人员安置、分离移交、脱钩自养、协保、离岗长休等,多渠道、多途径分流安置职工,努力做到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维护矿区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交叉进行、同步推进的原则。将企业深化改革与化解过剩产能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确保深化改革与化解过剩产能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二)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职工安置相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于法有据;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有序,稳步推进。
(三)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坚持以人为本,将心比心,切实为职工着想,提升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四)坚持公平公正、政策保障的原则。实行公开竞聘上岗,确保办法公平、机会均等;做到“找出路,有活路,留后路”确保政策到位,队伍稳定。
三、转岗分流实施步骤
将郑煤集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郑煤集团职工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单位同步成立对应机构,负责职工转岗分流安置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各单位按照工效与效益挂钩的原则重新设定岗位,确定用工人数,实施岗位竞聘,具体步骤如下:
(一)所有人员打破干部、工人界限,进入中心,取消原职级或岗位,参加新设定岗位竞聘(附职工分流安置流程图)。
(二)参加竞聘被聘任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被聘任和自愿申请放弃竞聘的人员,进入中心参加转岗技能培训或自主选择安置渠道,其社会保险衔接及劳动关系处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转岗技能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单位组织实施。转岗技能培训期间,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XX〕293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即A类专业每人补贴400元、B类专业每人补贴350元、C类专业每人补贴300元。非转岗技能培训待岗期间,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中心待岗和培训时间最长24个月,期间,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社保关系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选择安置渠道、社会保险衔接及劳动关系处理相关政策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安置渠道
(一)积极创造就业条件,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1、各单位可依托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立足单位内部安置人员,缓解职工分流压力。
2、各单位最大限度地创造内部就业岗位,及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实现在中心人员内部分流安置常态化。建立用人主体与员工双向选择机制,多渠道引导在中心人员分流安置,确保内部分流安置渠道畅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职工外部就业
各单位积极与外部单位开展就业合作、项目承包、劳务输出等方式拓展外部市场,创造新的就业空间;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加大与劳务中介公司合作力度,拓展员工就业渠道,创造宽松就业环境。
利用激励政策,扶持职工拓展就业。根据《郑煤集团公司员工拓展就业实施办法》(郑煤集团办〔20XX〕38号)文件规定,通过中心推荐到外部企业就业的职工,单位给予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奖励期限为12个月。
外部就业期间,人员的劳动、社保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转移到外部企业再就业人员,由原单位配合办理劳动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剥离辅业机构,推行脱钩自养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XX〕4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办社会职能“三供一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机构的资产和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或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按照能交则交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未移交或未剥离前,暂与企业分离,其人员的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托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服务性收费,实现脱钩自养。
2、对食堂、澡堂和职工宿舍等服务性岗位,采取项目承包、岗位拍卖等方式,实现脱钩自养或市场化管理,人员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托管;专业化公司人员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自主经营、自创自收、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与企业分离,人员劳动社保关系由新单位管理。
脱钩自养人员从20XX年元月1日起全部与企业脱离,做到人员不回流,工资不贴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脱钩自养单位及职工可参照集团公司明确的分流安置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四)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经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离岗前岗位(职务)的岗效工资标准的50%+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年功工资执行。应发生活费标准低于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时,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集团公司批准离岗的科队级(含)以上人员,按照本款标准自方案实施之月起执行。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其中工龄满30年的男职工和工龄满25年的女职工,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离岗前岗位(职务)的岗效工资标准的30%+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年功工资执行。应发生活费标准低于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时,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待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时,生活费改按本条第1款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动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适时调整。期间,个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其劳动社保关系由中心托管。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内退人员,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按以上标准执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执行。
(五)离岗长休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离岗长休。离岗长休时间为3年(含法定产假时间,法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离岗长休期间生活费标准按每月660元/人执行。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期满由个人申请返岗或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管理,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转移劳动社保关系。
(六)妥善安置伤病残职工
因工负伤人员,医疗期内的,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劳动社保关系移交集团公司管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为7-8级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1-36个月的休养期,延长休养期内按每月660元/人发放生活费,期满返岗工作,不愿或不服从安置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非因工伤残人员,医疗期内的,按照集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的,按规定返岗工作,单位难以安置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1-36个月的休养期,延长休养期内按每月660元/人发放救济费;期满返岗工作,不愿返岗或不服从安排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人员适用于本条)。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
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与地方政府建立沟通联动机制,最大限度争取地方新增公益性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解除劳动合同“4050”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和零就业家庭职工。
五、做好社保衔接
(一)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办理退休手续。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造成暂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1、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申请第1条的,离岗同时应与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缴协议》,其社保关系移交中心托管,待其缴费满十五年时,为其申办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申请第2、3条的,离岗后由集团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职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职工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协商一致,由发放经济补偿金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管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协保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由中心代管,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实行社会化管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协保期间不发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外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间不发生活费。为鼓励职工自主创业,体现企业扶持力度,从签订协保协议开始,前3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企业代为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三年期满,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
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改革前选择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人员,改按本条执行。
七、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本次郑煤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涉及集团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需分流安置的职工:一是属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二是依法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三是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企业外部劳务中介机构的派遣工,不纳入本次政策适用范围。除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外,本方案的政策期限暂定为20XX年至20XX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人员分流安置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推进情况,协调社会职能分离中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各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迅速进入角色、摸清情况,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工作主体和工作措施,确保务实管用。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问责,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做好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企业改革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自筹安置资金,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
(四)强化风险预控。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企业大局稳定。
九、附则
(一)深化企业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关闭或解散情形下消亡的,人员移交中心托管。
(二)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时,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3淮南市退城进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分流安置方案。
一、分流安置范围
已纳入淮南市退城进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已按《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规定进行身份置换的人员不再进行分流安置;未进行身份置换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退城进园中进行分流安置。
三、分流安置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等法规政策。
四、分流安置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分流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不予分流,若企业确需分流职工的,其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裁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4、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二)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已按淮府〔20XX〕85号、淮发〔20XX〕26号分流安置的职工不再进行分流安置,并由企业清偿拖欠“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项债务。
(三)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或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85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2、解除劳动关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或工龄不满30年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以下办法实行分流安置。
(1)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相当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3)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3、妥善处理退休职工债务。企业应当清偿拖欠退休职工的各项债务,未建立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筹集资金补办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资金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支,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于分流安置资金的,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解决。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五月六日
4丹东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尚未在社会上重新就业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定员标准,实行科学定员,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机制,实现劳动力的最佳配置。
第五条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安排职工成批下岗,必须制定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官的配偶、烈属、残疾人、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配偶已下岗的职工及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第七条下岗职工管理要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市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下岗职工安置规划和年度安置计划;负责起草下岗职工管理安置方案;指导企业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培训和分流安置;开展职业介绍、择业指导、转岗转业训练等。
各县(市)、区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教育、培训,安置和统计汇总等项工作。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系统内下岗职工的管理,包括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对下岗职工的调剂安置、培训教育、劳务输出进行组织协调等。
第十条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均应成立再就业服务站,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下岗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下岗职工管理档案,掌握下岗职工的自然情况、择业要求等情况;
(三)负责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出具下岗证明;
(四)为下岗职工提供用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组织生产自救、劳务输出、余缺调剂;
(五)建立下岗职工信息管理网络,主动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的再就业服务站进行联络和沟通,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与安置工作;
(六)制定下岗职工培训计划,做好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七)定期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下岗职工的人员变动、再就业以及培训等情况。
第十一条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再就业服务站,居委会要建立再就业联络站,负责配合企业搞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开展择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职工下岗凭证管理制度。职工下岗后凭有关证明,到再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下岗时间满3个月的办理《下岗证》。中、省直企业职工下岗后持有关证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属企业职工下岗后持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县(市)、区属企业到当地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内退、长病、挂名、自愿放假、停薪留职职工,不予发放《下岗证》。
第十三条《下岗证》由下岗职工个人保管。下岗职工应聘从事临时性工作或劳务,要将《下岗证》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凭《下岗证》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下岗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1日.3月30日到原发证机关接受检验,未参加检验的,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下岗职工应该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服从企业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两次拒绝接受企业组织的培训及临时性安置的,企业可停发其生活费,两次拒绝接受企业和社会调剂安置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安置应坚持企业内部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到私营企业就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和农事产业、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创办各种经济实体、拓宽生产经营门路、组织生产自救等方案,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十八条下岗职工被用人单位聘用,聘用单位要依法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下岗职工在本企业重新上岗或被其他单位录用,企业要将《下岗证》收回并交发证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核发《失业证》。
第二十条企业应积极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劳务输出工作。进行劳务输出时,输出与输入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下岗职工在劳务输出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下岗职工持《下岗证》,可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在《下岗证》上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职工下岗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其基本生活费。企业支付确有困难,可按一定比例由企业、财政、社会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职工下岗分流的具体管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