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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窗口工作制度

时间: 03-05 栏目:规章制度

1惠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全面落实服务制度

水务窗口”严格按照省、州、县规定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实现便民服务为宗旨,重点以“全面落实服务制度,提高政务审批服务水平”抓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水务事业投资环境。

一是全面落实服务制度,水务局党组高度重视行政服务制度,常务副局长具体抓落实,相应的审批服务执行首席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对办事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延时办结制度等。水务局主管领导每季度到政务中心“水务窗口”检查审批服务情况,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水务窗口”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确保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截止20XX年2月,水务局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检查“水务窗口”工作情况过程中,没有发现推诿扯皮、违法审批、无故增设附加条件和提高门槛等现象发生。

二是提升政务审批服务水平,惠水县水务局以惠水利〔20XX〕50号文件将行政审批事项7大项、20小项全部授权给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和办结,并启用“惠水县水务局审批专用章”。授权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副站长作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对办理事项的即办件行使审批权、对确定退回件、补办件行使决定权,对办理事项的承若件、联办件、报批件、待办件行使预审处置权。

三是抓好网上审批,促服务效能,惠水县水务局通过水务改革,成立了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水务局本部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同时,“水务局窗口”不断完善网上审批功能,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投诉、网上答复和网上监督,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2仪征市水务局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水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不得作为实施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受理制度

第五条本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许可科,负责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联系电话:83434499、85815115。对外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83421957。

凡是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

行政许可科对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应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免费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告知如何填写。

第六条窗口工作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及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阅办单送达局行政许可科。

第七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对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受理人员应当拒绝受理,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使用通用文书格式文本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九条受理申请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人在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

(六)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七)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不得体外运行,应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

(三)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四)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八)涉及听证的事项;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七条准予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应当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并应公布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地址:市水务局监察室,联系电话:83422311、85815106。

第十九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行政许可科审核后,及时在《仪征水利网》更改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或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四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是指审查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过程。

所有水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前,要完善项目前期论证和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业务承办科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水行政许可审批公文的接收、转送、协调、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工作人员需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并注明核查时间。第二十五条承办科室对全部的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行政许可科会审后报分管领导和行政许可科领导决定,重大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由承办科室制作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或证件,交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业务承办科室,在接到《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审批的审查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行政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现场察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流程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承办科室的办理起始时间为本科室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的日期,办结时间为窗口收到承办科室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由仪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3XX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水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渠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机关形象。

二、公开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委托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

三、公开重点

政务公开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放在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上,放在“权、钱、人”的管理和重要资源使用等重要情况上,放在科学决策、规范执行、有效监督等关键环节上。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对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行政执法行为、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进行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公开内容

对各类行政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水务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工作目标、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2、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无密级文件以及变更、撤销、终止的各类政务信息;

3、水务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4、政府采购(包括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程序、中标结果);

5、水务建设重大项目审批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备案、年审(检)、收费等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监督等情况;

7、水情、雨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情况;

8、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9、干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度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人事调配政策、程序和结果;公务员招考录用、各级行政主体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10、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供水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收费等情况。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各项制度;

2、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理情况;

3、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4、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5、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6、其它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五、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数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水务网站(www.swj.dl.gov.cn)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四)通过局一楼大厅展示报、电子屏幕和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对外公开;

(五)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它形式。

六、公开时间及程序

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为年度性、常规性和临时性3种:以年度为执行过程的每半年、年终各公开1次;常规性的每月公开1次;临时性的随时公开。凡确定的水务公开项目和公开内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办公室组织协调实施公开。公开后及时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和答复群众所提问题和意见。对公开内容要留有备份,归档保存。

七、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成立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郎连和任组长;谭树茂、姜德全、程爱民、刘兆坤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党办、监察室、计财处、人教处、水政处、科外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制度、程序、研究确定全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与市纠风办联系;计财处、人教处、水政处负责政务公开相关业务事项的审核把关;科外处负责电子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八、监察与管理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和年底分别通报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出现不履行义务,不及时提供、更新内容;隐瞒或不提供公开内容;违规收费;损坏公众合法权益等造成影响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按程序指令相关部门做出答复,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局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公开活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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