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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扫黄打非工作制度

时间: 02-09 栏目:规章制度

1湖北村“扫黄打非”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村周边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中打击、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针。

二、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打击对象、治理项目、阶段性目标来进行,不得任意扩大打击面,随意改变治理项目,不切实际地乱提阶段性目标。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三、严格执行“黄”、“非”《认定标准》,依照法律程序查处“黄”、“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的净化程度。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凡涉及到对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四、收缴的“黄”、“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严防回流社会。“黄”、“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除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翻阅、审看外,一律不得外传,违章以传黄论处。

五、收缴的“黄”、“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要按上级要求上交或销毁,领导人、销毁人、监毁人签名。

六、按照上级规定需暂时扣押的嫌疑“黄”、“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要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超过规定时限而又不能定性,要如数退还给经营者。退还时要由经营者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

2宕昌县“扫黄打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县出版物、印刷复制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信息站(室)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适时研究、布置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及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辖区内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全省、全市、全县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辖区内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场所被国家或省、市、县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或在县直主管部门取缔、关闭时不积极配合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活动大案、要案不进行打击、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2起,或有1起被列为全国、省、市“扫黄打非”领导组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六)年度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2次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的宣传报道工作。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在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调查和掌握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市场信息和动向,拟定年度、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督办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组织“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制黄贩黄、淫秽色情、非法出版等刑事案件中的执法部署和行动;协调、督导公、检、法部门对涉及“扫黄打非”犯罪案件的侦破办理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  

(四)县编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五)县财政局: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六)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出版市场、印刷复制业、文化娱乐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认真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总则》第二条中涉及到的十个市场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音像制品涉嫌淫秽色情和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打击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负责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督,查处利用互联网公共经营场所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清理网络文化单位。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有线电视网等非法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播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无版权的影视剧、节目。  

(八)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我县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县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存在散布政治谣言和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从事赌博、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等行为的,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十一)县交运局、县邮政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音像制品,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二)县教育局: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协助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行动。  

(十三)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负责主管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发生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三)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四)对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辖区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对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同级或县委、政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乡镇、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3铜鼓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保障我县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及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五)印刷、复印市场。包括出版物、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工作制度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协调、指导、联系县“扫黄打非”领导办公室的工作。

第七条 县人武部

积极支持本县“扫黄打非”工作,协调查处重大的“扫黄打非”案件。

第八条 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做好“扫黄打非”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把“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广泛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指导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消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为全社会创造健康文明、奋发向上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九条 县政法委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以法律为武器做好非法出版物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破及审理工作,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县文明办

加强协调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对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制黄”“贩黄”有害信息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县新闻出版局

加强对印刷企业、复印打字行业、书报刊市场和音像市场的监管;严格印刷、复制的审批手续;治理、整顿出版物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音像制品和书报刊的活动,严厉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沿街兜售非法音像制品和书报刊的游商,取缔无证经营;维护出版、印刷、发行的正常秩序,做好非法出版物的堵源截流工作。加强对音像和书报刊市场的监管,严格音像制品和书报刊批发、零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县文化局

加强对网吧市场和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网吧内下载、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格调低俗等有害信息内容;严厉打击在网吧局域网中擅自架设服务器、传播、提供非法影视、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严厉打击网吧内其它含有低俗内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卡拉OK厅内的侵权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县监察局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编办

监督协调县“扫黄打非”工作机构设置建设,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能,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基本保障条件。

第十五条县教委

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学校使用正版教材、教辅读物、杜绝非法盗版出版物各种有害信息读物、口袋本进入校园,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有害信息读物、网吧等环境整顿。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

加强对非法出版活动的立案、侦破、查处工作,依法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过滤工作,坚决查处、关闭、封堵散布谣言、淫秽色情内容等有害信息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等。加强对进出境出版物的监管,加大对进出境包裹、邮件、行李物品的查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及其生产的走私活动;做好“扫黄打非”的堵源截流工作。保持对“邪教”打击力度,及时打击、查处危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危害群众各种宗教势力。依法查处“邪教”各种宣传品。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

组织加强全县各民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引导各民族开展和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环境建设。协助成员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堵源截流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扫黄打非”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好“扫黄打非”的专项经费,为“扫黄打非”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

加强对出版物运输的监管和检查,严厉打击出版物地下运输和非法营运活动,治理、整顿客货运站出版物市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摊点和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做好非法出版物的堵源截流工作。

第二十条 县工商局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坚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两证一照”制度,维护市场的政策秩序,打击和取缔“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各种非法出版物的贩运、贩卖活动,坚决取缔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县广电局

加强对电视广播节目制作和影视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传播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设立接收境外电视的设备装置,坚决制止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和播放。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审理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法院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加大对侵权知识产权案件和相关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从事“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各种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四条 县城管局

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监管清理取缔消防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地摊。

第二十五条 县法制办

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程序,做好“扫黄打非”中行政执法、宣传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永宁镇人民政府

负责永宁镇的“扫黄打非”工作;围绕重点、敏感时期,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城市管理总体工作安排,确保永宁镇文化市场健康有序。

第二十七条 县邮政局

加强邮物品监管,各收寄窗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查验,对寄递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要出示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的活动,做好非法出版物的堵源截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电信分公司

会同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整合网络非法出版物的监测资源;按照职责抓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及低级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屏蔽境外网站登载、链接的有害信息,严防境外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入境。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员制度

1、“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5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2、领导小组会议由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筹备。

3、领导小组会议在副组长的领导下对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和重大事件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协调联系制度

1、“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新闻出版局,是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全县日常的“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等各项工作。对领导小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领导小组负责。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一名兼职的“扫黄打非”工作联络员,负责保持与县“扫黄打非”办日常的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一般由成员单位有关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3、“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定期向领导成员和各成员单位及时报送有关“扫黄打非”工作方面的信息情况,组织各成员参加重大的“扫黄打非”工作活动。

4岳阳市“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保障我市文化市场平安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及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五)印刷、复印市场。包括出版物、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艺术培训考级、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对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做好“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适时研究和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批准或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设立“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依据本责任制制定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对辖区内出现反动、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三)辖区内文化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文化市场(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五)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发生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等活动大案、要案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年度内,所辖区域文化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3起,或有2起被列为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七)年度内,所辖区域出版物、文化娱乐等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三次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市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将“扫黄打非” 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评范围,出现重大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市纪委(监察局):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顶风违纪等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和机关干部、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同级“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调查和掌握全市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的信息和动向,拟定年度、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督办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组织当地“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四)市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中侵犯著作权等涉及刑事的案件的执法部署和行动;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办理文化刑事案件;将“扫黄打非”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出现重大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五)市编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六)市财政局: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逐年增加工作经费预算,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软件市场、印刷复制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依法对其进行审核审批,支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面掌握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软件市场、印刷复制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经营活动,受理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非法出版物鉴定工作。

(九)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市、县(市、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当地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市国家安全局:掌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物进行颠覆、渗透活动的动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出版制品。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版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二)岳阳海关:严把国门,加强进出境环节的出版物和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进出境行李、邮递物品的查验制度,查缉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其它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出版物及其他宣传品。

(十三)市教育局:对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协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十四)市旅游局:加强对各旅游景点、宾馆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行为的查处。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及时清理、取缔非法经营出版物的游商、地摊,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经销非法出版物、盗版制品行为的查处。

(十六)交通、邮政、铁路、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托等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把好运输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七)市电信、移动、联通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经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部门认定的从事散布政治谣言、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行为等,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责令整顿、予以关闭、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市“扫黄打非”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我市平安文化市场建设工作中的各项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出现反动、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三)负责主管的文化市场(场所),特别是出版物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被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省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文化市场(场所),在上级规定期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五)对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妨碍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八)所在辖区文化经营场所,特别是出版物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九)对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和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取消其本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对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对两次以上被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同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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