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代理规章制度
1农村财务双代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结合我区农村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不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原则,以村建帐,坚持原村级资产隶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坚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原则,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收帐或实行强行代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乡镇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一)在财政所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中心。
(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三)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辖区内服务对象以外的单位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四)机构人员配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总监审一名,会计一名。中心负责人由分管副所长兼任,资金会计由财政所总资金会计兼任。中心监审、会计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取得《会计证》方可上岗。
(五)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各行政村财经委员任报账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对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二)审核监督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帐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三)及时反馈会计信息。按财会制度为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情况,并指导各村按财务公开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四)做好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建档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查阅时,档案原件不得随意拿走或外借,如查阅单位需要文字性资料时,需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六条委托代理程序
委托代理事项需经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未通过的村,暂不实行财务委托代理。村民代表通过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会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七条帐簿、单据、表格及办公用品的购买与管理
(一)帐簿由中心统一购买;
(二)统一领发专用收据;
(三)中心的日常办公用品根据中心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拟定清单,报所长批准,由专人统一购买;
(四)中心所有帐簿、单据、表格、日常办公用品由专人管理,实行严格的领用登记注销制度。
第八条帐簿设置、票据表格使用
(一)中心会计以村设置总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及暂付款明细帐、应付及暂收款明细帐及其它分户明细帐。
(二)总会计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总帐,并以村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明细台帐。
(三)票据使用1、收据:收款收据使用时,要加盖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村财务专用章,各村开具时还要加盖村主任、财经委员印章。收据一式三份,存根、中心会计记账、交款人各一份。收入入账加盖审核章。2、支出报销单:由财经委员填写,加盖村委主任、财经委员印章,经中心监审审核盖章后,报中心会计记账。3、收款通知单,资金会计开具,报中心会计记帐。收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助理会计、中心会计和总会计各一份。4、记帐凭证:由中心会计严格按会计制度编制、记帐,并及时送微机操作员输入微机、校对。
第九条会计业务核算
(一)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各村收入支出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核算。年初要及时建帐,年内要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并记帐结帐,做到日清月(季)结,年终搞好收益分配核算。
(二)报帐日期按代理中心安排的时间表报账,每月或每期中心会计必须编制出各村的财务报表,报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负责人各一份。
(三)结帐后中心会计要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款相符。
(四)中心会计与资金会计每月必须核对一次,中心会计与各村财经委员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做到存款、物质、储备金、及有关帐务相符。
(五)资金会计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中心存款与银行存款相一致。
第十条财务管理
(一)中心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各村年初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资金会计不准出租、出借中心帐户,不得透支,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绝不允许挪用和平调村级资金。
(三)中心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核销村级呆帐、坏帐、死帐。
(四)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年终合同兑现和年初合同发包签订鉴证。
(五)中心人员要经常深入各村督查村级收入兑现,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报帐现象发生。
(六)严格支出审核,尽量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中心审核支出时,要严把四关:一是规范票据审查关;二是经手人签字关;三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关;四是支书、主任审批关。
第四章工作人员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中心人员工作规则
(一)不准无理推诿、怠慢、拒绝委托人合理要求;
(二)不准泄露会计秘密;
(三)不准在会计业务权限范围之外使用印鉴;
(四)不准参与所服务村的内部事务;
(五)不准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不准擅自动用资金;
(七)不准擅自突破规定资金周转量;
(八)不准接收未签批条据;
(九)不准擅自截留或代扣款项。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
(一)村财经委员领取票据时,应到票据管理员处填写“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票据领用清册”,并当面清点份数。
(二)不准拆本使用。
(三)统管票据开具时,应同时加盖五章,即:中心财务章、村财务章、中心会计章、财经委员章、交款人章(签字)。
(四)严禁大头小尾开具统一票据,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并补交相应的差额。
(五)收款方式根据情况填写存款、现金或转帐,依据事实送存统管帐户或直接报送到所辖中心会计。
(六)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到中心会计审核,确认无误的即可核销,并到票据管理处领取新的票据。
(七)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如遗失应及时到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声明作废。
(八)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报帐管理
(一)各村财经委员按规定时间到中心报帐。
(二)较大收入和支出的要及时报帐。
(三)涉及现金或存款的,资金都应及时缴入财政代管专户。
(四)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上报。
(五)所报原始票据要素齐全(注明日期、用途、经手人签字、支书主任联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
(六)预算方案以外的重大支出,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书面说明,方可报帐。
第十四条备用金管理
(一)不准公款私存。
(二)不准挪用备用金。
第十五条微机管理
(一)微机实行专人管理,在未征得领导同意下,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操作微机。
(二)为保障文件、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任何人员不得随便更改微机系统设置。
(三)微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按时、按程序开关机,关机后要同时关闭电源。
(四)微机室要经常保持清洁、通风干燥、禁止用笤帚扫地,严禁吸烟,避免阳光直射微机,禁止强雷雨天气使用微机。
(五)若微机出现硬、软件故障,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微机管理人员应及时对重要数据作好备份与标识。
(七)管理人员应定期用杀毒软件对磁盘作例行检查,并用系统工具整理硬盘。
(八)使用外来磁盘,必须先杀毒后再使用。
(九)禁止在微机上聊天、玩游戏、观看影碟。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未经领导同意,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查询。
(二)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单,会计档案销毁单等。
(三)每年年终会计人员要将本年度内的财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四)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工作单位介绍信,写清查阅内容,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方可查阅。
2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村集体在坚持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财务自愿委托镇街“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村级取消原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岗位,增设1名会计助理兼村出纳员,协助代理中心做好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代理中心在镇街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账务处理等工作。代理中心设主任1名,由镇街经管站长兼任;总会计1人,会计4—6人,总出纳员1人,出纳员2—3人,微机操作员2人。代理中心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工作;总会计负责对总出纳员、会计和村会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总出纳员负责对出纳员和村会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会计和出纳员按全区统一规定对村的财务进行核算;微机操作员负责村的财务电算化工作;村会计助理负责本村的报账和出纳员工作,协助代理中心核算本村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等,并做好本村年初预算年底决算方案、各类明细账、承包合同、户籍、地亩册、五保户、低保户、烈军属、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计量代码、各类档案、文秘等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预、决算制度
代理中心的会计要及时为各村提供准确的财务资料,并与村会计助理共同协助村“两委”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决算方案的制定要本着总量控制,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即年初村级要对当年全村收(预计能收到的现金)、支做出详细的预算方案,以收定支,预算做好后,把预算方案报镇级农经所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镇级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同时报区经管总站备案;年底,村级根据制定的预算方案及当年的实际现金收入制定决算方案,方案中固定补贴工资、享受误工补贴、享受退休老干部待遇、干部养老保险要从村当年实际现金收入数中(外单位和农户拖欠的不算)扣除其他所有支出后的余额中进行分配。决算方案做好后,报镇级农经所审核,镇级农经所对村当年的实际现金收支进行核实并报镇级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同时将村级决算方案报区经管总站备案,村级方可进行实际的年底决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2、备用金制度
委托代理的村资金上交后,村级日常零星开支采取领用备用金制度。代理中心根据各村户数确定领用备用金数额,具体标准为:100户以下的村300元,200户以下的村500元,400户以下的村1000元,400户以上的村20XX元。对没有资金或资金数额达不到所确定备用金数额的村少批或不批备用金。备用金由村会计助理按月领取并负责管理。村会计助理领取的备用金要全部以活期存折存放,村级不留现金,以防丢失。
3、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一切财务开支,都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对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按“村账镇审”标准执行;对有部分收入的村,其开支标准要作适当的调整;对收不抵支的村取消交际费和不必要的开支。对未经镇审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代理中心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4、结算制度
(1)村级收取的现金必须在3日内上交代理中心,不得直接用于村级支出或设置小金库;代理中心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交存银行,代理中心不留现金,同时严禁代理中心出纳员公款私存。
(2)因公出差需用现金的,必须办理借款手续,业务事项结束后,要在3天以内结算,不得拖欠,逾期1个月不结算的视为挪用,半年以上不结算的视为贪污。差旅费标准按区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
5、印章、票据管理制度
(1)代理中心统一在银行按村开设账户,以村财务专用章、村负责人印章和代理中心主任印章为开户印章(银行备案印章)。统一开户后,村不得在银行另行开设其它账户。
(2)银行开户印章实行分管制,即代理中心主任的印章可委托总会计保管,村会计助理保管村财务专用章和村负责人印章。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由代理中心出纳员保管。村级办理取款业务时,先书面请示代理中心主任审批或主任委托总会计代批(审批单由总会计保管,数额较大的,必须是主任审批),审批后,再由代理中心出纳员填写支票,加盖开户印章后方可办理。
(3)村级财务开支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按区《关于规范农村财务开支手续的规定》办理。村级收款时,必须使用区经管总站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村级使用的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单等实行领用登记和存根回收存档制度。即各村领取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单等时,由村会计助理到镇街代理中心领取并登记,一次只能领用一本,不得领用多本,用完的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单等存根不得销毁,待整本用完,并上交镇街代理中心核对无误存档后,再领用新的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单等。镇街代理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单等的领用登记和存根回收工作。
6、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债务等增减变动的核销、减免、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和其它资产、债权债务的核销、减免等业务,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级党委、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购建、处理固定资产或其它资产,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村级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2)村级的固定资产及其它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发生产权变更或因实行租赁、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向区级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以鉴证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更或投资折股的依据,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经济行为无效,并按规定由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3)严禁村干部利用集体财产为外单位和个人做任何担保,否则,所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由批办人或经办人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7、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XX〕1号文)和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在镇级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设立专户(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转到镇级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按村设置专门的账册,统一结算,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明确分配范围和使用报批程序。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村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交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一是给村民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放最低生活补助费;二是开发标准厂房,必须是有客商合同定量定用的;三是农业综合开发,必须是村民明显收益的;四是公益事业及其它事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使用时,要先召开村“两委”会议提出初步方案,再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签字后,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村“两委”会议、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签字名单,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20XX〕28号和农业部农经发〔20XX〕1号文件精神要求,镇(街道)经管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村级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结果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报区经管总站备案;区经管总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8、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村级的各种会计凭证、收据、账簿、报表、财务计划、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都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立卷,编制目录,归档保管。村级所需的各种会计凭证、收据、付款凭单、账簿、报表等必须由区经管总站统一监制(有印章)、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使用。
(2)代理中心会计负责把各村代管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村归档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原则上,代理中心只保管村级最近5年的财会档案,满5年的,办好交接手续后返还给村,由村会计助理负责管理,但村级委托代理后所有年度的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代理中心要完整保留一套。
(3)各村会计档案要专柜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抽出,需要调阅、复制档案时,要有正规的书面手续,并经主管领导审批,阅后归还。
(4)财会人员离职和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由镇街代理中心监交。移交人要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及其它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并签字盖章交给接替人,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9、审计监督制度
(1)代理中心对各村每季度的财务状况要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张榜公布到村,接受群众监督。
(2)镇级农经所对村的收支业务按区“村账镇审”统一审核管理意见进行审核。
(3)镇级农经所要搞好财务审计工作。
(4)区经管总站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报帐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村财务结报工作,学习业务知识,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二、把好现金支出和票据入帐关,按规定与服务中心结算报帐。
三、负责记载村财务辅助帐,包括现金日记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应付款明细帐,专项资金工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等。
四、负责做好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布置的相关报表等统计工作。
五、负责村级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结算,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等工作。
六、负责票据及村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民主理财的要求负责财务公开工作。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应及时整理会计资料档案,并分装编号、装订成册。
2、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收支凭证资料、有关文件、项目文本、批复、合同等材料。
3、村级财务档案统一由代理服务中心先行保存,三年后移交到村保管。
4、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档案应分村建档存柜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5、财务档案查阅,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查阅。
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财务公开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务、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次财务公开内容要存档备案。
三、村财、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种粮直补,上级拨款、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四、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征询或者提出意见,也可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解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做出解答。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执行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负责对村各类支出业务的审核,审核原始单据是否注明用途、发票内容是否完整、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有经办、证明人签名;是否有审批人的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专用章。经中心会计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监督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和数额,对不符合资金使用用途、范围、数额的予以拒付,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负责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业务办理和有价证券的保存,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开空头支票。
四、建立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季)与会计和村报帐员对帐,保证帐款、帐帐相符。
五、接受上级部门和会计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村级财务报帐制度
一、各村按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报帐,所报金额不准超出本村可用资金的范围、用途和数额。
二、村报帐员按月(季)向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帐,填制“财务报结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结帐,与出纳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重点工程资金单独报帐。
三、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村主任审批和在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基础上,报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入帐,手续不规范的退回补办。违规使用资金的不予入帐,并由村财务审批人负责追回已支付资金。
四、各项支出单据应有收款方提供的正规票据。
五、日常开支实行备用周转金制度,具体数额由村报代理服务中心审定。
六、专项支出实行村审批申报、乡代理中心初审、乡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制。
(一)由村两委制定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并报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对每一专项支出,由村两委按照村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用途、额度进行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代理服务中心对照村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乡党委、政府审核批准。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一、村级每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时编制全年收入、支出、分配预算方案。
二、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分别经村两委会和村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报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村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收支计划。在执行财务收支计划过程中,可根据收支实施情况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代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按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财经纪律负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盘工作。
二、监督检查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帐员执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协调代理中心与村、部门和业务单位的关系,处理好有关事务,确保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有序、稳妥、高效运行。
四、接受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一、村主要干部离任,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凡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计主要内容:任期阶段的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资产资源发包招标情况、专项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农民负担执行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是否按资金使用范围、用途使用资金,有无个人占用公款及往来欠款情况等。
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程,每月或每季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7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书记、主任一人兼除外),并负责管理民主理财审核印章。
三、民主理财小组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审查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民主理财小组在审查本村集体财务支出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妨碍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五、民主理财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有权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打击报复。
票据管理制度
1、收款票据由代理中心会计专人领缴,建立票据缴销台帐,交报帐员(或出纳员)使用,实行谁领取谁负责。每村限领壹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2、单据使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填写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刮擦,不得套开和拆本使用。填写错误票据,要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所有联次完整。
3、票据遗失时,票据管理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材料,并办理登报作废手续。登报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对违反票据领取、使用、缴销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一、学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财经政策,掌握财务管理有关知识,执行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按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制度,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月末、年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款、帐帐、帐物、帐实相符。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不符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三份,交报帐员、出纳各一份。
四、对出纳员、报帐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检查村级资金使用、票证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出纳员、报帐员履行会计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五、及时记帐,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分析村级财务状况,指导、监督各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编报财务报表资料,按月提供财务信息、按季公布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建立财产台帐,负责村票证使用的领用和缴销工作。
七、配合代理中心主任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