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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方案

时间: 05-28 栏目:方案

1退休人员返聘方案

为确保中心正常开展业务,也为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在中心建设发展中的作用,规范聘用退休人员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退聘岗位

1、当前工作需要,且暂时在外部未招聘到或在中心内部也未选拔到合适人员的管理工作岗位。

2、工作性质具有周期性、技术性、特殊性和因人员紧缺无人接替的岗位。

三、退聘条件及要求

1、女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身体健康,思想素质高,能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愿意服从中心工作安排。

3、具有丰富的管理或专业技术经验。

四、退聘流程及期限

1、非中心内退休人员,需提交应聘简历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资格证书和已退休证明。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退聘协议》。聘用期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停聘或续聘。

2、中心内退休人员,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愿意,需要返聘者,由本人提交返聘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退聘协议》。聘用期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停聘或续聘。

3、累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4、聘用期间,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退聘待遇

1、聘用期间,工作时间参照在职职工工作时间,月退聘工资根据岗位类别、职称和紧缺情况等,由党政联系会议决定月工资标准。

2、聘用期间,月绩效分配根据各岗位要求参照《南京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分配考核制度》执行。

3、聘用期间,不享受年终奖、节日奖、职工福利等各类发放。

4、退聘人员必须在确保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开展工作,退聘期间,不再享受中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聘期间若发生身体意外情况,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方案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XX年八月十九日

2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20XX]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20XX〕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20X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875元的,补齐到187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〇XX年四月九日

320XX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20XX]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20XX〕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20X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XX元的,补齐到20XX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切实将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XX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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