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1企业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引言
1、企业背景=550;
2、法律依据
一、分流原则
=550;1、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550;
2、坚持连续性、平衡性、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550;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550;
4、坚持按企业改革方案精神操作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企业在册职工
三、分流渠道=550;
1、自谋出路(劳动合同解除)=550;
2、企业内退养(内退协议签订)=550;
3、特殊群体(托养托管管理)
四、自谋职业经济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
1、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企业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四、自谋职业经济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
2、工资性收入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或按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方案执行。
4、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五、奖励标准
为了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凡按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出路的。在享受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外,可以设立以下奖励或补贴:
1、速签奖励:为了积极稳妥、加快推进职工分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给予一次性速签奖励。
2、就业补贴:职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就业风险补贴。
3、困难补助=550;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六、企业内退养有关规定
1、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5年以内的职工(含5年),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与企业签订“企业内退养协议书”。
2、企业内退养的职工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企业委托###托养托管中心管理。
3、企业内退养的标准,由企业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含社会保险费的自缴部分。
4、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本人要求解除合同,除本人的书面申请外,企业不给以经济补偿。也可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内退养标准×解除合同当月到法定退休年月的月份数。
七、特殊群体的管理
1、完全丧劳职工因工伤残(1--4级)或严重疾病,经市劳动管理部门鉴定确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提前退休的或退职条件的,由企业给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因年龄或工龄原因不能办理的,按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至退休或退职。
2、大部分或部分丧劳职工因工伤残(5--10级)或严重疾病,经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鉴定确定,达到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至退休。=550;
3、疾病救济费的标准:市最低工资标准×80%(不含社会保险费的自缴部分)。因工伤残的标准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4、特殊群体的职工中,因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法规可以解除合同的,凡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职工,除本人书面申请外,可以享受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职工,本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都可再给予当年执行的市平均工资为标准×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5、特殊群体的管理,由企业委托####托养托管中心管理。
八、其他规定
征地吸劳职工社会保障补助金社会保障补助金=3万元÷应安置年限×(应安置年限-已安置年限)
九、附则
1、本方案实施前的民主程序。
2、实施方案中未进事宜,按相关政策处理。
3、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
2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20XX〕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
(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XX年12月底止,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处级干部,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竞争择优推荐到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领导人。
(四)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处级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五)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机关、重点是从财税、政法、工商、交通、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六)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自谋职业的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
(一)对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等机构的人员,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①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年,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4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要求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额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②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③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④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离岗退养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在国家调资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岗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选派参加培训和进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后,可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但时间不超过一年。如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不能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四)对选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五)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按省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办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六)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济、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粤办发〔20XX〕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分流人员的其他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从优原则研究解决。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和省直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老专家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的分流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已按企业方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算仍按社会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分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人员分流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分流人员,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工作有序地进行。
(二)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省委、省政府负责安排省管干部;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分流按照统一政策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分工1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不再保留的部门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集中管理,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员分流的统筹、协调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今后三年内严格控制机关增人,防止一边分流,一边进人。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律清理辞退。
3乡镇卫生院全员竞岗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
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以能够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任务为依据,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20%,中医药岗位应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二、人员竞岗
(一)竞岗原则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采取选聘上岗的方式,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组合,择优聘用。
(二)竞岗对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自行聘用人员(8年以上)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执业资质者。选聘同一岗位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优先聘用。非在编聘用人员竞聘上岗后,身份不变,由聘用单位按企业人员参保办法负责参保。
(三)竞岗程序
1、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医改选聘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聘期为三年。
2、全员竞岗由院长在各乡镇医改选聘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各乡镇医改选聘领导小组由包保工作组成员及纪检监察干部组成。
3、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设岗方案,确定每个岗位的选聘条件,报市卫生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确定选聘人员。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选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5、竞争上岗动员。单位召开竞争上岗动员大会,公布本单位的竞争岗位、职责、权利、待遇及所需人员条件和竞岗办法,做好竞岗前的准备和动员工作。
6、申报岗位。竞争人员根据单位设置的岗位及本人的条件、意愿申报选聘岗位。
7、资格审查。由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报岗位人员的竞岗资格后,对其资格和竞争岗位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8、组织选聘上岗。市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票决等方式,统一组织选聘上岗。
9、确定聘用人员。医改选聘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选聘工作会议,根据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票决的结果,确定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院长与所有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市人才中心鉴证备案,实行合同管理。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用期限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竞岗办法实行“多轮选聘”,即根据岗位设置和资格要求,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多轮选聘:
1、首先由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岗位设置条件申报选聘岗位。
2、如本单位还有空余岗位,落聘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条件选聘空余岗位。
3、本单位竞岗后仍有空编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乡镇卫生院落聘的符合竞岗条件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与竞岗。
4、如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竞岗后仍有空余岗位,自行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者可按岗位设置条件选聘原单位和其他乡镇卫生院空余岗位,进行一次性选聘,落聘人员予以分流。
三、人员分流安置
1、在编人员中落聘及在编无资质人员导致无岗可聘的人员。对于在编工作人员,在选聘上岗时,应争取做到内部消化与吸收,内部消化吸收不了的人员应在系统内调剂选聘,经系统内调剂选聘后,仍不能聘用的在编人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流安置。
(1)落聘及无岗可聘人员,男:55岁,女:干部50岁、工人45岁,在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可提前退休。女聘任制干部在自愿放弃干部身份,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可参照工人的退休年龄和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
(2)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专家组鉴定,可办理病退。
(3)对没有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且不具备病退条件,或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本人不同意提前退休,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医药卫生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具备执业资质的落聘人员,可暂按原工作岗位留岗使用做相应辅助性工作,留岗3年,待取得执业资质后予以补岗聘用,3年后仍不能取得执业资质,予以分流。
(4)不具备上述分流条件的可办理停薪自谋手续,其参保渠道不变,单位为其保留编制,缴纳机关事业保险,办理一切相应档案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期间,单位不予晋升职称。自谋职业期间本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补岗选聘。
(5)支持学习深造。对于落聘及无岗可聘人员自愿选择学习深造的,为其保留编制,缴纳机关事业保险,工资停止发放。学费由单位补助50%。三年内具备相应竞岗资格可优先补岗选聘,三年内如不能取得上岗资格可以选择自谋职业。
2、非在编聘用人员。
(1)非在编聘用中有资质人员,可与在编人员一起参加相应岗位选聘,选聘上岗后,享受与在编同条件、同资质人员工资待遇,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负责落实事业单位编制。落聘后,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非在编聘用中无资质人员,属于无证上岗,非法聘用,强制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在编人员中放弃竞岗人员。对于自动放弃竞岗人员,本人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由单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其人事档案转到人才中心保管;本人未申请办理辞职手续,超过15日的,由相关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4、在编联系不上人员。在竞岗前,各乡镇卫生院要与之亲友取得联系,尽最大努力告之本人相关政策,同时,市医改办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不能按时按时竞岗者,采取以下办法:
(1)有档案人员。在选聘定岗6个月内,与单位取得联系者,可在本单位剩余岗位中调剂解决,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收回编制,档案放人才中心保管。
(2)无档案人员。在选聘定岗6个月内,与单位取得联系者,在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且经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无误的前提下,可在本单位剩余岗位中调剂解决,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收回编制。
四、新进人员补充办法
今后乡镇卫生院临床和一线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90号)及《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一、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职能
1.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由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计财装备司对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管机关的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2.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称机关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逐步承担机关划转和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3.机关划转给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
(1)计财装备司发放的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和部机关职工部分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2)办公厅管理的机关文印室的经费结算及人员编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4.机关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
机关行政部门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工作事项,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委托合同承担服务职能,管理责任仍由机关委托部门负责。
(1)根据办公厅委托负责机关消防值班、管理传达室。
(2)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基建房管具体事务工作。包括机关房屋资产管理,水、电、暖、气、电梯等设备维修以及物业管理工作;机关住房改革具体事务工作,包括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机关分房委员会的决定,办理房屋调配等具体事务以及家属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等。
(3)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更新、维修、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4)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机关交通车辆,以及负责机关交通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年检等管理工作。
(5)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通讯设备(手机、BP机、电话机)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等具体管理事项。
(6)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
(7)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8)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维修消耗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工作。
(9)根据计财装备司的委托负责机关非独立核算账户财务管理工作。
(10)受机关委托管理南戴河干警培训中心、烟台法律培训中心。
(11)根据机关计划与委托,负责会议服务和保障工作。
(12)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人防办公室工作。
(13)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防汛、绿化及街道事务工作。
(14)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爱卫会及献血管理工作。
(15)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行公费医疗的报销工作。
(17)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地位。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是部机关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机关内设司局的同等待遇,主要为机关正常运转提供服务和后勤保障。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履行服务职能,代行机关委托管理职能,与机关逐项签订服务合同,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建立结算制度的原则、方法以及结算资金的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国管财(20XX)63号),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执行。
(四)改革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根据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不断深化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本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之前,服务局正式职工的职务、级别记入本人档案。改革以后,除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部党组任命外,其余人员由机关服务中心按职务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打破工人与干部、正式工与临时工的界限。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实行双向选择。机关服务中心与管理人员签订《聘任责任书》,聘期为2年,首次聘用第一年为试用期;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按《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凡20XX年底之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工资进入档案,其职务工资部分按档案工资计算。津贴部分,与机关服务中心的效益挂钩,按所聘职位执行。其他人员(含20XX年以后新聘人员)的工资均按聘任职务和劳动合同执行。聘任期内,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尚无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对20XX年底之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定岗定员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交由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管理;定岗定员结束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
(七)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机关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管体改(20XX)116号)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和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不与机关行政级别对应。严格控制编制,实行一岗多责。机关服务中心内设5部1室,即综合部、财务部、房屋资产管理部、服务经营部、交通管理部及机关文印室。人员编制控制在71人以内,设主任1人(不占机关服务中心编制),副主任2人,经理和副经理7人,管理员17人,职员和工人45人。
1.综合部。编制4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日常行政、文秘、党务、纪检、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户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检查、督办工作,机关报刊收发等工作。
2.财务部。编制5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职员或工人1人。负责与机关签订结算合同和机关服务中心各项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工作。
3.房屋资产管理部。编制9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职员和工人5人。负责基建房管、住房改革、住房基金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及资产、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及办公设备的维修工作,消防值班、传达室、绿化、人防、街道事务管理等工作。
4.服务经营部。编制14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1人,管理员4人,职员或工人8人。负责会议服务、票务、理发室、浴室管理工作,保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食堂餐饮工作,南戴河干警培训中心、烟台法律培训中心、新老办公楼物业、水、电、暖、空调、高低压电维修管理、雅宝洁物业公司等服务经营项目管理等工作。
5.交通管理部。编制35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兼调度)1人,管理员2人,职员和工人31人。负责机关交通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车辆调度、安全委员会工作以及修理厂的经营管理等工作。
6.机关文印室。编制2人,其中管理员1人,职员1人。负责机关文印工作。文印室的人员管理及日常文印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经费结算和人员编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内设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编制,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服务中心可在机构和总编制数额内进行调剂。
三、晋升非领导职务问题
参照政治部20XX年8月“关于机关配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实施方案”,对20XX年8月之前,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条件而未晋升的副处级(含)以下干部,在这次改革之前可晋升一级非领导职务。
四、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定岗办法
(一)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程序
1.思想政治条件
①具备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②热爱后勤服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③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作风深入;
④廉洁自律。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①具备竞争岗位所需要的业务专业知识;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述能力;
③工作业绩显著,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④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3.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①报名填表。符合条件的机关服务中心20XX年底在册正式职工,可自愿报名竞争部门领导职位,并填写《竞争上岗报名审批表》。
②资格审查。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对报名竞争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名单。
③演讲测评。召开机关服务中心正式职工大会,由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岗位人员进行演讲,演讲内容包括:对这次后勤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对所竞争岗位的工作设想(时间不超过30分钟);演讲结束以后,由机关服务中心正式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政治部和监察局派员监督演讲和测评过程。
④确定部门经理。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演讲和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经理和副经理人选,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责任书》,报政治部备案。
(二)各部门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聘用人员名单,提交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签订《聘任责任书》。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在本次机构改革期间,政治部和监察局派员列席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五、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分流办法
参加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定岗分流人员为,20XX年12月31日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参照20XX年部机关机构改革时人员分流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即:
1.提前退休。到20XX年12月31日,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符合如下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
②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
③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
提前退休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即:到20XX年底,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不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档次和级别的情况下,提前4年以上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三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3年以上不到4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2年以上不到3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提前1年以上不到2年退休的,晋升一个职务档次工资。退休费的比例按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核算(处以上女干部暂按60岁)。工龄计算截止至批准退休之日。
2.参加学习培训。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分流人员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28号)规定,根据本人自愿和条件,可以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费用由部机关解决,毕业(结业)后自谋职业。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毕业(结业)后报销学费。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行联系应聘到其他单位(包括部直属单位)工作,机关办理转调手续。自到达新单位之日起,享受所到单位相应职级的工资福利待遇。
4.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已分配的住房不收回(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此次机关服务中心机构改革期间所涉及到的自谋职业人员)。
5.经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未被聘用的,实行内部待岗。从待岗之日起,第一年全额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机关自筹补助部分);从第二年开始发给“基本工资”的60%,个人月工资实际所得额低于北京市生活保障线的,按北京市规定的社会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在待岗两年内,可自愿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可再次申请聘用。
六、定岗分流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20XX年12月14日,召开机关服务中心定岗分流动员会,宣布《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2.20XX年12月14日至18日,机关服务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填写《定岗分流双向选择申请表》,拟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的填写《竞争上岗报名审批表》。
3.20XX年12月19日至20日,组织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人员进行演讲、民主测评;21日召开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岗位人员,签订《聘任责任书》。
4.20XX年12月21日至25日,根据双向选择,由经理提出拟聘管理员、职员和工人名单,召开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聘任责任书》和《劳动合同书》,办理分流人员的有关手续。
5.工作总结。总结机关服务中心定岗分流工作。
七、本方案由机关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八、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参加定岗分流的所有人员了解改革政策,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
(二)加强对定岗分流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改革原则、内容、目标、方法和步骤,认真细致地做好定岗分流期间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改革期间职工思想不散,秩序不乱,正常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守纪律。自觉做到不利于改革的话不说,不利于稳定的话不传,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干。对定岗分流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打击报复。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定岗分流工作按时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