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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工作方案

时间: 05-27 栏目:方案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简中出效率、繁中出精品”的工作目标,东城院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确立分流标准。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刑事案件进行划分:

1.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化程序。

2.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犯罪的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3.对上级督办、交办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得适用简化程序。

4.对已经进入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宜再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办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二、规范分流程序。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初审,对于符合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应当向承办部门提出适用简化程序审查的建议。承办部门收到案管部门建议适用简化程序审查的案件后,应当对是否可以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核确定,认为不应采用简化程序办理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但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在批捕阶段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则上一律适用简化程序。因案情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宜再适用简化程序审查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但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对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实行全程动态协调、监督。

三、确定简化内容。对于适用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简化:

一是简化办案流程。案件受理后,由处室负责人决定是否适用简化程序。适用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承办人直接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处室负责人对经授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案件负责。

二是简化文书制作。对于适用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等文书。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三是缩短办案时限。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报捕、公诉案件,应当于受理后当日分流至办案部门;案情复杂、管辖存在争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最迟于受理后第二日分流至办案部门。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一般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未被拘留的,一般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案件审查终结后,报捕案件应当于结案当日送达侦查机关;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送达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

四、明确职责权限。主管检察长负责案件的总体指导,并对案件最终的处理意见负责。处室负责人负责案件繁简分流流程的适用,并就主管检察长授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案件向主管检察长负责。案件承办人依照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职责,负责具体案件的全面审查工作,并就案件处理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案件承办处室可以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办理简化程序案件。

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处室应当同步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和抽查的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对刑事案件办理全程的跟踪检查、评查和考核机制,确保督促、检查、监督到位。法律政策研究室随时关注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开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及个案督查等形式履行对案件的督察之责。

2关于开展繁简分流实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提升调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市法院研究决定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将调解与审判在程序中适度分离”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与调解、小额速裁、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推行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适度分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全面提升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合法合理审慎有序推进原则。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合法、合理、审慎地在较小范围内先行试点,在实践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最终全面推广。

2、精准把握调解与审判分离的“度”。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可能截然分离,而是要求适度分离。调解法官主要负责审前阶段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甄别、小额速裁和专门调解工作,审判法官主要负责庭审、裁判文书制作职责,但对审判阶段确有调解可能的仍然要进行调解,两者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充分发挥调解与审判的最佳效用。

3、优化资源配置。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一批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相关领域专家教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到调解活动中来。进一步加强与社区、村民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工商、工会、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实现便民利民,努力提升调解质效,提升调解、撤诉率,提升自动履行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组织领导

我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刘敦院任领导小组组长,副院长余金南、黄洪彬、靖杰华任副组长,办公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院长余金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国安任办公室副主任。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我院有关部门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馈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试点部门和案件范围

1、试点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各人民法庭。

2、试点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强化对离婚、继承、抚养费、赡养费、相邻权、人身权、工伤、劳动争议、物业、拆迁补偿、房地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案件调解力度。

四、试点模式

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原则采取以下模式:

1、建立预立案机制。各人民法庭和院立案庭确定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案件性质、争议的焦点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原告同意且可能调解的案件实行预立案。对预立案的案件要单独登记,不发立案通知书,不送达诉讼文书。

对涉及诉讼时效、法定期限内必须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案,不实行预立案。

2、调解。对预立案的案件,各法庭及民一庭、民二庭应确定专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立即正式立案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及不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按现行模式进行审理、裁判。

3、案件繁简分流。在阳逻法庭内部成立调解组与裁判组,调解组由2至3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既负责预立案案件的调解,也负责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含小额诉讼)的调解与裁判,其他案件的审理裁判由裁判组负责。

其他试点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的方式。

五、相关要求

1、积极推进,全面开展。开展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试点工作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落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全面开展。

2、吃透精神,掌握标准。试点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掌握繁简分流、调审适度分离、小额速裁等具体操作流程的工作标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3、注意总结,加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经验总结,适时调整试点方案,注重成果转化。宣传部门要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增加群众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一日

3兴宁区法院执行局试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两大价值取向,如何提高执行效率也就成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之一,也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精神的内在需要。社会需要法院对执行案“快办”,法院也希望通过快速执结一批相对简单的案件减轻办案压力,为此,兴宁法院执行局在审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详细研究了近五年来该院执行案件的规律,于7月11日正式铺开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一定效果。

通过对近5年该院执行局各类案件结案情况的分析统计,得出以下规律:自动履行的案件占全年收案的3%—11%不等;涉及行为的执行案件小于0.5%,如房屋过户等;有足额财产的案件约占3%,如已有保全银行存款或查出银行存款的案件;被执行人信誉良好的案件约占1%,如被执行人为较大规模或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的案件占19.04%—40.56%不等;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约占2%。以上统计因统计类型不一,可能存在一定重合,但综合而言,该院认为能满足较快执行的案件约占全年案件数的30%—40%之间。基于此,该院提出在审执分离的基础上,试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以提高该院办案效率。

该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

一、提炼执行经验,区分案件“繁简”。在确定试行繁简分流的思路后,该局多次召开执行法官业务会议,反复斟酌各办案法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出如下九种案件可以分流为简易案件:

1、自动履行案件;

2、房屋过户办证案件;

3、经执行查控系统发现有足额财产的案件;

4、已做财产保全且财产足够履行的案件;

5、被执行人为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

6、有可能批量结案的系列案;

7、标的额为1万元以内且被执行人能够联系的案件。

8、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

9、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

二、简化执行程序,确保“简”案快办。提高办理执行案件的效率,这是繁简分流的目的所在。为此,该院执行局采取了如下措施简化程序:

1、法律文书制作的简化。如分流后属于简易案件的,可暂不制作限制高消费令、申报财产令;

2、法律文书送达的简化。如经过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及时履行全部义务的案件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

3、执行程序的简化,如对于自动履行、房屋过户办证等案件,不再对其进行财产查询,也不需申报财产;

4、领款过程的简化。如公司法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简易案件(标的小于10000元)可委托个人领款,自然人领款可以转至其名下指定账户,而不必再到法院领取现金支票;

5、执行期限的简化。该局规定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期限为45天,缩短执行周期。

三、挑选精兵强将,成立“简”案团队。“简”案团队由该局的一名副局长担任负责人,下辖两个执行小组,均采取“1+1+1”的工作模式,即由一名法官、一名法警和一名书记员组成执行小组,两个小组相对固定但又紧密联系,共同组成一个大“简”案团队:副局长负责筛选简易案件以及办理部分简易案件,执行法官具体负责快速办理简易案件,执行法警负责协助配合开展外勤工作,书记员负责案件录入整理以及办理相关案件手续工作。

该局“简”案团队自20XX年7月11日成立至今,共收执行案件30件,结案17件,结案率为56.67%,结案标的12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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