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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务督察方案

时间: 05-26 栏目:方案

1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XX]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

警务督察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

(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

(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

(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

(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三条

警务督察的方法:

(一)随警督察。督察部门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有关部门和个人立即整改;

(二)专项督察。根据司法部、省厅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或者针对监狱劳教单位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督察警力,开展督察活动;

(三)定期与不定期督察。警务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情况、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警容风纪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四)明查与暗访。警务督察人员组织督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督察单位,也可以进行暗访。暗访时制定严格的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的内容:

(一)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第五条

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犯“双六条禁令”的处置:

(一)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现象时,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对情节轻微的殴打、体罚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二)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枪支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规使用警械、警车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枪支、警械、警用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行为的,按索要、收受金额数量的多少由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五)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饮酒的,应当现场予以纠正;对开警车、着警服在工作期间饮酒的,督察部门应当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

(六)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督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应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赌资较大,影响较坏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督察人员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的改造管理现场、教育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监狱劳教单位堵塞漏洞,做好防范工作。

2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第三条厅、局及各监狱劳教单位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各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副职(一般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省厅督察委员会成员由本厅政治部、警务人事处、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法规处、纪委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督察长组成,并设立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督察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

第四条警务督察机构专门履行具体监督职责,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各职能部门、本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方案及其他工作制度中的有关民警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活和会见等活动中的依法文明管理情况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情况;

(四)狱所内案件侦查、调查以及其中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重要警务部署、重大活动、节日安全戒备和狱(所)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可以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进行督察。上级警务督察机构也可以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发现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对处理意见予以撤销或变更。

对于涉及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可以要求警务督察机构进行督察。

警务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每月向上一级机关的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对于因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要求开展督察的事项,应在督察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特别是发生监所内重特大事故的,本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向厅、局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情况。

第六条警务督察工作依据督察内容可采用日常督察和以一定岗位为主要目标的重点督察、以一定时期内的倾向性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察等方式。执行督察任务,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除日常督察外,开展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经由本级督察长批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立项审批:提出督察事项,确定督察范围、对象、目标要求以及工作方式;

(二)实施:开展现场督察,做好现场督察记录;

(三)处理: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备案。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对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现场处置的,必须出示督察证。

第七条督察情况需要通知被督察单位或者被督察人所在单位、部门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制发《督察通知书》。接受督察通知的单位、部门应按方案时限报告整改情况或作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现有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警容风纪方案的,应当批评教育,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者无理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或者交由管辖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方案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警务督察机构经督察认为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提出建议,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执行;需要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具体职能部门按方案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方案的前提下,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影、录像。受督察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督察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与督察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一条各级警务督察机构必须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基层监狱劳教单位应充分利用在罪犯、劳教人员生产、生活场所设立的各类投诉信箱,接受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投诉和对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选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监狱劳教执法工作、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同志从事警务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厅、局督察机构要整合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对警务督察机构施行严格管理,以形成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对于有隐瞒事实、伪造或毁灭证据、营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督察人员以及失职渎职等影响警务督察机构执行公务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监狱劳教单位应当重视警务督察机构的建设和日常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六条省厅统一制发《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和督察证。

第十七条各监狱劳教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细则,报省厅备案。

3温宿县司法局警务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局机关各(股)室:

温宿县司法行政系统20XX年警务督察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地、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安全稳定、提升执法公信力、建设过硬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大警务督察力度,不断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为维护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而努力。

一、加大警务督察力度

1、加强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各基层司法所贯彻落实《温宿县司法局20XX年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是否对目标任务进行分工分解,是否起草并制定本所20XX年工作计划、目标,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察。加强对减刑、保释、予以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以及劳动工种安排、计分考核、奖惩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3、开展纪律作风警务督察。重点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以及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干警职业道德准则、干警职业行为规范、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察。

4、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督察。按照相关规定:对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督察。

二、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

积极拓展警务督察的新方法、新途径。单位主要领导为警务督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警务督察工作,加强督察检查力度。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每季度开展督察活动不少于1次,每半年向地区司法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督察工作情况。开展督察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每次督察活动结束后,都要认真搞好小结,年终做好总结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队伍建设

1、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警务督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警务督察队伍。

2、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示范、警示教育,确保警务督察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深入开展创建先锋岗、承诺制等活动,抓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严格执行,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温宿县司法局

20X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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