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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监督自查方案

时间: 04-14 栏目:方案

120XX年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静海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将对我县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展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统领,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围绕“保经济、促发展”中心任务,源头治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静海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静海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静海政法[20XX]46号)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重点规范现场罚没、扣押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重点开展基层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力度。通过一个阶段的工作,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杜绝下达罚款指标、滥施行政处罚、随意扣押财物等执法违法行为,防止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实施

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以刘建良主任任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中心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召开中心会议,听取各科室执法情况汇报、部署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四、检查范围及安排

1.按照《静海县20XX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

2.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时间为9月20日至9月30日,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明确监督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内容、细化监督方式,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部门、本系统下发,确保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规范。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0日,由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不断自我规范,保证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XX年10月25日前上报法制办备案。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由县法制办牵头,对重点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自查阶段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总结工作经验,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检查方式为:领导约谈、案卷抽查、现场监督执法和暗访巡查等方式。

五、检查内容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静海县20XX年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项目评分点》为重点,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检查方式为领导约谈、暗访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

1.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持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2.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存在临时工执法。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检查方式为领导约谈、暗访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

1.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文件;

2.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是否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情况(检查方式为现场监督执法、案卷抽查),重点检查:

1.实施临时上路检查,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

2.实施检查、巡查时,未建立执法登记制度的;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二是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三是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5.事实是否认定清楚,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6.一般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一是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是否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和申请听证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依法举行听证;五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六是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8.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是否告知当事人;

9.是否按规定制作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10.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情况(检查方式为领导约谈、案卷抽查),重点检查:

1.凡核准取消了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是否仍在审批和收费;

2.是否存在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权限,自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年检、年审或者定期检验和审查的;

3.是否存在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将行政许可职权交由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服务的;

4.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或者超越法定时限办结的。

(五)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情况(检查方式为领导约谈、案卷抽查),重点检查:

1.行政强制的实施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

(1)违法采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的;

(2)未依法妥善保管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擅自挪用、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的;

(4)长时间扣押或者对封存的财物不及时依法处理、返还的;

(5)对封存扣押物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的。

2.是否存在因行政强制不当被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

3.是否存在因行政强制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六)规范文明执法情况(检查方式为现场监督执法、暗访巡查),重点检查:

各执法单位是否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文明执法,是否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七)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情况(检查方式为案卷抽查),重点检查:

1.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是否装订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纳入对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20XX年度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严格落实责任。各执法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滥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认真整改规范,确保取得实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后,各执法单位要及时总结,认真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解决对策,及时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检查结果要作为年终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国家税务局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自查实施方案

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局征管部门严格执行职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XX〕34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国税发〔20XX〕140号)的要求,县局决定从20XX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对我县国税税收执法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主体

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由县局监察室牵头组织,政策法规科、征收核算科、纳税服务中心、各税务分局负责对督察重点内容进行具体指导和本部门范围内税收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自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

从20XX年以来颁布实施的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中选择1至3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作为本地区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二)纳税评估?

重点包括:是否符合税法以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4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XX]155号)等文件的要求,重点审查纳税评估工作的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适当。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

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相关文件,代开程序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到位,审核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发票非法牟利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发票转引税款侵蚀其他税种或其他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等。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

重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是否规范;与其他政府机关共同认定的税收优惠资格是否正确,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规范;是否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当地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五)企业注销清算税收管理?

重点包括:是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XX〕388号)的要求并严格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利用注销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上是否存在税收流失的漏洞等。?

(六)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

按照总局要求,我省确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作为重点督察内容。各部门可在整理分析征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对重大疑点进行实地延伸核查。对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日常税务监管是否到位,对纳税申报尤其是其中重要内容的审核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虚增成本费用问题、是否存在用虚假的办公用品、交通费、培训费等凭证发放员工薪酬的问题,是否存在当地分支机构违规虚列资产损失减少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贷款委托费、咨询费、顾问费、额度使用费等各种名目取得收入不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违规分期计算缴纳的问题等等。?

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不结转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许可房地产企业享受减免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上游企业税收流失(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核定征收导致建筑企业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或者对上游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如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虚开发票导致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费用等)等问题。

以上重点内容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等三项为必查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组织机构

此次执法督察自查工作将成立领导小组和自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安排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杨悦民

副组长:符春、杨树彬、李华、张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室,主要负责督促督察工作的开展和材料汇总。

第一自查小组:组长杨树彬,成员政策法规科全体人员。负责自查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第二自查小组:组长张诚,成员第一分局全体人员。负责自查纳税评估、企业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第三自查小组:组长李华,成员纳税服务中心发票代开岗相关人员。负责自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情况。

第四自查小组:组长吉承毅,成员第二分局全体人员。负责自查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四、自查的方法、方式

20XX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按照总局、省局的文件要求,结合20XX年全省执法督察自查及总局执法重点督察发现的问题开展,要求自查面要达到100%,以边自查边整改完善的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1、自查所属期为20XX年至20XX年度

2、自查工作的时间步骤:

(1)8月1日至8月31日展开全面自查;

(2)9月1日至9月30日根据自查情况,开展重点督察工作;

(3)10月1日至11月5日落实整改;

(4)11月5日至11月15日各自查梳理总结,形成文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协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提高认识为先导、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规范执法为根本,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整改,按时完成执法督察任务。各科室、税务分局要加强协作,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同时,服从县局领导小组的统筹工作安排,防止自查工作流于形式。

(二)明确责任,细化分工

严格按照县局领导小组的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力求查深查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部门要按税收执法和户籍管理进行梳理,逐条、逐项、逐户地认真进行检查,不留盲区、盲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实记录工作底稿。

(三)强化督导,找准问题

县局领导小组对各执法检查单位实行全程监督,督促自查单位对照上级要求检查的内容认真逐项抓落实,确保在自查中能找准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召开分析会予以解决,确保税收执法督察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XX年八月一日

3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XX〕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XX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20XX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XX〕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XX〕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XX〕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XX-20XX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XX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XX﹞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XX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XX〕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1.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2.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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