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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 07-03 栏目:方案

1普陀区建筑业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全区建筑业实际,区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5日在全行业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全区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等工作,集中开展以夏季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坚持与企业、项目部消防安全意识为基础,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排查火灾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增强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建筑行业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区住建局成立建筑业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三、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工地临时建筑采用的彩钢板及其他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严格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一律”,对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企业、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情况;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3、项目部消防设施情况: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的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建筑材料贮存是否得当并做到专人保管;施工现场楼层临时消防栓、灭火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部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情况:是否存在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现场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布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应急照明缺少或损坏等情况;施工现场及施工临时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是否规范;工地电瓶车集中存放及充电是否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自查阶段(6月15日—6月25日)。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部门的工作责任,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确定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工作任务、重点排查部位和针对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做好排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要逐一列出清单,立即予以整改到位,确保安全排查不走过场。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26日—8月28日)。区住建局组织对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展开拉网式检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重点实施项目加大检查、抽查监督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企业、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和整改任务,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确保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消防安全生产条件。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29日—9月5日)。各建筑业企业对夏季消防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能力的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检查成果。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力推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结合本单位、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按“全覆盖”要求对企业、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特别是项目部临时建筑物、建筑材料堆放场所必须100%检查到位。

(三)广泛宣传,强化舆论。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针对夏季火灾多发、易发的特点,向工作人员广泛展开温馨提示,普及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制定的夏季消防实施方案请于6月25日前报区住建局建管科(联系人:邓忠,电话:3067378),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9月5日前上报总体工作总结。

2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机关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在建工程及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姜堰市公安局、综治办、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姜堰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姜公发〔20XX〕96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筑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和在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标志的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任务分工

市消防大队负责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备案在建工程的整治工作;区安全办、综治办、派出所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区的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市公安局书面报告市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市公安局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前)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召开设有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6日至8月15日)

区安全办、综治办、派出所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对本辖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名册》(附件2),造册建档,完善台帐。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要充分运用好去年以来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的档案,进一步促进对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

(三)重点治理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

区安全办、派出所要配合市消防大队,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管委会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市消防大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9月中旬,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检查评比办法,对各镇(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将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月下旬,泰州市公安局、综治办、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10月中旬,省公安厅、综治办、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排名、通报。11月,公安部3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有效措施。区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徐宝福为组长,派出所所长杨缤、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唐健、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赵兴邦、综治办主任郭庄林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在派出所设立办公室,杨缤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执法。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着力完善专项治理信息互通和联合机制,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严厉查处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综治办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治理期间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整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集中曝光并跟踪报道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要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开展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广大群众参与隐患整改。

(四)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治理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扎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五)严格专项治理信息报送。每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8月15日前将《建筑消防设施名册》(附件2)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联系人:徐洪亮15052879988 传真:88287113。9月25日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市公安局、综治办、安监局及市专项治理办公室(83273762)。

3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在建工程及建筑火灾的事故的发生,实现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

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

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和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活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排查摸底。以各行政村(居)、社区为单位,对

照专项治理的范围,逐家进行排查,并填写专项治理排查表。

(二)动员部署。召开各行政村(居)、社区及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明确整治内容,落实责任。

(三)自查自改。由各责任单位先进行自查自改,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自查表》。街道抽调公安、城建、综治、工贸、教卫、安监、城管有关人员,组建实干班子,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帐。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花名册》,做到底数清、责任明。

(四)重点治理。9月10前,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街道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方祖伟任组长,琚利军为副组长,张衡、周伯海、邵文明、朱建璋、史文哲,戴晓洋为成员。领导小组小设办公室,安监所具体负责办公室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效。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4全市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检查方案

为推进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解决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提高城市抵御火灾能力,结合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现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检查(简称专项检查),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集中开展以城乡消防规划修编、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内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夯实消防基层基础,解决我市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欠账”问题,增强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市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级层面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分管领导任组长,在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设立办公室,谢添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市规划局区县处,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统筹全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督促各地完成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城乡消防规划

检查各区县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本地城乡消防规划,现行消防规划中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落实;建制乡镇是否制订消防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专篇;现行消防规划与区县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是否启动规划修编。

(二)市政消火栓建设

主要检查市政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工业园区、开发区是否按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间距是否大于120米;路幅宽度60米以上的道路,是否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管网流量、压力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责任,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三)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52号)和本地城乡消防规划要求,落实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任务。

四、阶段步骤

(一)自评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区县根据检查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和自评自查。自评自查可委托规划编制、消防安全评估等专业机构参加,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告应当客观分析本地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指导性强、可操作的工作建议。报告要以书面方式联合报告本级人民政府。8月31日前,各地将《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和自评自查专题报告报送市检查小组办公室。

(二)联合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在各地自评自查基础上,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严重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各地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综合各地检查情况,形成全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5日前)。各地结合自评自查和联合检查情况,摸清本地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应建数、现有数、完好数,确定欠账数,提请政府统筹制订补建计划,纳入本地消防工作发展规划,逐年加快建设进度,提升本地区消防安全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危机意识,以此为契机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调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抓出实效。

(二)强化统筹,整体推进。此次专项检查涉及消防规划修编、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对尚未编制消防规划或现有滞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结合区域实际和总体规划立即启动修编工作;已经开展规划编制的,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9—20XX)要求,合理确定近期、中期、远期规划建设目标。各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着重摸清底数,掌握实情,解决欠账,协调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强化督导,严格问责。各地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和进度链。市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联系人:谢枭,联系电话:6731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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