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1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购买建筑材料明细:
1、购货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总金额购货单位扣除供货单位结算总价5%作为建筑材料的质保金,待购货单位收到所购材料30日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后返还给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收到所购材料30日内如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供货单位负责履行退换等义务,否则购货单位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罚款。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单位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六、运输方式及装卸费用负担:
七、包装方式及费用负担:
八、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十、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后,经购货单位验收合格,由购货单位接收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及收货单,购货单位在收到供货单位提供的付款票据资料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支付凭证给供货单位,支付95%的材料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之日起30日内无息返还。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履行地:
十五、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供货单位贰份,购货单位贰份。
十六、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供货单位承担。
2、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
3、供货单位未按购货单位要求时间将建筑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处合同总价款的1%天的罚金,并承担由此给购货单位造成的损失。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供货单位无条件退换,若供货单位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10%的罚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购货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且购货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双方为协商的情况下,供货单位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对供货单位处建筑材料合同总价的20%的罚款,赔偿由此给购货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且购货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失、损坏与购货单位无任何关系,供货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坏与供货单位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供货单位保管,损坏、丢失供货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2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甲方:临沂巨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临沂恒通电器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桥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及数量
1、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详见合同“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2、供货数量: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二、价格
1、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合同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交货地点交货。
2、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预计数量,在合同执行期间按本合同单价执行。
三、货物清单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在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2天内将当批货物送到甲方施工地点。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并注明物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同时开具有效单据。
2、交货地点:甲方施工现场
五、支付
按合同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而且每批货物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后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结算,货到付款,同时乙方需提交下列完整单据和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
六、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包装和装运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八、质量标准
1、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2、以货物的型号规格及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封存清单样品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九、验收与质量保证
1、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钢性镀锌板,纯板材厚度为1.2mm)
b)以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封存样品、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2、检验方法
a)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b)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c)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3、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30年,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七天内免费负责更换,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违约索赔与赔偿
1、误期索赔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2天,甲方有权对超过2天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一天0.2%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2、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建材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3、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4、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十一、合同变更与修改
1、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2、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3、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临沂巨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临沂恒通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地址: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签约地点:
3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货方:xx(以下简称供方) 需货方:xx(以下简称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
第二条、供货日期:从xx年xx月xx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完成日止。期间送货以需方通知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第三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拉拔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供货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吕,需方使用后,供方必须保证外墙面不发生渗漏。如供货方的产品发生外墙渗漏、面砖脱落等现象,供货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按需方要求的工期负责外墙面的维修,如果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的时间进场维修,需方有权另择其他队伍维修,其相关费用在留20%的货款中扣除。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
2、交货地点:
3、结算方式: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供方示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如因供方的产品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外墙面砖脱落,或外墙渗水,供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二)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供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它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5%给共方作为违约金。
2、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六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第七条、如需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xx天与供方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工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供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xx份,由甲、乙双方各执xx份。
甲xx方:xx(盖章) 乙方:xx(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
电话:xx电话:xx
开户银行:xx开户银行:
账号:xx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4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北京北臧村沈高建材经销部买受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职工住宅楼工程3#楼、商业及地下车库
二、施工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备注:以上单价、数量均为暂定,出卖人与买受人以进场时市场价格及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1、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总金额(暂定)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玖仟元整,¥2999000元;买受人扣除出卖人结算总价5%作为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金,待住宅楼质保期满后返还给出卖人,在质保期内如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出卖人负责履行保修义务,否则买受人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罚款,质保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出卖人所供的建筑材料成批量生产以前须由出卖人送样品至现场经买受人、监理、建设单位确立后由出卖人报验,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产。
2、出卖人所供的建筑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进场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XX)标准。自工程移交瑞达物业公司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和终身维修,超出质保期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收取维修工本费。
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出卖人根据买受人要求(书面通知)分批提供,交货地点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职工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若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供货至现场,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八、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施工过程中所有损耗由出卖人承担,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货到指定地点三日内,买受人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当即书面通知出卖人,24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含经济损失)。
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十一、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后,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安装完成后须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根据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同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瑞达物业,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根据发包人付保修金比例无息返还。
十三、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3月18日
签订地点: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出卖人二份,买受人四份。
十九、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出卖人负责卸货。若未取得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5%的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将建筑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处合同总价款1%/天的罚金,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出卖人无条件退换。若出卖人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10%的罚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双方未协商的条件下,出卖人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对出卖人处建筑材料合同总价20%的罚款,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在买受人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出卖人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买受人无任何关系,出卖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经买受人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出卖人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出卖人负责保管,损坏、丢失出卖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本合同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认可的资料,如有更改,须另立书面洽商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报价单、洽商记录、往来函件和售后服务记录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合同一并执行。
10)出卖人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位臵,对建筑材料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如果有)并提供相关图纸及资料。
11)材料进场时间列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以及结算依据。
出卖人单位(章):买受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