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1宁乡县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局属各科室: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是控制和监督内部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办法。为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搞好内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中共宁乡县委办公室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培训考察、办文办会、财税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宁办发[20XX]7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宁政发[20XX]16号)、《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联[20XX]2号《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宁财办[20XX]4号)、《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宁财办[20XX]5号)及《宁乡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购[20XX]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财务收支
机关财务收支一律由局财务科办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XX年》有关规定设立账套,根据财政部《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建立会计科目,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钱柜或以收坐支。机关所有列支一律按年初预算安排执行,未进入预算的费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一律不予列支。项目资金的计划和审批支付必须由局长先审定后,再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支付。严格控制多渠道、多途径各类资金支付,伍万元以内(含伍万元)的各类资金支付必需报局长同意审批,伍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报县主管领导审批。
二、机关财务经费审批
凡经财务科所发生的一切经费,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一支笔审批分管财务负责人经手的费用及伍仟元以上的支出需报局长审批(干职工待遇发放除外)。干职工的所有报销发票需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且发票所有要素齐全(开票时间、开票单位名称、交款单位名称、交易内容、收款人签写名字全称、加盖收款单位公章)。科室人员的费用需分别由科室长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报销。财务科按期装订好原始凭证,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每月向局长汇报,并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
先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和财务科核实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采购,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件在1000元以上的除外),由局办公室明确一人负责购置,并另明确一人负责发放登记,报批发票时应由采购人、发放人签字,并附有领用明细;凡是单次采购的各类货物与服务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由局财务科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操作流程为:1-5万元(含5万元)的采购由采购单位申报备案;5-10万元(含10万元)的采购由采购单位(或者中介机械)组织询价后报县采监办备案;10-30万元的采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资料,采购网公示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资料,采购网公示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凡个人擅自购买的各类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各项办公用品更换原则上以旧换新(低值易耗品除外);办公用电脑(含其他电子产品)使用年限5年、办公用桌椅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上、办公用空调机(含其他电气设备)使用年限10年及以上,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四、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征订购买
各科室的文字打印等,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在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采购点打印、复印,办理手续及备案,并确定每次打印、复印经费,核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未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各类文字打印、复印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机关所有办公设备和物资都设立总账和实物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盘底,要账物相符,丢失或短缺的要追查原因,分析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凡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办公专用品,必须有领取、移交手续,必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办理领取、使用手续,因工作调动,任何办公用品必须保留在原科室,不得随人到其他办公室。如有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必须照价赔偿。所有业务工具书不予报销,特殊必备工具书由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购买。
六、储备的防汛物资器材动用
储备的防汛物资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必须经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物资调用时,由防办开出调派单,相关领导审批后办好领用手续。更新处理防汛器材要报市、县防指批准,取得文字批示后再作处理。
七、车辆管理制度
1.机关公务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实行“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规罚款自负。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年终奖励500元。驾驶员必须保持公务车卫生干净,每月补助洗车费300元。
2.局机关公务车的购置、加油、维修、保险等全部按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车辆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交政府采购中心定点维修,配件更换原则上以旧换新。
3.分管领导和科室因公务用车,需报局办公室登记,统一派车,如需租用社会车辆,根据双方自愿原则,费用控制范围:行车里程在100公里以内时间半天的不超过180元/次;行车里程在100公里以内时间一天的不超过280元/次;行车里程在100-200公里内时间一天的不超过350元/次;行车里程在200公里以上的按400元/天计算,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由车主自负。租用的社会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水务局不负责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的罚款、损失及相关费用。
4.县中心工作抽调人员的交通费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再另行安排车辆。
5.机关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二级单位和相关工程单位报销租车费,但涉及到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工程单位的工作,相关单位有公车的可协调调用。
八、会议费管理
一类、二类会议按照上级批准文件执行,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数控制在3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0%以内。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凡局及各科、室召开各类会议、组织各项活动等,先造预算(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或局长批示后,由财务科会同有关科、室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咨询会等,评审费、咨询费严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发放(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邀请的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咨询会的除外)。
九、公务接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括在单位机关食堂就餐的公务接待费用。
1.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应当是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并告知了本次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等。
2.接待标准(正餐):接待有公函的来客,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不含酒水)。工作日中餐以外确需安排酒水的,应当控制在每500毫升490元的价格以内。无公函但因工作交流及工作需要的工作误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3.财务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的公函、接待单位的接待清单及结算的明细清单。属于工作误餐的需提供单位办公室统一签发的派餐单。
4.机关食堂就餐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凭派餐单开餐,每桌客人必须在三人及以上(限一般业务和工作办事人员),三人以下客人执行工作餐制,在大厅就餐。事务室常备100元/瓶以内的酒,特殊接待需用高档酒的(不超过490元/500ml),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采购领用制度。
十、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兰溪市水务局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局属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各单位。
二、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局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四、按执行会计制度和管理、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局属单位分为两类管理。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l、预算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4、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1、各单位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月底以前报局备案。在年度内需要购置出让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局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本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等。
2、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报局审核备案。
3、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职工福利等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上报主管局核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按本单位与局签订的《经济目标考核责任书》规定执行。
六、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
(三)各单位及举办的企业(经营实体)不得擅自对外投资、担保、出借国有资产和拆借资金,如确需产生以上经济活动的应报主管局审核同意。
(四)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行开设账户(不含社团组织)。
(五)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兰溪市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债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努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
八、财务清算。
(一)局属各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成立的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二)财务清算工作结束时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局属单位举办的企业(经营实体)发生划转撤并的,由举办单位负责财务清算,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局属各单位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在下月15日前报给相关单位和科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在下年15日前报给相关单位和科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需要应附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各单位应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一、财务监督
(一)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局根据年初定的经济责任考核目标对局属有关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3泸州市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三条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对经济管理活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各项资金由局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规范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凡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征收工作职能的科室,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将次年收入预算报局财务审计科。
第六条各科室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次年拟开展的专项业务资金需求预算(含政府采购的项目)报局财务审计科。
凡一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以后交局财务审计科。
第七条局财务审计科按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口径,科学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由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
第八条局财务审计科根据科室职责建立科长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第九条办公、会议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科室的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购置人与保管人不能一人担任,保管人要负责办公、会议用品收、发造册,按季度交局财务审计科核算,重要消耗物资,局财务审计科与局办公室进行季度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资产管理执行《泸州市水务局资产管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局财务审计科会同局办公室、监察科共同研究,编制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申报财政核准,再通过招标、评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现代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合同》;局办公室按合同验收后将设备调配使用部门,并将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的相关凭据送局财务审计科建账建卡。
公务借款额度必须合理、合规,及时报销结帐。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一个月内结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一条每笔经济业务原则上由2人以上经办。凡是全局综合性的公务费开支,由局办公室主办,财务审计科协办,监察科督办。
第十二条各科室对口接待及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标准及参会人数、会议标准,原则上在局办公室预定地点接待、用餐后签单,签单必须注明接待事由、会议类别。局办公室按月或季度审核整理预定点开支情况送局财务审计科稽核,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局财务审计科再受理并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授权转帐结算。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科室正职领导的差旅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副职领导及以下工作人员差旅费由科室正职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差旅费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科出纳依据泸州市财政局最新印发的《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借款审批程序: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科室差旅费以外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核实,分管局领导核查。主要核实、核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第二步,3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会计稽核,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科长稽核。局财务审计科主要稽核票据形式与内容的完整、合法、合规性。
第三步,局长一支笔审批。主要审查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第四步,局财务审计科出纳复核无误后,按货币资金有关管理条例,凭据支付现金或办理转帐业务。
第五章经费票据
第十六条经费票据必须具有“开出票据时间、接收票据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开票单位印章、经办人、审批人”六要素。经费票据不仅要素齐全,而且真实、合规、合法。购物凭证要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经济业务内容。
交通、住宿差旅费报销填报“差旅费报销表”;单一慰问等支出填报“领款单”;其余凭据必须附在“泸州市水务局内部报销单”后面。
经费报销单据必须字迹工整,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并注明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填报时间,原始单据粘贴整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费审批报销时间:原则上周一局长审批、财务报销每周一、二、三。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4莲花县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制度实行增收节支、民主管理和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上的不正之风。
2、实行机关包干和基层自保的原则。党政办、计财股、防汛办、水建水管股和水保站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局全额发放。水政大队实行自收自支,全年定收费任务80万元(其中10万元上缴局财务),实行财务报帐制,报局计财股。有收费创收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15%提成。
3、各项报帐开支,必须手续完备。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凡报帐发票要有经手人和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证,所有开支先交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不合理的开支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4、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监督,重大经费的支出情况须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编制好会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次月7日前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
5、添置办公用品坚持做到简朴、适用,并由局办公室统一计划办理,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6、因公事出差,预借差旅费须经局长同意,分管副局长审批。出差发票必须在出差后三天内审批报帐。
7、下乡车票必须逐日填写时间、地点、事项,并经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当月报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8、凡属本局水利经费(含材料)支出,必须先派出技术人员到实地调查、制订计划,然后集体研究,统一审批。
9、下乡补助按县统一规定执行。
10、在岗技术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局内的设计任务,不得以本局名义私自承揽对外项目设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准对外提供设计资料和有关设备,如有发现,以停薪停职论处。经同意的对外项目设计,对参与设计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
11、本局干部职工(含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一律按县规定的医保办法处理。
12、职工福利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后,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办理。
13、凡因局工作需要接待外单位来人客时,必须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原则上在局食堂用餐,接待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相关人员作陪,严禁一客多陪,大吃大喝。
14、局股室电话,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杜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门卫只接不打。干部职工如因工作或紧急事务需要使用长途电话的,须经领导同意,并予以登记。
15、私人借款,须报主要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每次借款不得超过本人的月工资,特殊情况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应在下月归还。
16、出差人员未报伙食补助的,按有关规定报销出差补助。
17、非水利专业的进修、培训和职称评定等费用一律自理。
18、工资改革或晋级情况必须向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