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1海门市统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统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1、统计局机关工作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指导、凭证和查考作用的文件、帐簿、电报、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要立卷、归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资料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各专业科室均要立卷、归档。另备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交综合科统一管理。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均要立卷、归档,由普查办统一管理。
(二)归档时间
1、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档案,在次年一季度立卷、归档。
2、统计业务工作档案,月报和季报的汇总报表、数据库于上报后7日内立卷、归档,基层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立卷、归档;年报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于上报后14日内立卷、归档;一次性调查的有关资料,在调查结束后14日内立卷、归档;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于次年6月30日前立卷、归档;与报表的有关方法制度说明、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同时立卷、归档。各科室在立卷、归档的同时将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资料、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交综合科。有关档案发生修改或变动的,应在3日内将变动后的资料归档,并交综合科和办公室。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档案,由普查中心分阶段立卷、归档,该项普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系统化整理、归档。
4、应立卷、归档的资料若未能如期归档,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查明原因,追究延误人员的责任。若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归档要求
1、需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图号正确,签署完整,装订整齐。
2、移交档案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清点、核对,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整理,符合要求要签发注明相关事项的回执,并在档案交接册上填记移交内容。
3、归档的同一档案原则上不少于两份,个别的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归档份数。
二、档案的保管
1、所有档案须指定专人、专柜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2、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各类档案要实行集体保管,分类整理,单独存放。要做好案卷排列和编制案卷目录工作,按短期、长期和永久保管期限分别管理。
3、对档案的调进、移出等变化要作好登记,经常清点核对,定期检查,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复制修补,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应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制
1、局内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档案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一般只允许查阅其工作范围内的档案。局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查阅目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借阅者及档案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借阅与归还日期。
3、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当面清点卷(份)数,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注销。
4、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3天,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5、借、查人员应爱护档案,并确保其安全,不准在文件材料上作任何标记,不得损坏档案。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抄录、拍照、复印或翻印。
6、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对符合规定前来借阅或查阅档案的人员,要热情诚恳,提供方便,节假日应能保证对档案的正常借阅或查阅服务,以免贻误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者,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
四、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文件的存、毁难以确定时,要坚持“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防止把有价值的文件销毁。
2、档案的销毁应经过严格鉴定,确已失去价值的档案,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3、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4、档案销毁现场应有二人以上监督,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2巴彦县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和经过整理汇总的各种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依法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不低于五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应长期保存;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各专业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专业和负责工作的各种统计资料,并对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归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进行搜集整理。
四、基层统计工作站需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磁介质数据资料等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建档管理。
五、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保密法规定,严格借阅手续,杜绝遗失现象。
六、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做好统计资料交接工作。
七、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及时向县档案局移交相关统计资料档案。
3北京市统计局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统计行政许可和统计行政管理事项的顺利实施,保证程序履行过程中有完整、规范、详实的文书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文书归档范围:
(一)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甲类(专门或主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法人机构)
申办人提交的如下申办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②申请报告;
③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有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情况有关材料;
⑦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2。乙类(从事某些范围或规模较小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
申办人提交的如下申办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②申请报告;
③法人资格证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或其隶属的法人机构授权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并为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保证材料;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有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申办人提交的如下申办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②调查方案;
③调查问卷、表格和访谈提纲;
④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
⑤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⑥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1.申办人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统计人员申领〈统计证〉登记表》;
2.申办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证书材料;
3.统计岗位培训成绩单;
4.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四)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核准
1.申请发表统计资料的函;
2.拟发布统计资料的全文;
3.《统计资料发表申报表》和审批表;
4.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行政管理文书归档范围:
(一)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审批
1.以部门名义签发的关于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函件;
2.统计调查项目设计方案;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
4.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备案
1.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函件;
2.统计调查方案;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
4.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管理文书归档要求:
(一)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管理文书的归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办法,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本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的部门要按照归档要求定期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二)文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的不同稿本为一件,并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打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立卷。
(三)文书应使用统一的档案封皮,书写工具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表。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的右上角(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写页码。
(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局关于文书归档期限管理办法进行保存。
(五)文书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便于查找利用,同时要严格执行借阅和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和损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六)销毁文书档案时,应按照本局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经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管理文书档案的全面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法规处、设计管理处按照各自所分管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对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
(三)每年形成的文书材料,由办理事项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在次年6月底前向局办公室移交归档,并填写移交清单和文书目录。
(四)责任部门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本局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五、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统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统计事业今后的发展提高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分管领导档案工作职责
1.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
2.将本局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定期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3.布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任务提出“收、管、用”要求,并组织监督、检查。
4.协调档案室与其他科室的关系。
5.组织开展本局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业务考核,落实奖惩。
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
2.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
3.对本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本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4.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5.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三、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1.统计局机关工作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指导、凭证和查考作用的文件、报表、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要立卷、归档,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2.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资料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各专业科室均要立卷、归档。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均要立卷、归档,由普查办统一管理。
(二)归档时间
1.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的档案,年终立卷、归档。
2.统计业务工作档案,年报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上报后14日内立卷、归档;一次性调查的有关资料,在调查结束后14日内立卷、归档;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于次年6月30日前立卷、归档;与报表的有关方法制度说明、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同时立卷、归档。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档案,由普查办分阶段立卷、归档,该项普查工作结束后,完成系统化整理、归档。
4.应立卷、归档的资料若未能如期归档,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查明原因,追究延误人员的责任。若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归档要求
1.需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图号正确,签署完整,装订整齐。
2.移交档案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清点、核对,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整理,符合要求要签发注明相关事项的回执。
四、档案的保管
1.所有档案须指定专人、专柜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2.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各门类档案要实行集体保管,分类整理,单独存放。要做好案卷排列和编制案卷目录工作,按短期、长期和永久保管期限分别管理。
3、对档案的调进、移出等变化要作好登记,经常清点核对,定期检查,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复制修补,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应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五、档案基本编目
1.案卷封面项目“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档号”等填写齐全。
2.案卷脊背项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等填写齐全。
3.档案盒封面和盒脊“全宗名称”、“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室)”、“盒号”等填写齐全。
4.以卷为单位的纸质文书档案采用“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页(张)号”的结构编制档号;以件为单位的纸质文书档案采用“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的结构编制档号;科技档案采用“类别号—项目号—案卷号—件、页(张)号”的结构编制档号。会计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材料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号。
5.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填写齐全完整、规范;机读目录符合《文书档案著录细则与机读目录数据交换格式》等的规定。
六、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制
1.局内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档案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一般只允许查阅其工作范围内的档案。局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查阅目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借阅者及档案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借阅与归还日期。
3.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当面清点卷(份)数,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注销。
4.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3天,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5.借、查人员应爱护档案,并确保其安全,不准在文件材料上作任何标记,不得损坏档案。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抄录、拍照、复印或翻印。
6.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对符合规定前来借阅或查阅档案的人员,要热情诚恳,提供方便,节假日应能保证对档案的正常借阅或查阅服务,以免贻误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者,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
七、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文件的存、毁难以确定时,要坚持“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防止把有价值的文件销毁。
2.档案的销毁应经过严格鉴定,确已失去价值的档案,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3.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4.档案销毁现场应有二人以上监督,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八、档案统计移交制度
(一)建立档案、资料的各种统计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和统计室藏档案、资料情况,做到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帐实相符。
(二)档案统计台帐的类型:档案总量统计、档案分类(门类、载体、保管期限)统计、基础设施统计、档案人员统计、室藏资料统计、提供利用档案统计、检索工具统计等。
(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报表。
(四)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按照县档案局的统一安排,向县档案局移交规定范围并符合案卷质量标准的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档案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遇有“帐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