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医疗废物规章制度
1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我院垃圾分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两大类,其中医疗废物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状态分固体和液体两种。 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固体废弃物——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含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垃圾袋在质量上要求不渗水。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都应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内,严禁将生活垃圾、放射废物、化学废物等混入医用废物中,各科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勤务中心定时清运。
二、生活垃圾按开封市城市垃圾处理原则,用黑色塑料袋存放,各科将其置放于指定垃圾堆放处由勤务中心统一回收上交环卫处收集。
三、普通医用垃圾如外科、妇产科、换药室、手术室的大量敷料和各种注射后的棉签等固体废弃物置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四、未接触病人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部分直接毁形后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抽血的一次性注射器需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先消毒后毁形,并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五、一次性输血袋,检验科大小便废弃物等均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六、各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放于固定位置,其中经毁形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由供应室定点回收;其它医用垃圾由专人收集转运。
七、医疗废物的院内运送必须遵循固定的路线,集中堆放于医院专设的医用垃圾房内,密闭保存,防止污染周围环境。黄色医疗废物转运箱应张贴标签,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集中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防止流失。开封市医用废弃物中心每三天上门收集处理。 以上垃圾处置方法要求各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管理,分门别类放置。坚决杜绝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外流,以防引起社会污染。
2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本站废物处置规章制度
一、各科收集存放
(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用不同颜色收集袋:黄色—医疗垃圾、黑色—生活垃圾);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并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二、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能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并使用有效的方式封口,同时应确保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三、医疗废物应由广州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的专人定期上门集中收集,交接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并按分类贴上标签、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检查包装物或容器是否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四、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一般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五、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六、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七、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八、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置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九、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十、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违法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011年1月本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