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流动党员规章制度
1镇流动党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党支部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记载清楚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实行有效管理。
二、流动党员要自觉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本人的思想和打工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每个支委每月与党员联系一次,支部每季组织党员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支部书记每季度汇报一次党员管理情况,若有党员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则党支部分别作调整登记,并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管理情况总结会交流经验推进工作。
四、流动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为锦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五、党委对遵纪守法并能对锦丰建设和家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2镇流动党员学习规章制度
一、党总支制订年度学习纲要,各支部要提出具体学习计划,同时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二、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
1、每月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2、每季度一次支委会(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以及重大问题,开好民主生活会)。
3、每半年一次党员大会(组织学习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并研究贯彻执行措施,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缺点和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
4、每季度一次党课(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等教育,不断提高党的思想觉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做到活动不缺席,学习有笔记,工作有成效。
3镇流动党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地、区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单位(包括下岗)或居住地,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
(1)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党员必须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
(2)要求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要求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书信或专程回来等,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
(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原单位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联系教育情况必须负责地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五、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六、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七、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由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九、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开展民主评议时,党支部应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与党支部联系的情况报告本支部党员。
十、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镇党委提出转正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一、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各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上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二、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三、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流动党员,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应在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同时报镇党委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支部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对外来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党组织应如实地、负责地为外来党员原所在在党组织提供。
十四、各支部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镇党委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并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使我镇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4镇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镇流动党员的规范化教育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按照党员动态管理机制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双向管理、共同教育。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从业特点和居住地点,在尊重流动党员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单位管理方式,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情况,强化跟踪管理,把每一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经常性管理之中。
3、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三、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流动党员要按时对《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送交审核,对不送交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2、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管理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流入后)要主动向党支部申报,填写《外出(来)流动党员申报登记卡》。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来)流动党员登记簿》,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流动原因、流动去向、联系方式、流动时间等情况,实行定期登记和动态登记相结合,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党委要设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按要求组织所属支部开展外出、流入党员排查,全面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详细登记在册,做到“六个掌握”,即: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外出时间、掌握所从事的职业、掌握流入地址、掌握联系办法、掌握党费缴纳情况。
3、建立党组织双向联系制度。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地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意见建议等。党支部在接受流入流动党员后,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查验党员身份,并就日常管理进行联系,做到“三沟通”,即:由于流入党员不负责任致使生产和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重大问题的要进行沟通;在流入地出现违法违纪事实的要进行沟通;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在群众中散步错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作为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4、建立关爱流动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把关爱流动党员纳入镇党委的关爱党员工作计划,真心关爱、真情帮扶流动党员中的困难群体。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党支部要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好服务,让流动党员在外工作生活“安心”。同时,党支部也要将困难外来流动党员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本地党员与外来流动党员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为外来流动党员开启维权通道,为他们提供劳动纠纷调解、司法援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5、创新流动党组织及党员作用发挥方式。在流动党员中积极开展“共产党员示范岗”、“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等活动,引导流动党员在生产生活中主动发挥作用,为身边的党员和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做联系服务群众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