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流方案
1基层工商人员分流方案
一、分流总数
按县级局公务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地方与上级工商局协商后定)。
二、分流对象
1、年龄对象。一般为50周岁以下,允许机关、基层分管领导有所突破。
2、职能对象。与食品监管职能关联度较高的机关和基层人员。
机关:分管局长;食品科(未设的如消保科)、市场科(涉及市场食品监管)、监管科(涉及食品广告监管)、注册科(涉及食品许可登记)、经检大队(涉及食品案件查处)、消协(涉及食品投诉调处)等相关人员。
基层:分管领导;专、兼职食品监管人员。
3、人员数量。机关、基层按公务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
三、分流办法
1、个人报名、单位或部门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相结合。
2、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父子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分流。
四、分流纪律
1、分流期间人事冻结。
2、人员一经确定,个人应无条件服从。
3、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大林改发〔20XX〕4号各有关林业局:
现将《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XX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改革人员安置通知抄送: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8月31日印发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林业局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工就业观念,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使分流职工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局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
(1)非机关职能机构剥离转为专业公司,其所属人员一并进入专业公司,从机关剥离进入专业公司的人员,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并在档案中保留原行政级别。
(2)对改革前在岗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向森林资源管护、防火、专业公司、接续产业等单位分流。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
(3)机关富余工人分流到专业公司或其它工人岗位。
(4)对机关工作人员转岗到地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其档案身份不变,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
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的,按大林集综[20XX]1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数不得突破20XX年7月20日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的安置指标。
(1)在改制过程中,林业局的一些小企业可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资产折算的方式安置职工,同时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必须经国家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优良资产可折价用于安置职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发[20XX]104、黑劳社发[20XX]12号、大署劳社发[20XX]9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20XX]104号、黑劳社发[20XX]12号、52号和大署劳社发[20XX]90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享受全残补助金待遇。
(3)女干部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按黑劳社发[20XX]68号文件规定,按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1)林业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2)林业局机关一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3)林业局内部退养人员,不得再返聘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1)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职工可以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林业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2)机关自谋职业人员与林业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林业局发放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金(含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过渡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补助金标准随之调整。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缴纳部分由林业局承担。享受此项政策的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
(3)鼓励职工自寻分流途径,对职工自己有安置接收单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保留其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7-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未竞聘上岗又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将本人档案移交到人力资源市场托管。(20XX年月8月31日—20XX年9月6日)制定宣传提纲,开展宣传动员。对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干部、职工、知青等统计工作。为方案实施做好各项准备。(20XX年9月7日—20XX年11月1日)在对企业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清理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安置,组织实施职工岗位竞聘上岗,分流富余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手续。(20XX年11月2日—20XX年11月30日)对分流人员、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对分流安置情况进行总结。
为确保此次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林业局要成立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检委、工会、审计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组成。此方案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分流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实施停止生产决定时仍在册的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公司级管理人员(含党组织书记及工会主席);
2、公司停止生产之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第二条分流安置途径
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由组织推荐并被集团公司本部或下属业务群本部录用的员工,经与本公司、集团公司或下属业务群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由新单位连续计算。不再适用本方案其他条款。
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公司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待遇(若同时符合本条㈢或者㈣款条件的员工,可自行选择相应条款办理):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㈢内部退养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员工,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内部退养,并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员工与公司协商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后,即享受内部退养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在本方案实施期内以书面形式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已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在退养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
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外的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经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㈤待岗对上述㈠、㈡、㈢、㈣条款以外的员工,享受待岗待遇,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待岗期间,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待岗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补偿总金额=法定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签约奖励金+再就业培训费+工作年限补贴+综合补贴费其中:
1、法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收入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4元)的,按2464元计算。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至本方案实施期满之日止。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本方案中其他涉及工作年限或服务年限计算的,皆按本规定执行);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收入。
3、签约奖励金:自本方案实施起7天内,员工与公司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12000元;第8天至15天内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6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4、再就业培训费:每人3000元(经推荐并被集团公司下属业务群以外子公司或业务群下属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除外)。
5、工作年限补贴⑴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补贴:员工月工资收入×(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12)。⑵经查实非中方投资单位委派,但属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3月31日以前)或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推荐至本公司,且未从原单位获得补偿的,根据相关凭证,由原单位承担、本公司代为支付原单位工作年限补贴:2464元×原单位工作年限。
6.综合补贴费
⑴体检费: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愿参加体检的,公司给予体检费1000元。
⑵综合工时一次性补贴=39元×停产前员工在本公司实际服务月数×岗位系数。其中,操作岗位员工系数为1.1;管理岗位员工系数为0.9。⑶结余福利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讨论确定。
第四条内部退养待遇
以签订协议当月个人养老金帐户数据为基准,参照本市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次核定,按月发放退养工资;退养期间,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公司参照执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办法
按本方案第二条第㈢款中有关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按以下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
1、一次性生活补贴=(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62%×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第四条规定计算“当月退养工资”。
2、在本方案实施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金”和“综合补贴费”。
第六条待岗待遇
本方案实施期满的次月(即****年**月**日)起的2年内,待岗员工待遇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第3年起,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待岗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
㈠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的员工,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退休除外),公司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㈡在本方案实施期内,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提供资料证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公司另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500元×结束劳动关系次月至本人哺乳期满当月的月数。
㈢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员工,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前本人提出辞职的,应与公司协商处理。
㈣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特殊困难情形的,按工会另行制订的《特殊困难员工补助办法》处理。
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结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结算至当月;经济补偿等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应付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或公司给员工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附则
㈠本方案解释权归公司****部。
㈡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处理。
㈢本方案实施期限:自20XX年11月**日起至20XX年12月**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