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报告
1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汇报
为创新粮食流通管理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XX]22号)要求,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结合我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
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内容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抽查事项
“双随机”抽查3项: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有省储备粮轮换任务的承储企业开展省储粮轮换专项检查。
四、抽查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名录库。以全局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具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库内人员;以河北省粮食系统应急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为依托组建涵盖全省粮食经营者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粮油市场主体名录库。
(二)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和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期间,省局每次检查从11个设区市及2个省直管县中随机抽取2个,然后再从我局建立的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中随机抽取设区市或2个省直管县中的5至8个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夏、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期间适逢省储粮轮换专项检查开展期间的,对有省储粮轮换任务的承储企业一并进行检查。
(三)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对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依法处理并公示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省粮食局成立由佟军亭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处、调控处、财会审计处、流通科技行业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加快机制建设。健全“双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按要求与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在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处处受到限制。
(三)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2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整改报告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中提到,“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这是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有效创新,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目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互相扯皮和基层力量不足,是行政执法监管的“顽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无疑为行政执法注射了一支强心针、兴奋剂,将有效遏制“顽疾”的产生和蔓延。
众所周知,现在一般行政执法都是由若干个部门同时干预,若干个领域参与管理。被管理者往往受到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检查和监督。区、街道甚至村委都设有职责雷同的行政执法岗位,都在检查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和难度,使执法力量过于分散,同时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出了问题推诿扯皮。
以深圳的“交通整治”问题为例,一条道路的交通管理可能涉及到交警、城管、交委、规土、消防等多家部门多头管理,甚至所涉的上下级部门都参与行政执法,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就是执法标准不一、权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等。
“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解决了“由谁管”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由计划经济产生下的行政执法四大顽疾饱受诟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转变行政执法职能,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明确由谁管的问题,将有效提升执法的效率,降低执法的成本。
“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解决了“该管谁”的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由于是随机抽取,有效避免了执法者和被检查者之间存在幕后交易的腐败现象。由谁去检查,该检查谁完全由系统说了算。同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明确权限,做好职责划分,让执法者明确了“该管谁”。
“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互相扯皮等顽疾带来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交错检查,管理混乱和无人担责等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于管理内容和职责将进一步细化,对于行政执法者来说,避免了多头、多层的重复管理,有效解决了该管什么的问题。特别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所带来的法律关系混乱,部门之间对于同样问题的解读和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解决了“灯下黑”的问题。行政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服务。因此,要把促进公民权利实现、增进老百姓福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监管部门对执法结果的处置一直讳莫如深,由于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让群众产生过多的猜疑。执法者也存在灯下黑和暗箱操作的问题。群众满意度的体现就是要公开透明的执法,让执法能在阳光下运作,让群众来监督整个执法过程,因此,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解决灯下黑问题的重要手段。
深圳虽然多年来在行政执法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但行政执法领域的乱象还说不上得到完全遏制。况且,深圳错综复杂的城市形态,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更多的“梗阻”。李总理吹响的号角,无疑是深圳改进行政执法制度的契机。如何祛除自身行政执法体制中的“毒瘤”,如果继续争当城市治理的标杆,深圳不容错过!
3建设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08号)和《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决定在全省安监系统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是指各级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及时公开检查对象,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的工作制度。建立“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任性、避免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多层次重复执法等现象的有力手段;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安监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各级安监部门要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推进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双随机、两公开”工作范围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范围。
1.上一年度和当年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两化”体系数据反映出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
3.结合工作部署,进行专项整治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随机抽取的监管执法人员和专家范围。
随机抽取的监管执法人员为各级安监部门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原则上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公开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开。
(四)公开执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结束后,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双随机、两公开”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检查下列对象和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及安全投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和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3.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5.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佩戴使用情况;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两化”系统运行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以及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7.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高风险物品的分级监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8.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管理状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等情况;
9.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检查的情况。
四、“双随机、两公开”制度实施程序
1.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事项。在执法检查前,各监管执法机构根据年度执法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两化”体系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人员从本通知第三条执法检查内容中以及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事项,进行执法检查。
2.随机抽取监管执法人员。各监管执法机构依据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和监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任务需要,从监管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确定后,“双随机”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两化”监管端移动客户端告知执法人员相关检查信息。执法人员也可从“两化”管理系统登录页面上下载监管端移动客户端APP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并通过APP进行执法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3.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各监管执法机构按照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技术特点,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凡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被抽查的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国家专家库有关专家。
4.及时公开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机构应当提前15日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并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运用“双随机”方式选定被检查对象后,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公开被检查对象名单,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5.依法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同时,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6.公开检查结果。执法检查结束后,监管执法机构要于7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两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内设机构和具体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将其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和引导,强化守法自律意识和接受执法监督的自觉性。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不断改革完善。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