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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全科医生实施方案

时间: 03-29 栏目:方案

1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XX〕14号)的精神和国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XX〕6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XX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和人数

20XX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人数300人,其中西医类别助理全科200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100人。培训对象为自治区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具有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学历的在职临床医师;已取得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在职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标准

培训内容和标准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方式

全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自治区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轮转培训。

四、培训年限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为2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延长培养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参加业务学习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和培训指标完成情况等;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培训过程考核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学员培训期间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习期满后,需参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颁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XX〕55号)要求,20XX年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提供专项补助资金,共拨付我区专项资金600万元。经费使用要求如下:

(一)根据20XX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招收分配计划,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全部拨付培训基地医院(详见附件2),由基地医院结合实际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20XX年新招收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培训期间,基地医院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和相关待遇按照自治区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卫科教发〔20XX〕22号)相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培训基地医院要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培督导组和指导组将不定期对各基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中医类别住培工作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责任。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分配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具体招收工作由各住培基地医院牵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招收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另行通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妥善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和工作任务重之间的矛盾,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实施单位,保证专款专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落实当地开展培训工作所需配套工作经费。培训基地要对中央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培训基地自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补助经费外,还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培训基地统一使用“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员招录、培训过程和考试考核等各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带教医师的管理,对培训基地培训质量及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规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委《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重点,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控制规模、蒙中西医并重。根据全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和农村牧区居民健康需求,结合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培养能力,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3”模式)为培养高素质全科医生的治本之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3+2”模式)为现阶段农村牧区基层全科医生培养的过渡期补充措施,处理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关系,严格控制比例,科学编制本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注重实效、保证质量。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要求,规范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招收、过程管理、培训考核等各个环节,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二、工作目标

项目实施期限暂定10年。2016年起,以苏木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兼顾有需求的嘎查村卫生室等其他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到2020年,原则上所有新进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疗岗位的高职(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均需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到2025年,初步形成以“5+3”全科医生为主体,以“3+2”助理全科医生为补充的全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农村牧区基层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对象。主要为西医临床医学、蒙医、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及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具体实际需求,可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具备临床医学、蒙医、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要求,且取得临床医学、蒙医、中医学类专业成人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培训模式。“3+2”是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3年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采取全脱产连续培训方式,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三)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临床培训、基础实践、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综合素质课程培训。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适当增加培训内容。

(四)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并结合具体实际,制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组织遴选认定本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其中,西医临床培养基地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旗县级综合医院为主,蒙医、中医临床培养基地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蒙医、中医综合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旗县级蒙医、中医综合医院为主。要充分发挥已投资建设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作用,做好培训基地的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培训教学相关设施与条件,加强准入和运行监管,执行不合格培训基地的退出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动态管理。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示范基地。区域内可以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五)培训招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与考核工作。具体招收工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的宣传、推荐、组织报名、初步审核等相关招收工作。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和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六)培训考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出科考核等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及结业考核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项目启动(2016年12月30日前)。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修改意见,进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组织专家,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评审认定自治区西医、蒙医、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并公布基地名单,同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项目实施(2017年年初至2026年年底,试行期10年)。完成每年招收计划任务,不断完善配套文件政策制度,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内容及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强化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及评估督导,加强师资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完成培训各项工作任务。

中期评估(2020年底)。对“十三五”期间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十四五”规划奠定基础。

项目终期评估(2026年年底)。对项目的质量、效果、预期目标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按照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卫生计生、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纳入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医院、科室分级管理体系,实行院长(一把手)及科室主任责任制,设立专门职能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质量控制,强化督导评估,提升培训质量水平,推动全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二)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培训对象及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三)人员管理与待遇保障。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四)政策保障。培训期间,学员可在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执行。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限定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单位委派人员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服务一定年限。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有利于助理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支持培训基地与有关高职院校、本科高校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探索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成人本科学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施行“乡管村用”,并制订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补助政策。支持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条件的助理全科医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可根据其临床实践能力,适当减少培训时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3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方案

助理全科医生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基层全科医生队伍的重要补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3〕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重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规划项目实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需求导向,控制规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本地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地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规划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高素质全科医生的治本之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是现阶段农村基层全科医生培养的过渡期补充措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比例,处理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3+2”)与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3”)的关系。

(三)坚持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要求,规范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招收、过程管理、培训考核等各个环节,加强师资和培训基地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三、工作目标

项目实施期限暂定10年。2016年起,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兼顾有需求的村卫生室等其他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到2020年,原则上所有新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疗岗位的高职(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均需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到2025年,初步形成以“5+3”全科医生为主体,以“3+2”助理全科医生为补充的全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四、培训要求

(一)培训对象。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

(二)培训模式。“3+2”是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3年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三)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培训内容。

(四)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组织遴选认定本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其中,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以县级综合性医院为主,中医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以县级中医院为主,充分发挥已投资建设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作用。做好培训基地的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培训教学相关设施与条件,加强准入和运行监管,建立不合格基地的退出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五)培训招收与考核。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与考核工作。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和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实施,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共同做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要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和激励机制,健全培训体系,严格培训质量控制,强化实施监测与督导评估,提高培训水平,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推动本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二)人员管理与待遇保障。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

(三)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培训对象及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

(四)政策保障。培训期间,学员可在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执行。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单位委派人员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有利于助理全科医生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培训基地与有关高职院校、本科高校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探索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成人本科学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实行“乡管村用”,并制订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助理全科医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可根据其临床实践能力,适当减少培训时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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