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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时间: 02-06 栏目:信函

1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对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防范鱼苗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发生,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水产品(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甲方)和生产单位和个人(乙方)签订后执行。

一、甲方负责做好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单位或生产者规范使用渔药及鱼用生物制品。

二、乙方为本单位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鱼类疾病的防控工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XX)等有关规定,规范水产养殖生产与渔药使用,疫病防治应对症用药,并严格按照渔药的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规定进行使用。

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人用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四、乙方要严格遵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五、乙方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CNY5072-20XX)有关规定,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六、乙方应当依照农业部颁布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鱼类,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鱼类尸体应采取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得乱丢乱抛。

七、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严格执行渔药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严禁使用未经国家审定公布允许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销售尚处于休药期的水产品,确保所生产的鱼苗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备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农)水产品质量

生产单位(章)

甲方

安全监管站(章)

2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关文件,全面落实《xx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程监管,分段监控,群防群控,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通过建立完善监管责任制和监管网络,加强和完善各种监控机制,强化责任,加强水产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逐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的鱼药、饲料的违法行为,提高水产品安全系数和水产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能力,确保全年无水产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

二、工作责任

1、建立和完善水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网络。层层建立责任制网络,做到责任分明,职责明确。

2、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是本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要经常过问水产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积极开展水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办宣传栏、橱窗和印发宣传资料、上街宣传等宣传方式,宣传和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4、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开展水产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小结以及水产品检测、检疫、统计数据等信息要及时向市水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保证水产品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和畅通。

5、积极推进健康养殖模式。主动开展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扩大无公害水产品和养殖示范基地范围和面积,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6、加强鱼类养殖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用药记录”、“产品标签”三项制度。

7、加强水产品源头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鱼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违禁鱼药、饲料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与使用。

8、认真落实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办证条件,对外地购进的苗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9、认真落实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开展水产品的检疫和检测工作,在通羊城区内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0、定期参加与水产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xx县水产局

负责人(签字):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3无公害水产品安全生产责任书

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百姓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xx市xx区xx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xx镇渔业协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鱼药使用准则

1、鱼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鱼药。

2、无公害水产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进行健康养殖,注重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混养和密养,使用高效,低残留鱼药。

3、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23种农药。

4、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鱼用药物使用准则[SC1051-200T]】的规定。

二、饲料使用准则

1、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作为防治疾病或促进生长的目的。

3、其他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鱼用药物使用准则[SC1051-20XX]】的规定。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

5、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鱼用药物使用准则[SC1052-20XX]】的规定。

三、肥料使用准则

1、允许使用的有机肥有堆肥,绿肥,沼气肥,发酵粪等。

2、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有尿素,硫酸铵,碳铵酸铵,氯化铵,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石灰,碳酸钙和一些复合无机肥料。

3、肥料的使用方法及施用量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1016,5-19XX]】要求进行。

四、必须每日做好《生产记录》,如饲料及鱼药用量用法,水质,水温,天气,休药期,轮捕轮放,化肥及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情况如实记载,产品质量必须是可追溯性。生产记录由记录人签名负责,建档保持两年,不得弄虚作假。

五、合作社检测人员暂时由副会长xx担任。

六、法律责任

如出现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或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水产养殖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合作社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户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宣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全市水产品市场竞争力,宣威市的水产养殖单位(个人)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按有关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标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二、水产养殖水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XX)等标准,决不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做到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水产养殖使用的种苗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不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引进、养殖外来物种(如食人鱼、鳄龟等)。

四、水产养殖生产按照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操作。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种苗来源及生产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保持至该批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自觉执行水产品销售检验制度,不合格水产品不得对外销售。使用水产养殖用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鱼药使用标准》(NY5071-20XX)。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决不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不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严格按照水产养殖用药说明书的要求或在鱼病防治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六、使用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XX)。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决不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决不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七、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及药物残留检测。

八、对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产养殖单位(个人)无条件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责任书一式二份,监管部门和承诺人(单位)各执一份。

监管部门(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责任人(单位)(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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