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1乡(镇)村民委员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彻底杜绝各类违法占地发生,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照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签订本责任书双方
责任监督方:村民委员会
责任监督方:村民小组
二、基本农田坐落:
三、基本农田面积、地块
本责任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共公顷,其中各片(块)情况:
公顷片(块)公顷片(块)公顷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时间
五、保护措施及要求
1.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等级“一年一评”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档案,向承办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发保护通知书,落实保护责任。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检查农田情况。
3.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保护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提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六、双方职责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新农场建设规划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村、组不得擅自将耕地划为宅基地。
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擅自占用耕地高非农建设,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取土、烧砖和种果、植树、挖塘养殖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村干部对责任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查处。
稳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保护率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八、村民小组责任人应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巡查保护,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各农户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执行情况等。
责任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管理,做到相互监督,负责日常巡查管理事物。如发现有违反上述各项内容者,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迅速依法采取措施。否则,应各负行政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乡(镇)国土所、村民委员会一份,一份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留档备案。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村民委员会(签章)章责任人:
责任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乡(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共块,涉及农户共户。为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及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如下:
一、保护措施
1、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和界桩。
2、保护责任落实到户,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动员社会和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4、严格执行国和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粮林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委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村委会的权利:
1、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及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2、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查处。
3、对造成基本农田损害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对受损害方进行赔偿。
4、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的,有权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交由村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5、对造成基本农田质量明显降低的使用责任人,有权要求其加强保护、培肥地力。
6、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施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和堆放城市垃圾、污泥的,有权组织村民拒绝。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有权代表村民依法争取村集体及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的义务:
1、保护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对上级开展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有如实汇报。
2、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鼓励和指导土地承包经营者使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4、严格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要求。
5、对上级开展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如实汇报。
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接受调查处理。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代表村民依法争取村集体及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村民的权利及义务
(一)农村村民的权利:
1、享有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流转权。
2、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及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3、所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进行赔偿。
4、所承包的基本农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承包的基本农田交回或被依法收回时,因承包人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村民的义务:
1、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负责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中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管护。
2、维持所承包的基本农田的耕作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和挖鱼塘、植树造林、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基本农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保持和培肥所承包的基本农田的肥力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5、不得闲置和荒芜所承包的基本农田。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基本农田保护得力和提高地力成绩显著的,乡政府应给予奖励。
2、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4、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其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签订本责任书双方
责任监督方:关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承担方:村(居)(以下简称乙方)
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根据甲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求,乙方辖区现有耕地面积为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亩,计幅保护块;耕地面积在年度内要稳定在亩,基本农田保护块的地力等级在年度内有所提高。
三、保护措施
1、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等级“一年一评”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档案,向承包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发保护通知书,落实保护责任。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农田情况。
3、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保护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其中涉及耕地的,按“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提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定期对乙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乙方基本农田保护片规划的调整补划方案,统筹组织基本农田建设。
乙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本村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实施工作,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地力不降低,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定期向甲方报告基本农田情况,及时回报并制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五、奖惩事项
1、乙方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甲方给予奖励。
2、乙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基本农田被侵占、破坏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追究保护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关口镇人民政府(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关口镇村(社区)(盖章)
代表(签字):
20XX年2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