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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责任书

时间: 01-17 栏目:信函

1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XX年5月

2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

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3文物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

XX村村委会: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文物的力度,做好我街道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特颁发本责任状。

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XX书院》文物点等委托你村管理与保护。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安全,切实做好文物的防火与防盗等工作。当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或发生文物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若需维修,则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并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五、经常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宗教道德教育,自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签定双方各执一份。

XX办事处主任:

村委会主任: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持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整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

二、安全责任

(一)、区社发局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要求,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文物安全工作。

2、切实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看护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条例指导工作,增强看护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分解任务,落实措施,与各级文物看护员签订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5、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文物看护员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看护工作中,确保文物安全。

2、负责文物日常巡查看护工作,熟悉文物本体周围地形地势,以及所有周边道路的布局和走向,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杜绝盗掘、盗窃等破坏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文物的日常轮值、看护巡查工作,认真填写日常巡查工作记录表,保持文物周围环境整洁,发现隐患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预防文物盗掘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文物盗掘,应立即向区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

5、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时,必须立即告知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出处理。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社发局负责人与文物看护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下达责任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承担责任方:

责任人签名:

20XX年9月28日

看护员:

责任人签名:

20XX年9月28日

5永靖县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确保我县古文化遗址、石窟等文物安全,永靖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特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县政府职责:

1、负责将上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指示等及时传达给乙方,并根据本县实际作出决定,指导乙方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2、每年按季度派出文物保护专职人员深入各乡(镇)掌握文物安全动态,检查督促,协助乙方落实防范保护措施。

3、一旦发生文物安全方面的问题,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派出有关单位、专业人员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经常深入村社检查部署,建立村级保护组织,签订责任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2、认真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每年年初在乡(镇)举行一次《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文物安全意识,遵纪守法,特别是教育包村干部对本村的文物安全负全责。一旦发生文物盗挖案件时,须在24小时之内务必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在农田基本建设中要注意文物保护工作,农田基本建设部署要避开已明确的古文化遗址、墓葬。在基本建设中若发现文物古迹应立即停止基建,保护现场,报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各乡(镇)都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在责任期内对保护文物有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批准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如果玩忽职守,在任期内发生文物盗挖案件、倒卖文物知情不报和隐瞒事件,使国家文物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以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期内如有人事变动由接任代表负责)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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