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情况说明
1纠纷情况说明
羊街镇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调解人卯昌云的申请书后,于20XX年4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卯昌云和李太青)进行调解,调解地点为羊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经调解员采取避实击虚,以案说法等措施,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无恐吓、威逼等手段,并且调解协议内容由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经双方确认后签字(李太青本人不会写字,由调解员代签),李太青本人亲自盖手印,以示确认。
本次调解过程合法、合规,均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2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
东山街道办事处方顶社区居民徐孝兰因土地纠纷问题,多次到区里上访,甚至直接找到区领导反映问题。东山办事处对该信访件极为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走访社区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该土地纠纷情况如下:
方顶社区徐、李、宋三家原有三块面积相等的相邻的宅基地,均为南北长157米,东西宽3.3米,徐家西面紧邻一条宽2米的道路。为方便盖房子,三家经协商,同意互换为每户南北长52米,东西宽9.9米的长方形宅基地。
徐家较为难缠,为了多争取盖房面积,向李、宋两家索要更多面积的土地。宋家是外地迁徙户,为了息事宁人,且李家想促成此事以便尽快盖房,最终李、宋两家共给了徐家南北长17米、东西宽9.9米的地,其中两家各出8.5*9.9平方米;徐家更为霸道,以现有的土地都被儿女占据为由,向李、宋两家索要土地给自己盖房。遭到宋家拒绝,李家仍是为了能尽快盖房,做出妥协,给了徐家南北长13米,东西宽9.9米的地。原本三家应有宅基地面积均为514.8平方米,现徐家有811.8平方米,李家有217.8平方米,宋家有346.5平方米。
此时,为防止徐家进一步索要土地,李、宋两家要求徐家写了一个条子,记述了徐家两次索要土地的事情。现在,徐家以此条子为依据,不断要求多给南北长13米、东西宽9.9米的地,李、宋两家不同意,徐就采取上访等方式索要。
东山办事处研究决定,该条子划定宅基地范围不明,并且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支持徐家的做法。我们将继续对徐家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平息此次矛盾,如徐家继续无理取闹,建议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徐家依法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此类无理取闹,甚至干扰区里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3劳动合同纠纷情况说明
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人于20XX年2月15日离开鼎信所,后来进行档案交接约1个星期,移交均办理结束。当时鼎信替本人缴纳的20XX年度医疗保险,我已全额归还(实际只需偿还9个半月医疗)。我的记忆中应该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我从学校毕业统一发放的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就是镇江市人才市场的劳动合同。学校统一发放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违约金为1000元;市人才市场的合同服务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违约金好像是600元/月。于今年12月初本人咨询过律师,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主要看合同内容专项培训、商业机密,如果有这两条,单位需向个人支付商业机密保密费,否则这条并不存在),所以本人无需支付任何的所谓违约金。
鼎信所与本人最大的矛盾点在于:认为我抢鼎信所得业务,其实我并未抢其业务,当时鼎信所有部分审计业务是该所得一个员工的业务,所以其他人并不认识这些企业的人员同时也未去过这些企业,后来这位员工在我之前转到其他所,已把业务带走,之后我也离开鼎信所,那位员工考虑给我一些基础就把部分客户转交给我,所以并不存在我抢鼎信所得业务。
至今本人档案关系未能从鼎信所转出,特申请市注协领导予以帮助调解,将本人档案转出。
申请人:唐万荣
20XX年12月10日
4医患纠纷情况说明
Xxx,女,40岁,xxx乡xxx村人。
20XX年2月20日上午9时,患者因“轻微规律宫缩4小时”为主诉入院,接诊医生xxx,科主任xxx,护士xxx,制定诊疗计划,经输液治疗,因只有轻度宫缩,下午16时患者要求出院。21日上午10时30分因羊水早破再次入院,给予输液治疗并于上午11时55分顺产一男婴,情况良好。产后15分钟阴道出血量多,经肌注缩宫素,出血量减少,12时50分出血再次增多,给予宫体肌注垂体后叶素2支,并于13时15分转县人民医院。
20XX年2月21日下午15时,患者xxx以“产后3小时,阴道出血3小时”为主诉,由xxx卫生院护送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xxx主治医师、护士xxx接诊后发现患者被褥、衣裤大片血迹,面色、眼睑苍白,口唇发绀、四肢冰冷,立即制定诊疗计划并告病危,上报医院请医院专家会诊并参与抢救。约下午15点20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40分钟后出现心跳但无呼吸、血压,瞳孔散大,将病情告知家属,家属商量后要求切除子宫并签字。在手术室及外科医生协助下护送至手术室,重症监护下仅有心跳,其他指征均无,导致子宫切除手术无法进行。诊断产后大出血、DIC、脑死亡、肾衰、子宫后壁肌瘤。边抢救边将病情告知家属。下午17点33分家属签字放弃治疗。
2月23日,患者家属来卫生局反映情况,卫生局医政股有关人员对其家属进行了接待,讲解了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家属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下午3点由卫生局开据医疗技术鉴定委托书,家属自行去xxx做尸体解剖,查明死因。
20XX年3月27日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xxx系失血性休克、DIC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目前,患方已起诉xxx卫生院及尉氏县人民医院,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