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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情况说明

时间: 02-01 栏目:情况说明

1公司报废资产处理的说明

20XX年X月XXX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分公司20XX-20XX年报废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有加油机30台;泵3台;发电机3台已超使用期且性能已不符合目前使用需求,经分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后,决定对以上资产进行报废处理。20XX年X月X日,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相关人员等,根据资产现状确定处置价格,由分公司领导监督,XXXX公司和XXX公司参与竞争,价高者得,最终报废资产已XX元(打包价格)由XXX收得。

以上为报废固定资处置情况说明。

签字:

X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2关于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的情况说明

20XX年10月15日惠通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惠通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有5台台式电脑(联想)、3台笔记本电脑(惠普)和1台喷墨打印机(佳能)已超期使用,经过设备报废技术审查,以上设备目前配置、性能已不符合目前使用需求,没有升级的意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根据《惠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组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及财务相关人员,对报废资产在原报废净值的基础上,根据资产现状确定处置价格,其中:台式电脑200元每台、笔记本电脑500元每台、打印机200;采用投标的方式进行拍卖,经过对以上报废资进行公示。在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监察人员、财务相关人员及投标共同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开标,由价高者得。通过投标拍卖了3台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其它4台台式电脑和1台打印机落拍,为报废资产待处理。

20XX年10月15日惠通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惠通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有5台台式电脑(联想)、3台笔记本电脑(惠普)和1台喷墨打印机(佳能)已超期使用,经过设备报废技术审查,以上设备属低配置、性能差,且升级意义不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及财务相关人员,对报废资产在原报废净值的基础上浮70%定基准价,其起拍价为台式电脑200元每台、笔记本电脑500元每台、打印机200;采用投标的方式进行拍卖,经过对以上报废资进行公示。在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监察人员、财务相关人员及投标共同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开标,由价高者得。通过投标拍卖了3台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其它4台台式电脑和1台打印机落拍,为报废资产待处理。以上为报废固定资处置情况说明。

签字:

二○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3关于本公司无法提供资产报告说明

石狮市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在股权转让申请资料中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原因如下:

一、本公司为贸易公司主要通过实体店销售服装,没有生产设备,故无法提供机器设备评估报告。

二、本公司经营地址: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下路31幢楼,该场所非本公司所有,是向庄永芳承租。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其相对应的资产评估报告。综上所述,因此本公司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4关于改制时公司购买资产情况的说明

公司九九年八月依据按市政府唐政发<20XX>46号《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小型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简称46号文件)的精神改制股份合作制体制。由于当时运作时的不规范和对政策理解的偏颇,至今对公司资产购买存在许多误解。误认为公司仍欠上交180万元。特对此进行说明:

政策解读错误的起因:改制时在九九年六月机械电子局杨英葆与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殿平签订了出售净资产收入与无偿使用的协议,当时确定净资产总额为2283667.45元,视同一次交清优惠20%,资产优惠45.67万元后总额为1826933.90元。也就是后来错误的理解应上交的180万元。公司实际上房产都是负资产后才通过房产登记程序免费取得的。那么怎么还有那么多的国有资产呢怎么谈的上交180万元呢。工促局事后又让我们交了162万元。

该协议对政策的解读是非常错误的。

没有分清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改制中公司有形资产唐国资认(20XX)37号确认为负值812810.86元,在财政局资产划转通知单中也反映了资产情况。根据谁所有谁负责的精神,政策规定资产为负值时可将土地资产纳入总资产,当时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按规定政策性核减项目(如报废和呆坏帐等)计3989910.69元,冲减后资产为2283667.45元,这里的资产总额均为无形资产,即土地资产。

对有形资产由财政管理,机械电子局撤销时,财政局的企业处齐处曾与我公司进行联系讨论此事,弄清资产性质后,财政局从不再提及此事。

无形资产由土地部门管理,我们在购买土地时提及到优惠20%的政策。土地部门的答复是,土地资产只能按国家土地政策进行管理和转让,政策中的优惠只能针对地上附着物等有形资产。

这种错误解读,在政策执行上也不具可操作性。我们是20XX年购买的土地,当时再次进行了评估(因政策规定评估有效期是半年),最后我们用国家规定的改制企业40%出让金595111元购买了公司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政策规定免4%的契税)。如按当时评估土地地价当时购买则要92万元。如果按错误的解读,资产为2283667.45元,自己花92万元后购买土地后,还要再上交180万元,总额要达到272万元,远远高于228万元。我们不但得不到优惠20%给予45.67万元政策的照顾,还要多上交,逻辑上显然是错误的,违反改制政策初衷,且执行中不具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公司在改制后,欠上交180万元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症结是99年6月份市机械电子局局长与当时的公司法人对政策错误解读,并在错误解读的基础上签订了错误的协议铸成了现在的误解。

我们认为这种误解应予消除。

理解可能不全面,仅供领导参考。

二○XX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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