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顾问合同
1私人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职业: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
四)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免费代理参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案件;
(六)办理双方另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每年不超过12件;申请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4份;免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的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每年不超过1件
第五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为:通过电话解答或由甲方亲自到乙方律师办公所在地当面解答(每次解答最长不得超过一小时);乙方律师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所在地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的由甲方亲自到乙方律师办公所在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
第六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费3600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要聘请乙方律师完成的,甲方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乙方律师应认真完成受委托事项:
(一)超越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的诉讼、仲裁和需要调解的案件;
(二)调查取证;
(三)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第九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乙方律师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直接向甲方收取费用;
(二)不得向甲方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甲方的经济利益;
(三)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甲方有损害的利益;
(四)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甲方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五)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甲方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六)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七)不得持有甲方文件的原件;
(八)不得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私人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QQ号: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刘赞柱律师
住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QQ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法律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刘赞柱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口头及书面两种形式;
2、为甲方研究、策划、分析并解决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名誉权、姓名权、知识产权、消费、债权债务、买房、卖房、投资、购车、继承、抚养、赡养、婚姻、劳动、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事务;
3、为甲方起草、修改、审核各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在甲方需要时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进行谈判。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尽量避免给甲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为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发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律师函、律师声明;
5、以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身份维护甲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6、协助甲方办理涉及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继承、赠与等手续;
7、为甲方办理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尽职调查、谈判、律师见证、调解、办理手续、商务代理;
8、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
9、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合法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三百元。
第五条 有关法律服务场所及方式方法的说明
1、除按事务性质决定乙方律师须现场/实地办公外,乙方可优先选择律师事务所为提供法律服务场所;
2、为便利、快捷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甲乙双方尽可能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形式和交流工具,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平台/邮政专递/预约会见等;简易问题随时回复处理,疑难复杂事务或遇乙方律师异地出差/时间冲突等情形,另行议定或临时指派。
3、乙方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对可能存在的利用不正当途径和手段或者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和要求,经提示和拒绝甲方如仍坚持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服务。
第六条 有关费用标准和支付
1、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为免费服务,不限次数,其它具体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声明;律师尽职调查;律师见证;谈判;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予以优惠。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具体法律事务而发生的鉴定、翻译、查询费、复印费等第三方收费以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之家庭成员或甲方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家庭成员和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或其开办的经营组织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刘赞柱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单位或法律支持单位。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聘请担任甲方私人法律顾问后,对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日 月
3私人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河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刘凯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每年不超过5件;申请出具律师函4份。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甲方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xx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可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甲方之直系亲属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70%予以优惠。
第八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上海允正律师事务所陆欣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第十条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xx年。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河北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