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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时间: 09-24 栏目:信函

1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做单位):

乙方(承揽单位):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承揽加工塔吊零部件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甲、乙双方可能存在长期加工承揽合作关系,双方约定,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期间内(以下简称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的一切加工承揽事宜按照本协议执行。

二、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纲领性协议,甲、乙双方根据每次加工承揽内容另行签订补充性条款或文件。

三、乙方特指定xx为本协议期间乙方的代理人,凡本协议期间该代理人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协议或履行与加工承揽协议有关事宜,均认定为甲方行为,如该代理人不再担任乙方代理人的,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自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该代理人代理权解除;乙方指派其他人员代为签署材料、收送货、领取款项等履行与加工承揽协议有关事宜的,应加盖公章进行特别授权,并注明授权内容。

四、本协议期间,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向乙方委托加工承揽事宜,委托次数与承揽内容由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决定。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参数揽加工零部件,加工承揽内容的具体规格参数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协议、文件、图纸、协议等确定。

六、加工承揽报酬、加工承揽结果交付期限由双方另行签订的附件或协议确定。

七、加工承揽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并应妥善保管,乙方领取加工承揽材料时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加工承揽材料的数量、质量、材质、规格、型号等有关参数。

八、验收标准:双方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收入库。

九、结算方式:

1、承揽结束后,甲方提供的加工承揽材料有剩余的,乙方应全部返还甲方,否则乙方不得要求结算。

2、乙方持增值税发票至甲方处,经甲方核对无误并后,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xx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承揽费用。

十、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1/2)付款方式:

1、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由前述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接收。

十一、运输及风险负担:

1、乙方负责从甲方处自提加工承揽材料并自行装车,乙方负担运费。

2、乙方应在加工承揽期限内将合格的加工承揽结果运输至甲方处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乙方负担运费。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后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排,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破坏甲方正常秩序。

4、承揽材料的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承揽材料及成果在装车、卸货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从事前述行为过程中受到其他损失的自行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十二、保证金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万元作为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的,则甲方有权就相关损失及违约金优先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保证金因抵扣后不足5万的,乙方应于甲方抵扣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补足;如保证金被法院查封的,乙方应重新缴纳。

2、保证金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该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返还时乙方不收取利息。

十三、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承揽标的额一半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1、乙方擅自更换材料或者未妥善保管造成材料损坏的;

2、乙方交付的承揽成果不符合协议要求或乙方延期交付承揽成果的;

3、保证金抵扣后,乙方未及时补足的。

十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交付的承揽结果(包括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不符合要求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材料损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违约损失等)并承担违约责任。

2、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查封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圆珠铜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若承揽方加工的质量不符合定作方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承揽方应无条件重作、修理或更换更换。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承揽方包公包料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必须进行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人履行,且不得自行或为其他任何第三人生产或加工定作方所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产品,并不得将定作方所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生产出来的产品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自行销售或做其他处理。

3.定作方应按每批需要加工生产的圆珠铜工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尽快提供给承揽方加工生产。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六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以每批《订单》要求为准(具体要求包括产品名称、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单价、加工费用),加工生产完成后将定作物送交至定作人指定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4-6层深圳市福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第七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普通塑料包装,该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八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承揽方负责将加工完毕的圆珠铜工运输至定作方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按月进行结算,承揽方应于每月五日前(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向定作方提供加盖其财务章的上月加工费《对账单》原件,定作方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无异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加工费用给承揽方。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1000元;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20%(10%~30%)或酬金总额的50%(20%~60%)的违约金。

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承揽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约定,需直接赔偿定作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50%(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四、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五、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2)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7月1日止,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上述《对账单》、《订单》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定作方(签章):

代表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承揽方(签章):xxxx

xx年xx月xx日

3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1.1品名:桑蚕丝米兰时装裙

1.2规格:XL(15号:175/100A)

1.3数量:承揽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乙方)

1.4备注:V领,领口、腰间钉珠,侧边有拉链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整(480*300=14400元)

2.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

2.3付款时间:2012年3月15日付90%,其余10%保证金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面料:桑蚕100%里料:涤纶100%

3.2技术标准:5A级桑蚕丝蛋白纤维国际标准活性染色技术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乙方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5日内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

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甲方负责提供服装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

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5.3乙方必须对材料和图纸的技术性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验收

6.2验收方法: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2012年3月12日

6.4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

6.5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

6.6如使用后3日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双方就服装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提取服装的时间和地点

7.1由甲方自提服装。

7.1.1自提服装的时间:2012年3月15日

7.1.2自提服装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仓库

7.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采用立体包装,并且必须是真空包装,一件一包。

8.2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定作物的保修

10.1服装保修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共三个月。

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条定金

11.1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肆万元整(40000元)

11.2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2012年2月12日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服装,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2交付服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服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服装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2.4逾期交付服装,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服装总价的20%违约金。

12.5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服装,甲方有权拒收。

12.6不能交付服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服装总价的20%的违约金。

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包装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中途变更服装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3.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服装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4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

13.5无故拒绝接收服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6变更交付服装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委托代理人:赵晓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芙蓉街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

电话:

电话: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

银行账号:

账号:

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6日

4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1.1品名:桑蚕丝米兰时装裙

1.2规格:XL(15号:175/100A)

1.3数量:承揽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乙方)

1.4备注:V领,领口、腰间钉珠,侧边有拉链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整(480*300=14400元)

2.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

2.3付款时间:2012年3月15日付90%,其余10%保证金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面料:桑蚕100%里料:涤纶100%

3.2技术标准:5A级桑蚕丝蛋白纤维国际标准活性染色技术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乙方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5日内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

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甲方负责提供服装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

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5.3乙方必须对材料和图纸的技术性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验收

6.2验收方法: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2012年3月12日

6.4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

6.5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

6.6如使用后3日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双方就服装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提取服装的时间和地点

7.1由甲方自提服装。

7.1.1自提服装的时间:2012年3月15日

7.1.2自提服装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仓库

7.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采用立体包装,并且必须是真空包装,一件一包。

8.2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定作物的保修

10.1服装保修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共三个月。

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条定金

11.1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肆万元整(40000元)

11.2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2012年2月12日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服装,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2交付服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服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服装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2.4逾期交付服装,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服装总价的20%违约金。

12.5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服装,甲方有权拒收。

12.6不能交付服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服装总价的20%的违约金。

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包装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中途变更服装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3.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服装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4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

13.5无故拒绝接收服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6变更交付服装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委托代理人:赵晓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芙蓉街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

电话:

电话: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

银行账号:

账号:

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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