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维保合同
1消防系统维保合同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消防设备委托乙方进行维护保养,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xx
二、项目地点:xx
三、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保修服务的消防设备共有xxxx个系统: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消火栓系统(3)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共个月
四、协议起止日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有效期为xxx年xx月日至xx年xxx月日。
五、双方义务和责任:
甲方:
1、甲方需提供消防系统的全套竣工资料,如果竣工资料不全,应提供消防平面图或建筑结构图,以保证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能得到顺利进行,其中包括消防水系统、电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图,主要消防产品资料等。在维护过程中,乙方如需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牵头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应安排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班,值班员能够正确操作设备,遇有故障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3、值班员对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记录,认真填写故障报修单并及时报修,对重大修理项目积极组织协调。
4、甲方如进行装修,必须事前通知乙方,不经乙方同意,装修方不得随意打断、更改消防线路;移动或拆除探测器。装修改造期间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5、保养期间甲方应派相关人员并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乙方的工作。
乙方:
乙方承接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任务后,对该工程消防系统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
1、乙方派驻现场技术人员一名,维保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及作息时间,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与甲方密切协调配合,完成每日的维护保养工作。
2、协议生效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对甲方年有消防值班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3、消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乙方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日常操作、注意事项等,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掌握发生火灾或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4、在对某些隐蔽工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若不可避免要对原装修进行改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等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记录,并由甲方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6、乙方在维护保养期间负责各消防设备的清洁工作
7、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如果设备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时,乙方需向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再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设备报价合理收取。
六、维修费用及其付款结算办法:
1、经双方协商,该项工作每季度的维护保养费xxx元。
(大写:元整)。
2、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协议额的xxxx%的维护费,即:元。
(大写:元整)。
3、需维修更换的故障设备,元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打印纸、色带、滤波器、二极管、三极管等维修配件;500元以上费用或非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时,由甲方承担。
七、维修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维保标准开展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条款,不遵守条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2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而导致消防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起到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的作用。为此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维保服务工程名称:
第二条 维保服务内容、双方责任与义务、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条款: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有专人负责上述系统的日常管理,应在系统出现故障的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2、甲方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接受乙方培训后,能进行系统运行过程的简单判断,能在乙方的指导下,采取应急措施;
3、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维护保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4、甲方负责对双方已判定的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非火灾报警(联动)系统故障产品进行厂家沟通,取得技术支持;
5、双方共同判断非保养范围内设备故障的情况,甲方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维保范围内设备正常运行。
(二)乙方责任范围:
1、乙方在接到甲方系统故障通知后xx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故障情况包括:
(1)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包括消防电源、消防广播、消防电话);
(2)火灾报警现场设备故障(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信号输入模块、总线控制模块)。
2、乙方每月定期进行上门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如下:
(1)火灾报警控制各功能进行试验;
(2)对消防广播各功能进行试验;
(3)对消防电话主机各功能进行试验;
(4)对消防集中供电电源各功能进行试验;
(5)对灭火控制盘各功能进行试验;
(6)对多线联动控制盘各功能进行试验;
(7)对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火栓按钮等报警设备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8)对消防广播、电源切换、正压送风口、排烟口、电梯迫降等控制设备进行联动功能试验。
(9)对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消控室及现场手动(自动)启动功能试验。
3、每半年进行1次系统全面的试验,并由乙方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书,维护内容如下:
(1)前款月维护所有内容;
(2)测试所有智能探测器和手动报警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3)进行末端放水,测试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后是否自动联动喷淋;
(4)测试消火栓按钮报警后是否自动联动消防水泵;
(5)测试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后是否自动联动切断非消防电源、启动消防广播、消防风机、电梯迫降等控制设备;
(6)备用电源供应系统进行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4、乙方负责维修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即: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消防电源、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现场报警(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信号输入模块)和控制部件等。
5、乙方负责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及相关的设备进行检查、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负责做出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负责做出是否需要设备维护更换等结论,并协助甲方和生产厂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与系统之间的连接。
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2、履行地点: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乙方上门服务
三、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维护保养费用每年 元。
2、支付方式:共分两次付清,自协议签订两周内支付维护保养费用总额的50%计 元;自合同履行满半年内支付维修保养费用总额的50%计 元。
3、特殊说明:下列项目费用不在本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范围内,所需之费用将由甲方书面认可后另行支付:
(1)因甲方安装环境不符合设备安装要求(如漏水等)人为因素及自然灾害而导致的设备或线路不能正常操作或损坏:
(2)甲方对该工程二次装修,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现场进行指导。若甲方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擅自拆装,造成设备及线路损坏,需要乙方服务时,所有服务费用全部由甲方重新确认后另行支付;
(3)严重故障导致无法维修的,产生的设备更换、维护等费用;
(4)因甲方原因该工程需重新布线,要求乙方完成,需另外支付费用。
四、违约责任:
1 对于系统原施工未完成部分或系统原有不符合消防规范和其他不完善部分,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因甲方未采纳而发生的重大损失(指消防监督部门处罚、客户投诉、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其他条款:
1乙方承诺其派往甲方工作的人员签定了劳动合同,缴纳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无论何种原因,由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产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待遇纠纷)时乙方必须首先申报工伤、处理,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乙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及时申报工伤,拒绝申报工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向乙方追偿。
2、若甲方的系统因故增加或减少设备,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变。
3、任何因国家机关规定的收费,由甲方承担。
4、任何一方如提出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一个月期满合同相应终止。
5、该工程后续维护保养,乙方具有优先权。
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3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位于的全套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维保设备品牌型号
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的设备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设备包括所有登记在主机内的地址码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输入及输出模块等。乙方对大楼内的消防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风机、消防广播系统等消防联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条维保期限
维保期为壹年,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第三条维保形式
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行业规范对甲方的全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进行测试、检查、调整、修理。
第四条维保费用
1、本合同维保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整)。
2、本项目的维保合同价不包括更换器材及设备费用。如需更换器材及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
3、如有在维保范围以外的工程检修及意外故障,应该双方确认对本项目合同造价进行追加。
第五条维保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第六条维保期内甲方责任
1、遵守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区域提供方便。
2、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修理、改动、更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的任何部件。
3、甲方按时支付维修保养费用,零部件的费用和消防检测事务所年检费。
第七条维保期内乙方责任
1、乙方维护人员进入维修区域时,必须佩带乙方单位的胸卡。
2、按国家现行行业规范和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案,由乙方定期派人员对甲方的消防系统进行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并作好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
3、协助甲方对本大楼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消防联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4、及时向甲方提供维修所需要的配件清单。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允许非乙方维保人员进入维保区域进行修理、改动、更换消防系统零部件而导致系统故障,其责任与乙方无关,修复费用乙方不承担。
2、甲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费,乙方可暂停执行合同。
3、乙方接报修电话后,未经甲方同意,维修人员超时到场,每次扣金300元,超时更换零部件,每次扣维保金500元。
4、合同期内,如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提前终止:1)超时维修3次以上;2)超时更换零部件3次以上;3)系统不能正常工作3天以上。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火灾报警联动系统不正常工作时,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其他事项
1、甲方有新的要求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发生改变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或新的行业标准执行,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或大楼内用户改变建筑格局,为了使新的格局满足消防规范而必须对系统进行调整、改造时,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遇厂家设备停产不再提供设备配件时无法更换系统设备时,不含本合同内。
4、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