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男 58岁汉族农民住**镇**村电话:
被复议申请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复议申请人2010年6月8日‘答复’,依法裁决复议申请人对**村西北原307国道遗址土地拥有耕种权;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1997年修高速时原307国道改线运行,老道路被挖土成了大坑、废弃地,约有2亩;复议申请人以勤劳为本将其开垦,使其物尽其用;投入了大量劳动日,并投资900多元雇用推土机将该地推平耕种至2008年,十一年期间并无争议;此事实有村委会、双方笔录、证人证言为证。2008年原被申请人曾向复议申请人主张该地使用权被拒绝后,2009年秋后原被申请人再次提出主张,并扬言不许复议申请人耕种;声称旧307国道是三队所有。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地系国有土地,并非三队所有,废弃地应该由开垦复耕者使用;原被申请人虽在道南耕有闲散地,以此主张旧道应归其所有并无道理,挑起争议纯属生非。为防止酿成事端,复议申请人屡求村干部解决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复议申请人2010年3月19日提请被复议申请人行政裁决,街关镇政府2010年6月8日做出‘关于***对原307国道开荒耕种使用权申请确权的答复’。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是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的,第十三条是规范【土地登记的效力】的。复议申请人是对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申请裁决,并非对‘土地发证’及‘登记效力’产生争议。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适用于国务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不适用被复议申请人援引的法律条文。
三、被复议申请人应对事实及争议做出确认与裁决:该‘答复’回避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回避对原被申请人张孟林的主张做出决定意见;以土地登记制度反驳申请人的使用权申请,文不对题;有强行责成复议申请人办理登记之嫌。
复议申请人认为:是否办理‘土地登记’是复议申请人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法’法律关系,不是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复议申请人应对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而并非责成复议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再说,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涉农用地不强求办证,以自愿为原则,而且争议的双方都没有‘办证’的意愿;农村规划已经开始,目前一切土地办证停止;要求先办证再裁决是根本办不到的事情。最后,政府如不做出裁决,复议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就陷入了‘盲区’,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还是政府‘买单’。
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养护’公民的法律信仰,官民共同打造‘诚信政府’,恳请县政府依法复议。
此致
**县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2010年6月8日
申请人: 张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住所: **市**区**路**号*栋*室 邮政编码:*****
电话: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所:宁波市某区/市/县**路**号 邮政编码: *****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送达了**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我于****年**月至**年**月从事无照经营,我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没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
此致
宁波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 1 份
2.申请人张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 份
5.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及委托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张三(签名)
** 年 ** 月 * 日
申请人:刘强 男 36 汉族 电话:15205213344
住址:江苏徐州*****号 邮编:221011
被申请人: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徐州工商局)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居苏生
复议请求:
1、请求责令徐州工商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经营行为;
2、请求责令徐州工商局对群众实名举报依法出具规范性的书面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1.3.15日拨打央视315晚会热线010-12315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徐州联通公司长年违法经营及限制消费行为,次日被申请人12315的工作人员给申请人来电了解情况,并要求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11.3.31日给申请人以反馈的形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书面“反馈”函及该行为存在诸多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行为:
1、反馈第一条内容,明显的对申请人举报主体认识不清且存在故意认识不清包庇偏袒被举报人违法经营,属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于315当晚拨打010-12315热线实名举报时第一次向接线员强调,申请人举报的是徐州联通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而绝非是具体某个号码或多个号码的侵权投诉或某个具体消费者被侵权或被举报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次日被申请人12315段姓工作人员来电了解情况时,申请人又第二次强调,之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12315去电了解进展时又曾第三次强调,之后又多次的强调。对被举报人的答辩被申请人也听之任之,不具体实地了解和调查申请人举报的事实真相(而真相绝非反馈一里描述的那样)。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更是不提或总是找更加有力不作为的理由,证据“法制网关于‘中国联通强制提供服务被罚15万元’的报道”中描述的武汉工商局对湖北联通的查处与申请人举报情形、性质完全一样,可被申请人却告知不属于查处范围(下面3中再做说明)。难道武汉工商局才是行政乱作为、乱处罚吗?被申请人故意混淆和转移视线,对申请人举报的主体故意认识不清,强势强词夺理以达到欺上骗下,偏袒被举报人的目的。
2、反馈第二条内容,被申请人更加明显偏袒被举报人并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之嫌(今年315期间央视也曾报道过某地工商局干部对国家工商总局及相关部委联合检查假军装而通风报信的电视报道),事实上,被举报人已经就申请人的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整改,目前在徐州全区营业厅取消限制消费的规定。申请人在举报这一行为前曾对多家营业厅进行明察暗访,得知在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书面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后,被举报人才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整改。所以被举报人当然堂而皇之理直气壮瞒天过海振振有辞做出第二条的答辩。
3、反馈第三条内容,面对国家工商总局直接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推诿扯皮。首先,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工商登记,其次申请人举报的行为发生地也在徐州市区且也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第三,对被举报人的违法经营及限制消费的举报,申请人当然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如电信管理部门、法院诉讼、仲裁或者工商,都有管理或裁决的权利,但申请人明确向工商局部门实名举报,偏袒、通风报信等不作为行为合法,申请人的举报就不合法了?这却成为徐州工商推诿的一个理由了。
4、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举报程序上也存在违法现象,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应该转由工商局监督检查大队进行具体受理,限制消费的举报应该转由公平交易部门受理,而12315部门一并受理,且敷衍、推诿、欺上骗下简单处理是严重的错误,同时也影响了工商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其公信力。
综上,申请人认为徐州工商局对群众实名举报的整个受理过程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如第16和21条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第6、19条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如第1、20、21条等)、《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法条规定,向贵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