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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时间: 03-04 栏目: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3)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二: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359字)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 x月 x日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232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XXX为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在此叙述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四:民事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909字)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____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____人的权利义务由____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在其中的 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应当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如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

2.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内容。表述为:“变更____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____的权利义务由____继受。”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承受人的姓名或名称。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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