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
时间: 11-22
栏目:申请书
篇一: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 终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 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 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 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 强烈要求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 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 于难于找寻, 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 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 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XXXX
篇二: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 案号为(2008)成执字第 178 号。因申请人已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 380 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07)武侯民初字第 3014 号 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 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 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 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 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 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 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30 日
篇三:
AAA 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 申请人 BBB 男 1978 年 2 月 22 日生, BBB 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系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由 AAA 组织并租用车辆, BBB 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 人(包括 AAA 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 月 4 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 致 BBB 一家三口均伤,BBB 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 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AAA 及其 母。 2011 年 4 月 BBB 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 青岛智荣中学、 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 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开庭。 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AAA 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 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 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 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 BBB 获悉,AAA 人身伤害赔偿 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 BBB 认为暂且不论 AAA 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 仅 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 诉求和事实与理由 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 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 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 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 BBB
2011 年 12 月 9 日
篇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村民) , 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 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 ( 任)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公 年 章) 月 日
篇五: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 终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 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 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 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 强烈要求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 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 于难于找寻, 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 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 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XXXX
篇二: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 案号为(2008)成执字第 178 号。因申请人已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 380 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07)武侯民初字第 3014 号 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 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 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 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 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 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 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30 日
篇三:
AAA 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 申请人 BBB 男 1978 年 2 月 22 日生, BBB 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系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由 AAA 组织并租用车辆, BBB 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 人(包括 AAA 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 月 4 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 致 BBB 一家三口均伤,BBB 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 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AAA 及其 母。 2011 年 4 月 BBB 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 青岛智荣中学、 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 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开庭。 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AAA 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 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 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 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 BBB 获悉,AAA 人身伤害赔偿 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 BBB 认为暂且不论 AAA 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 仅 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 诉求和事实与理由 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 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 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 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 BBB
2011 年 12 月 9 日
篇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村民) , 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 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 ( 任)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公 年 章) 月 日
篇五: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