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郭XX,男,20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新市场。
申请人:李XX,女,20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建设局宿舍楼。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XX,女,20XX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武警总队大院15栋502号房。
被执行人:陈XX,男,20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惠萍之夫。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XX)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郭顺清、李广艳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8月8日作出(20XX)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陈水行、李惠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120万元及利息(从20XX年7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为止)给郭顺清、李广艳;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合计34214元由被上诉人陈XX、李XX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仁化县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请人:XX ,男,20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X省 X 市 X 集团职工,住 X 省 X 市 X 区 X 路 X 集团。
被申请人:XX 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X 省 X 市 X 镇 X 村。
法定代表人 XXX ,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将 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 省 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3月9日作出(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朱茗工程款 元。
二、驳回原告 对被告 有限公司 项目部、被告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鉴定费用 元,合计 元由被告 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XX年10月向 市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但 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未执行过来一分财产,相反,申请人倒交给了涉案执行法官 元执行费,差旅费损失也不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在 市有大量的工程在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 市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 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为盼。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5月8日
附:1、(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20XX) 民三终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4、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申请人:朱XX,男,20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荷建集团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荷建集团。联系手机:13515302585
被申请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孙瑞镇小库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董事长。
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申请人朱茗与被申请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3月9日作出(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朱茗工程款358469.4元。
二、驳回原告朱茗对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贸广场项目部、被告吕国勇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用27000元,合计31750元由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XX年10月向邳州市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未执行过来一分财产,相反,申请人倒交给了涉案执行法官刘强5000元执行费,差旅费损失也不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在邳州市有大量的工程在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邳州市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为盼。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茗
20XX年5月8日
附:1、(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20XX)徐民三终00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