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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

时间: 10-10 栏目:信函

1城市供用水合同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2城市供用水合同

为了明确供水方和用水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方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xx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xx。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方用水区域四周边界)(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量为xx立方米/日;xx立方米/月。

(三)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xx(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xx具,注册号为xx。

第二条xx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方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4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4兆帕。

第三条xx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xx计量表;xxIC卡计量表;或者xx。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3、双方约定现用水性质以实际用水为准,当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时:(1)如上调用水性质,供水方当月将以《通知单》形式告知用水方,用户如有异议,1个月之内前来反馈协商,供水方有权按照实际用水情况,上调用水性质;(2)如下调用水性质,用水方需前来办理下调手续,否则供水方将延用原用水性质比例。

(二)供水价格:供水方依据用水方用水性质,按照临安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方在月底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xx方式。

第四条xx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或户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方维护管理。用水方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方。

第五条xx供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方收取水费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5‰。

(三)用水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供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方。

(五)供水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方。

(七)对用水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方应当无偿更换,供水方可根据用水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xx用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方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方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方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方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增容产生相关费用由用水方承担;由于用水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供水方承担工料费。

第七条xx违约责任

(一)供水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水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方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水方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方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方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方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方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方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用水方终止用水,未到供水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xx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十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顺延。

第九条xx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xx其他约定

供水方(盖章):xx

用水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3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方(以下简称甲方):

用水户(以下简称乙方):(是□否□租户)

用水地址:

联系人:

户主身份证号码:

乙方缴费资料:

开户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纳税人地址:

一、本合同以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供用水规定》)为依据,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订立。

二、甲方确保注册水表前或二次供水系统前的供水压力符合《供用水规定》。

三、甲方确保自来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甲方同意给乙方配置LXDNmm水表个,用于供水计量收费。水表应按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甲方按其公布的供水服务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如达不到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向甲方或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无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造成供水中断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由甲方安装用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称为注册水表。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总量,并设有户表计量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只有户表时,户表为注册水表。

七、乙方按户表的用水量和总表分摊的公共用水量计算应缴费水量,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缴纳水费。

八、甲方负责注册水表组及其之前段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乙方负责注册水表组及其后段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若注册水表组或供水企业备案的户表组出现自然损坏情况,由甲方提供免费更换水表服务;若注册水表组或供水企业备案的户表组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情况,由乙方出资,甲方负责安装。

九、乙方增加用水项目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及时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若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按其最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十、乙方实际用水量与报装用水申请的用水量不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改变,影响水表正常计量水量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更换水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方抄表期为每月日。乙方可在指定的银行开办活期存折,用以划扣水费,银行扣费期为每月如遇节假日扣费期顺延或提前。乙方也可在每月日前到甲方营业场所交纳上月水费。

十二、乙方逾期缴费的,按《供用水规定》处理,甲方向乙方按日加收5‰的违约金。若抄表后30天内乙方仍未缴费,甲方可停止对乙方供水。

十三、乙方不得有盗用城市供水等违例行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注册水表或供水企业备案户表。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上述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供用水规定》,也可由双方可协议补充。

十六、本合同在乙方变更后即告终止。合同终止,甲方停止供水。原用水设施需继续用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用水手续,并重新订立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4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xx

签约地点:xx

签约时间:xx

供水人:xxxxxx

用水人:xxxxxx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xxxx。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工水区域四周边界)是xxxxxx(可制定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xx用水,执行xx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xx立方米/日;xx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xxxx(可制定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xx具,注册号为xx。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问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xx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xx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xx计量表;xxIC卡计量表;或者xx。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在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xx政府xx(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xx月xx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xx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诉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负责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xx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xx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xx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铁路总公司@不鸟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l、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xx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5城市供用水合同

甲方:xx

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开户行:xxxx

帐户:xx

乙方:xx

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开户行:xxxx

帐户:xx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供水人可供水量、压力、用水人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以及水费的计算方法:

可供水量:xx(方/小时)

计划用水量:xx(方/小时)

单位:xx(方/元)

用水时间:xx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x。

第二条 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xx。

第三条 水费的交付时间和结算办法:xx。

第四条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xx。

第五条 违约责任:xx。

第六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随时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七条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起诉于xx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九条 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城市供用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xx 乙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x 签订地点: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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