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时间: 03-06 栏目:规章制度

1某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A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管护办法。

总体原则: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改革。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一条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并明确各工程的管护方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二条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要求

(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三条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制度

全县稳步开展“两证一书”,即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的试点工作,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后的每处工程都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制度,颁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管护责任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工程特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积极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五条对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六条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安全饮水工程根据各村确定的管护制度,明确水管员和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一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2接龙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为保证本项目建成后的科学管理、精心维护,规范营运、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效益。为此,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

一、健全经营管理机构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乡政府成立营运管理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乡建管办落实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加强项目利用的综合管理;加强与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衔接,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工程实际,提出渠道年度维修计划,经乡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中群众集资投劳的“一事一议”;组织开展灌溉作业,抗旱救灾;做好工程使用过程中的农民群众灌溉纠纷调解。

二、确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程管理机构人员应该具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主要岗位职责如下:制定工程作业计划和渠系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渠系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指挥协调用水,科学灌溉,调节用水纠纷。

三、落实管理措施

(一)建立管理制度。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日记等制度,并严格施行,保证工程的规范化运行。

(二)搞好运行监控。加强工程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管理,对运行中发生的故障、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达到高效、优质、安全运行的目的。

(三)加强业务技术管理。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要加强规程日常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

3**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护制度

第一条指导原则。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是国家扶持农业的重点项目,对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了将这一项目管护好、使用好,使其长期正常运转和发挥效益,特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明晰产权,及时移交。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包括新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务局组织落实工程管理体制和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单位制定管理运行办法和相应管护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登记,在县水务局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主体正式移交。

对于所有权明确的更新改造工程,改造后仍移交原产权所有者;对于所有权不明确,管理不善的工程,按受益区域重新明确所有权,进行移交;对于新建工程,按受益区域明确产权,移交产权所有的当地镇村或农业机构;对于能够进行产权置换的应组织产权拍卖,实现产权置换。

第三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产权所有者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四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

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产权所有者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根据水利工程管护体制分类落实管护经费。对于由专管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利设施和骨干工程,其管护经费纳入灌区统一的筹措,由财政资金按比例配套落实;对于由个人承包、社会团体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核定水价时核算计入管护经费,从水费中收缴。

第五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

1、机井灌溉工程管护标准:保持机井设施完好,各项操作规范,田间暗管工程要随时检查各类构筑物完好、运行正常,管线无破损漏水。井房内外整洁,门窗完好,电气设备定时进行检查维护。

2、滴灌设施首部工程管护标准:保持泵站设施完好,定期检修,运行正常。管理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进出水池内水流顺畅,管道连接完好,构筑物无明显沉陷裂缝、漏水现象,各类设备安全运行无故障。

第六条创新管护运行机制。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各有特点,在管护运行上要创新机制,可采取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拍卖使用权,股份经营,专管专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设施。

2、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工程运行管护检查,督促各管理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对损坏工程,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

第七条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项目产权所有者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八条管护的主要内容

输水管道、滴灌配套设施的管理:(1)正确的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充分发挥效益;(2)有效地防止人为性的损失和破坏;(3)每年灌溉前应组织人员进行清淤排障,保持其畅通无阻;(4)对自然和人为性损坏的断面和设施进行及时的修复,并认真分析总结损失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九条工程管护工作步骤。

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具体要分五个步骤将工程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一步是项目竣工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二步是将登记后的工程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第三步是由产权所有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制订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四步是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将水利工程分类实施公开拍卖,产权置换,个体承包,联户承包等管理形式,责任到人,具体落实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五步是由县级水利部门、地方乡镇政府和产权所有者共同负责对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监督。

第十条其他规定

1、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涉及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资金帐目等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的资产登记和工程管护制度资料都要保存完整,留存归档。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都要规范整理档案,确定专人,专门管理。

2、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都要加强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建设和管护制度的落实。县水利局要严格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建设和管护责任的落实。对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责令整改,对于管理责任未真正落实的要限期落实。经两次以上督查仍无效果的,县水利局将重新确定管护主体,修订管护措施。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