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歧视案例
2011年3月,王小姐入职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月薪八仟。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王小姐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4个月,王小姐意外怀孕,这令王小姐“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王小姐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公司于2011年8月将其解聘,理由是王小姐故意隐瞒婚姻关系,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王小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已婚,而是根据上海的风俗,领了结婚证未办酒席算未婚。并且认为婚姻状态并不影响工作能力。但是单位没有协商的余地,王小姐拿到盖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后就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从仲裁之日起到恢复之日的工资和社保。
曹菊来自山西吕梁农村,2012年初夏,她结束大专学习,做着迈入社会的准备:一离校,她就要按月偿还3年来近两万元的助学贷款,她迫切需要一份工作。在求职网站上,曹菊看到巨人教育公司正在招聘行政助理,岗位描述:负责安排主管的日程及处理文件,需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能力。曹菊认为自己符合要求,且对教育行业很有兴趣,第一时间投了简历。“我特别想得到这份工作。”她说。之后,曹菊又在巨人教育官方网站查到招聘邮箱,直接投递了一份简历。十几天过去,她没有收到任何短信、电话或者是邮件的答复。半个月后,曹菊再次查看巨人教育的招聘启事时却发现,其中出现了仅限男性的条件。她向巨人教育集团重申她希望得到这个机会,但遭到拒绝。
2012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录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难道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被拒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曹菊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去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尽管这场招聘会最终以失败告终,但主办方的良苦用心却令人深思。的确,在今天很多毕业生招聘会现场,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怪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示“只限男生”、“不招女生”等。如此刺眼的字眼让那些兴冲冲赶往招聘会的女大学毕业生们感到颇为尴尬,更有些无奈。据我们了解,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性别限制,并不是考虑到岗位的实际需要,更多的是来自对女性的传统歧视。在他们看来,女职工在工作、出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使用成本远高于男员工。因此,用人单位即使是对于一些没有性别限制的招聘岗位,除非女大学毕业生在英语、写作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否则大多数用人单位还是会考虑“男生优先”。其实,用人单位以上种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今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晶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
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晶又浏览了赶集网相关的页面,才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晶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
就此事向该学校求证,其人事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性别歧视的意思,而是这个岗位的人经常要和男厨师一起出差,女生不方便。
“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郭晶在7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对郭晶案评论说:“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案件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