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00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11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12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金某2007年从原籍迁到后沟村,由于户口所限没有土地耕种。李某及家人在外做生意无暇耕种分得的土地,双方便自愿协商,李某将自家的土地4亩承包给金某耕种,先付款后用地。金某承包土地后便将其改建为果园。2012年因铁路扩建占用,对果园果树进行补偿登记,共计补偿5万元。在金某领取补偿款时,李某提出树是在他的责任田栽的,要求分得补偿款的40%。金某认为自己按约定支付了土地承包金,在承包的土地上栽种果树付出了一定的资金和辛勤劳动,在果树结果收益时因铁路建设将果园损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该赔偿款是自己的,李某无权分配,双方发生纠纷。
申请人: 黄××,男,汉族,1959年12月生,粮农,住× ×镇爱国村坡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黄×强,男,汉族,现年58岁,粮农,住××镇爱国村坡脚村民小组。
1998年,在中间人老茂的介绍下,申请人坡头村民小组黄××与被申请人村坡脚村民小组黄×强达成口头协议:黄××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十份田”的一截、面积0.82亩,与黄×强承包的“十份田、荆竹园”秧田、板田合计面积0.82亩互换,拟将换来部份地块申请做宅基地使用,后由于该宅基地申请一直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换来的秧田在耕种一季后即撂荒,2004年因申请人黄××提出不再互换该承包地而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此后,申请人即将所换来的板田也开始撂荒至今。2008年3月13日,申请人黄××向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