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普法教育演讲稿
1教师普法教育演讲稿
尊敬的XXX: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和人社部规定、调整并公布。
卫生部、人社部20XX年制定的《职业病目录》其中第八条“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只包括了3种情况:噪声聋、铬鼻病和牙酸蚀病。并不包括声带息肉。因此,丙老师不属于职业病,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当然,这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报销,但不属于工伤。
[第五个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
1、随着私家车开始越来越多。跟车有关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下面讲第5个案例。天津市的张三有辆私家车。有一天他的朋友李四借他的车开着去办事。结果在路上李四把人给撞了。受害人呢就要求李四和张三赔偿。张三觉得这事儿有点冤……你觉得该怎么办?张三需要赔偿受害人吗?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说的很好,请坐。
《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借用机动车的情况,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先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呢,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方说,你明知道你的刹车不灵,你车主借给别人的时候也没有告诉别人,如果发生事故,你车主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还有一种情况:张三把车卖给了李四,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属于机动车的责任,这种情况该由谁赔偿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个案例:相邻关系]
1、我讲第6个案例。小王对新房装修,装修的噪音吵得邻居无法休息,邻居纷纷找到小王理论。如果我们是小王的邻居,该怎么办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噪音污染,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也有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不同的区域标准不一样,如果是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听到的噪音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不属于噪声污染。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如果遇到从邻居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可以要求避开午休时间和晚上睡觉时间。如果真的协商不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谢谢!
20XX年4月5日
2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暨法制报告会”,并聘请伊庄镇派出所的领导担任我校的法制副校长。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派出所领导对我校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在校生违法犯罪的情况进一步增多,究其原因,有社会方面的,有家庭方面的,也有学校教育不力的因素。由此可见,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预防青少年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的关系,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浓烈氛围,解决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聘请法制校长,让他们充分发挥作用,解决学校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薄弱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不定期的邀请法制校长参加学校管理会议,参与安全、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每学期都要邀请法制校长作专题讲座,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更好的促进我校的“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开展,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近年来,我校十分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每学期都会召开法制报告会,并通过开好主题班会,办好主题板报活动,增强师生的法纪安全意识;并广泛开展了告别“三室一厅”和“校园拒绝邪教”签名活动以及“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法制观念已深入人心,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浓厚氛围逐步形成。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以此次“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暨法制报告会”为契机,老师要担当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各班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学们要牢记一条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在学校做个好学生,社会上做个好公民,在家中做个好孩子。让法律意识永驻心中,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言行,让我们警校合作,全体师生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和谐、平安,更加美好的曙光。
3教师法制演讲稿
尊敬的XXX:
朋友们,自古以来,教师就是人类文明知识的传播者,灵魂的塑造者,它还有有个美妙的名字----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我们每个教师都引以为荣的称谓,教师是知识创新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联系着整个社会,联系着人类历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教师特殊的职业性质和良好的道德形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直接影响整个社会一代又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它有助于科学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有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为此,我为教师这个光辉的职业感到骄傲和自豪!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心态,因为教师的言行和修养,直接影响学生内心的道德标准,如一个缺乏师德的教师,口头上以高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学生,行为上却以低级的言行渐染学生,这些不良行为都会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俗话说得好“树大了什么鸟都有”,不可否认,在我们教师队伍中存在少数人思想政治水平不高,道德品质存在缺陷,业务能力不强,治学不严谨的问题。他们常常是随心所欲地做事、随随便便的说话!有这样一位年青教师:他为教训一名上课不注意听讲的中学生,竟指着干干净的黑板问学生:“你往前看,看见什么了?”学生莫明其妙地回答:“什么也没看见。”这位教师把学生往黑板前推了推又问:“你再给我仔细看看,你眼前到底是什么?”学生战战兢兢的说:“就一块黑板。”话音刚落,这位教师得意忘形极其满足地说:“这就对了,在你眼前,确实是漆黑一片,暗淡无光!”这是多么沉重的打击呀!它就像一把利剑直刺向孩子那扇小小的心灵!还有一些触犯国家法律的可恶、可耻行径,他们对待学生不是采取耐心教育,而是漫骂、体罚、殴打、侮辱、猥亵、强暴等行为,这些教师对学生哪儿还有什么爱心可言呢?这些恶劣的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使学生由反感某个教师,而迁怒我们整个正常的道德教育,并且过激地视一切美好为虚伪,视一切崇高为虚假,从此改变了人生观和世界观,甚至放弃美好的生命。
因此,为了避免我们教师在日常执教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首先要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与教师法制融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将师德的管理纳入法律的层面,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每个执教者不得不充当净化人类灵魂的使者。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法律素养,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在法律面前,我们有些老师感到惆怅和困惑了,认为老师是越来越难当,学生是越来越难教了,对学生严厉一点,他们就会高举《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尚方宝剑,说你违法。是啊,教书容易,育人难啊,人民教师肩负着开蒙启智,精教巧育,启愚化顽的培育祖国下一代的任务。一代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这样说过:“要有良好的社会,必先有良好的个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必先有良好的教育。”推而广之,要有良好的教育,必先有优秀的教师。
身为一名人民教师,我经常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要做一名优秀的教师,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什么?是优美的语言?是广博的知识?还是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发现: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不仅要有优美流畅的语言、广博的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最重要的是要有爱心。对于学生来说,教师的爱是一种神奇而又伟大的力量,是沟通师生心灵的桥梁。我认为,作为教师我们要向郭力华老师学习,她从教23年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生如子,学生们都称她“妈妈老师”她无私奉献、一心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她身患癌症仍坚持上课,已是癌症晚期的她躺在病床上仍然没有忘记她要查找的资料,学生的论文,还有她热爱的三尺讲台,她不止一次地说“我这辈子当老师还没当够,可惜没有来生,要不我一定还选这行!”听得大家心都碎了,郭老师虽然被癌症夺去她宝贵的生命,但郭老师就像蜡烛一样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人民教师的榜样郭力华,我们的国家需要这样的人,需要这样的战士,让我们一起学习她,她的光辉心态永远鼓励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
科技在进步、人才需要培养,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依靠教师,而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则必须将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紧密结合,以师德的作用推行积极的善,以法律的力量防止过多的恶,弘扬师德师风,遵纪守法执教,是每一位执教者的本职,也是使命。最后,让我们一起以当教师为荣,共同努力、依法执教、以德育人、为孩子的茁壮成长撑起一片绚丽明朗、万里无云的天空,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德才兼备、依法治国的优秀人才。
谢谢大家!
4普法演讲稿: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我是xxx,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普法工作的重大意义。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来,我们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有很多原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使得人民群众逐渐接受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并自觉自愿地运用法律。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并且从事着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我没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传教育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效,总结其中的一条经验,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的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志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记住“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