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
120XX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游泳场所、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情况。
(三)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池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或水厂;监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国家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各专业详见附表)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任务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0XX年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的公共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以及20XX年监督抽检检测合格的涉水产品原则上不再纳入20XX年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各地要结合20XX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统筹做好20XX年下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20XX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做好《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或以上目标的落实工作,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落实规划目标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请工作人员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全省(区、市)20XX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和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
(四)各地要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我委将视情况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20XX年4月15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报送相关省级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附表19);8月10日前报送本省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3,并及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11月15日前报送本省(区、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报送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XXXXX。
联系人及电话:
公共场所卫生及涉水产品:张利010-68792407
生活饮用水卫生:关姗姗010-68792984
学校卫生:房元萍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2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检内容
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质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状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地于20XX年11月1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格式见相应的附表),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王哲,电话:025-83620849,传真:025-83620765,电子邮箱:wangz182@163.com。附表:
1.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XX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XX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4.20XX年集中空调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1
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附表2
20XX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3
20XX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4
20XX年集中空调抽检结果汇总表
3恭城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20XX年桂林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法监R22;20XXR23;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住宿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状况。
(二)大型商场空气卫生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监督所结合辖区公共场所卫生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20XX)、《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20XX)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县卫生监督所。
(三)对于在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局报告。
(四)县卫生监督所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XX年10月31日,并于20XX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同时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数据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县卫生局法制与监督股。
附表:1.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XX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3.20XX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表1
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附表2
20XX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表3
20XX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