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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资助方案

时间: 05-19 栏目:方案

1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7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XX〕26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XX〕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我市高等、中等职业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

1、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2、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XXXX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XXXX元。

3、高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XXXX元,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

4、资金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每人每年20XX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XX-20XX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XX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全额补助。

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职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XXXX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XXXX元的标准与我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我市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XXXX元。具体标准可结合实际分为XXXX、XXXX、XXXX三档。

2.资金分担。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校内贫困学生资助制度。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各校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县(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免学费)的条件,保证资助(免学费)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助学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助学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规范发放。高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专用银行卡按月发放。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要及时发放给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学期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资助工作责任与分工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各公办(民办)高校、中等职业、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完善资助工作申报、审核、认定以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有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完善资助工作申报、审核、认定以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3、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及时拨付资助经费。

4、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助工作的分口统计工作,强化与省级对口行政部门的联系,健全高校、中职、普高资助工作的信息沟通渠道。

五、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将进行绩效评价。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20XX年隆安县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工程实施方案

我县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工作列入20XX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了保障我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宁市下达我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初中生和小学生指标工作任务。

三、资助内容

(一)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通过参加我县20XX年全国普通高考并获得普通高校录取且愿意到校就读的大学新生均可申请资助,资助标准为20XX元/人,用于补助学费和生活费,为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具有隆安县公办普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初中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资助标准为350元/人·学期,用于生活费补助。按学期申请,按学期发放,共发两个学期。

(三)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具有隆安县公办普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小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资助标准为250元/人·学期,用于生活费补助,按学期申请,按学期发放,共发两个学期。

四、经费筹措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中小学生项目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承担,我县财政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划拨一定经费资助20XX年的大学新生。

(二)其他部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工作不占用本项目的名额和资金,资金来源通过部门筹措资助资金和发动社会捐款。

五、实施步骤

4月份:召开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学校向学生宣传“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的政策,做好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动员学生申请。

5月份:各校组织班主任和教职工到学生家庭、村(居)委会、家长单位进行家访、核实,认真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20XX年春季学期资助初中、小学生指标到各中小学。

6月份:各校指导学生申请资助,并将拟推荐享受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全县受助名单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待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资助款拨给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后,再由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下拨给有关学校。各有关学校必须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将资助款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

7月份: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考上线情况,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资助大学新生指标到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8月份:各高中学校指导已被高校录取大学新生申请资助,并将拟推荐享受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校受助名额、名单和资助金额进行最终确认,并将资助款拨给学校。

9月份:高中学校将资助款交到受助大学新生手中。

10月份:各校对秋季学期新入学的初中、小学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20XX年秋季学期资助初中、小学生指标学校。

11—12月份:各校指导学生申请资助,并将拟推荐享受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直接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学校必须在12月20日前将秋季学期资助款全部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

12月份,做好项目总结,迎接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隆安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联系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隆安华侨管理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工作项目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和学校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大中小学生的审核汇总,资助工作的督导检查,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本级财政性专项资助资金,加强资助资金的统筹、归集管理,检查和监督资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做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家庭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核实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专项经费依法依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村(居)委和民政办核实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加强督查,统筹推进。要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20日要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效。各乡镇、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项目对象前期摸底调查工作,保证助学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助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的范围,资助对象不能改变,范围不能缩小,标准不能降低,确保项目发挥实效。

3红羊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使贫困学生平等地接受优质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健康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常设机构)

组长:黑正帮(校长)

副组长:郭正统(政教主任)田永林(教务主任)

组员:周卫王红萍田玉栋魏新

2、管理部门:政教处

3、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

二、资助原则:

1、“统一政策,专款专用”;

2、实事求是;

3、公开、公正、公平。

三、资助对象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标准)

1、学籍标准:

必须是学籍在我校的在校学生。

2、品学标准: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达到合格或综合素质评价为优;

<2>班主任按操行成绩予以评定,凡有严重违纪、受处分、违法犯罪者不得纳入。

3、经济状况标准:

(1)家境贫困。接受资助的学生应为农村特困户(特困证明为准)或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为准)(如无证件又确实贫困的学生,由班主任核实,可以由学生在村委会开具贫困证明,并加盖乡政府民政公章代替)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界定:

李海仓马志侠

A、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优抚、军属困难户以及烈士家庭子女(相关证件);

B、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相关证件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C、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患有重大疾病(以重大疾病险中所列的病种为准,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D、靠各级民政部门救济上学的孤儿。(出具相关的证件或相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E、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4、不重复资助标准:未接受其他资助。

四、资助人员名额:

每次资助1名,以班级为单位。

五、资助标准及用途: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贫困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用于支付学生住宿费、生活补助、学习用品等。

六、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助款由学校财务、帮富单位捐款、社会人士和教师捐款等。学校分两学期进行管理和支付给受资助的学生,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或挪做他用,并于每学期定期进行全校公示。

对接受资助的学生由班级、年级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或终止资助:

1、品行不端。有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违法犯罪的;

2、学习不努力。学期考试有1门以上不及格者;

3、生活浪费。讲吃讲穿、购置使用手机小灵通、生活铺张浪费、攀比消费者;

4、家庭和学生个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终止后所余资助款用于资助本校同年级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生。

七、资助金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1、特困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交齐所须材料。(申请及材料要求:A4纸大小,每样一式2份。)

2、班主任进行初审:

根据上次考试成绩或其它资助标准---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原件)——复印件上签“与原件相符”班主任签名——建档(一人一档案袋)。

3、年级组评议复审:

班主任收齐申请和材料,将初审合格的贫困生名单报年级组,年级组组织本年级班主任进行评议复审。

4、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年级主任将本年级复审合格的贫困生名单交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5、政教处建立贫困生档案办理相关适宜。

终审合格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终审结果转交政教处并通知政教处建档;年级组通知班主任将合格贫困生的档案交政教处办理相关事宜。6、公示:

政教处负责在全校宣传栏中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政教处反映,政教处在接到反映之后2个工作日内督促领导小组进行重新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审结果进行公示。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红羊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0XX年八月二十八日

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XX]5号)以及20XX年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目标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海南步伐。

二、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个家庭可同时免除一人学费、住宿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界定办法另行制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财政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免除一人的学费、住宿费(按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按实际免除数额拨补。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主要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建立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

学校要将10%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

三、资助对象认定

(一)学生所在学校(机构)负责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负责对资助和免除学费、住宿费学生资格的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往,在读学生在放假之前发放。

(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城市学生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复印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免除学费、住宿费的,须填写《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

(三)受资助和免除学费、住宿费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四、经费来源

省直单位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下称洋浦)自行负担;其余市县省财负担70%,市县负担30%。

省农垦总局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自行负担。

海口市、三亚市及洋浦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与省属学校联合举办“中职三段式”教育的学生,第二学年到省属学校就读的,所需资助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仍由海口市、三亚市及洋浦自行负担。

五、资金发放

(一)各级财政在每学期开学前5天预拨上学期总额的30%资金作为学校预发受资助学生1个月的经费。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出。

(二)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完毕。

(三)学校凭《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发放国家助学金。《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和免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花名册是重要的原始凭证,要长期保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各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市县、各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资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和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资助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职业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XX年秋季的相关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市县关单位(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向社会和广大家长、学生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初中毕业生和职业学校学生都了解受资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5广水市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体系的思想认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体系制度,推动我校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宣传内容

要结合实际,突出宣传重点,主要做好政策解读、典型宣传等工作。

1、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宣传高中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资助范围和对象、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资助额度及发放程序等。

2、要把抓好典型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要大力宣传广大学生及家长对国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体会和感受。

3、大力宣传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以及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的典型事迹。

三、宣传方式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和校报、校刊、校园网、壁报、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多种载体,全面宣传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学校具体举措,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2、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报到、开学典礼、主题班会等有利时机,深入宣传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3、编印学生资助工作简报,及时报道资助工作动态。

4、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资助工作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依靠国家资助政策成长成才的学生典型。

四、工作要求

1、分管资助工作的负责人要集中精力亲自抓,认真研究制订本校资助政策宣传方案,主动争取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

2、要明确人员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及时收集、整理典型材料,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情况报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在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有效经济资助的同时,要以人为本,密切关注学生,尤其是特殊困难学生的思想问题,紧紧围绕“学生成人成才”这一中心,以资助工作为平台,加强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可以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报纸、板报等媒体,通过班团组织生活等形式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引导受助学生不羞于贫困,克难奋进,自强自立,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学生真正理解资助工作的真正涵义。

广水市第一高中学

20XX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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